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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发布时间:2020-03-03 01:07: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成都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监管的通知

成发改项目[2009]10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秩序,解决投标保证金收退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进入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组织招投标及比选活动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其投标人、比选申请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统一实行集中监管。

二、投标保证金集中监管实行专户管理、本息退还。由市交易中心设专用账户具体管理投标保证金的代收代退及保管等工作。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三、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为银行转账支票、银行电汇和银行保函。现金支票和现金不得作为投标保证金提交。

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须明确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提交方式、提交金额,到账截止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将具有该内容(已在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页面加盖招标人公章后、在发售招标文件之前提交至市交易中心。

五、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一)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以投标人自身的名义提交,并与投标报名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

(二)投标人采用银行转账支票和银行电汇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须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从其基本账户将投标保证金一次性转至专用账户,并在银行回单上注明该项投标保证金所对应投标项目(标段)的名称识别号。在投标截止前一工作日下午16:00之前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收到的投标保证金为有效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须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在投标截止时间1小时之前,将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提交至市交易中心。

(三)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仅限当次投标项目(标段)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一个招标项目有多个标段,并允许投标人分别报名或者有多个项目同时招标的,投标人应按标段、项目分别提交投标保证金。

(四)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六、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一)投标保证金的正常退还程序

1、中标公示期满且无投诉的,由市交易中心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2、对于中标的投标人,由市交易中心凭该项目(标段)的中标通知书原件、合同副本原件,按招标人的书面意见将投标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

(二)投标保证金的非正常退还程序

1、投标人涉嫌违法违规或被投诉的,正处于调查处理期间,招标监督部门应及时通知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行政监督部门出具调查处理结果后,市交易中心根据处理意见将投标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

2、招标人因特殊情况书面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须在正常退还程序启动之前书面告知市交易中心。若投标人书面表达拒绝延长并放弃投标的,根据行政监督部门的书面意见,由市交易中心将投标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

(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方式

1、招标人在项目(标段)评标结束5个工作日内未将中标公示期起止时间书面告知市交易中心的,评标结束5个工作日后市交易中心即按中标公示期已结束且无投诉的正常退还程序退还投标保证金。

2、招标人未及时将暂缓退还或不予退还等情况书面告知市交易中心的,市交易中心按照正常退还程序退还投标保证金。

3、以银行转账支票或银行电汇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市交易中心将保证金退还至原拨付账户;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市交易中心将保函退还至投标人。

4、以银行转账支票或银行电汇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其利息按照专用账户开户银行退款当日挂牌对公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同时将利息划拨至投标保证金的原拨付账户。

七、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一)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回、补充、修改或替代投标文件的;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三)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由市交易中心依据招标人的书面通知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书面处理意见,将投标保证金转至招标人的基本账户。

八、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情况在相关项目(标段)开标时由市交易中心工作系统自动予以公示。

九、投标保证金不得挪作它用。市交易中心应定期将投标保证金的代收代退及保管等相关情况书面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并接受其监督、审计。

十、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工程 招标 保证金 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10月27日印

(共印50份)

成都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基本情况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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