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释义)
第十一条 招标人拟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自行招标:
(一)招标人是对该项目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的;
(二)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
(三)招标人在最近3年内,在实施项目招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
【释义】本条规定了采用自行招标组织形式的招标人应具备的能力,及招标人不得自行招标的情形。
一、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具备的能力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近些年来,随着市场主体的不断成熟和市场规则的不断完善,以及招标在节约资金、保证质量方面作用的日益显现,一些日常大宗物资采购任务多的大型企业集团组建了自己的招标机构和队伍,通过招标采购企业日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设备等,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可以说,目前我国招标投标中呈现的是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和企业自行组织招标并存的格局。从这一现实情况出发,法律、法规都对企业自主招标给予了肯定,并对企业自主招标的条件进行了限定。即招标人拟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这里指出了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必备的两个条件,一是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二是有组织评 - 1 -
标的能力。这两项条件不能满足,必须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如果让那些对招标程序不熟悉、自身也不具备招标能力的项目单位组织招标,会影响招标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进而影响到招标质量和项目的顺利实施。另外,也可防止项目单位借自行招标之机,行招标之名而无招标之实。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需要有一个具体的认定标准。2000年7月1日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对经国家计委审批(含经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作了具体规定:
“第四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五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国家计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2 -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
省政府提交给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二审中又作了一些修改,在三审过程中,一些委员提出,自行招标的具体条件不宜规定过死,并且要根据变化了的实际情况作出修改,要创造条件使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达到干一项工程,培养一批包括招标投标在内的人才的目的。发展计划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尽快出台有关招标投标的配套规定包括强制性的标准规范文本,并要严格加强项目招标业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使其熟练掌握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技巧。至于自行招标的招标人不按规定报送备案材料等违法问题,一方面要通过行业自律,如交纳自律保证金等,另一方面要按规定进行处罚,如取消自行招标、责令改正、罚款等来解决。 因此,本《条例》没有再对自行招标具体标准作明确规定,一方面可由核准部门根据变化的情况确定,并适时作出修改;一方面可以参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