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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东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17:41: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鲁东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鲁大校发〔2006〕28号

为了加强对各类出国(境)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因公出国(境)

本规定所称因公出国(境)是指我校在岗正式教职工因公出国进行访问考察、留学培训、参加学术会议及其他公务活动的行为。

(一)因公出访团组

1.外事处依据上级部门关于领导干部因公出国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初提出学校年度出访组团计划和来访接待计划。该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签批后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外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2.出国访问考察必须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和实质内容,杜绝一般性参观访问;组团出访坚持“少、小、精”的原则。

3.因公出国访问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由团长确定访问活动方案,并对方案的实施进行分工。

4.出访团组须严格执行财政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发〔2001〕73号)规定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5.出访团组成员行前必须接受由外事处组织的国家安全教育和外事纪律教育,学习出国必读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6.出访人员在外期间应做到:自觉遵守外事纪律,严守国家机密,对于重大国际问题和敏感政治问题的对外表态要符合我国的对外方针、政策;遵守所去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宗教和民俗习惯;在对外交往中,注意内外有别,行动应符合身份、言论要有分寸、礼貌合乎常规;要严格自律,不得出入不正当娱乐场所;提高警惕,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遇到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要及时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并向国内请示汇报;不得随意增加访问国家,改变出国路线,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7.出访团组成员归国后,应在三日内将因公护照交外事处,由外事处按规定交存有关部门;应在一周内向外事处提供相关票据,配合外事处按规定及时办理核汇和核销手续;应在两周内撰写个人出访报告,并由团长签字后交外事处存档;出国工作照片需交外事处存档。团组应在回国后两周内撰写团组出访报告,并由团长签字后交外事处存档、上报。

8.随团出访。随团出访或考察是指我校人员参加省内或省外团组赴国外访问或考察。无特殊需要,学校一般不安排随团出访。无论经费是否由我校承担,随团出访均需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随团出访回国后需撰写出访报告并于两周内交外事处存档。

(二)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国家留学基金公派、省筹基金公派、学校自筹资金公派)

1.凡符合各种形式的公派出国留学规定申报条件的我校教职工,均可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申报公派出国留学。

2.国家和省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按国家、省厅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交纳保证金;学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按学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根据具体外派项目决定,原则上不低于2万元。

3.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必须按期回学校工作,服务期不少于5年。 4.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需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5.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回国后,应持护照、留学报告和国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证明等相关材料在2周内到外事处报到,然后持外事处出具的公函到人事处办理有关人事手续。

6.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留学期满逾期六个月未归,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公派出国工作、讲学(校际交流)、参加学术会议 1.公派出国工作、校际间的交流讲学等,按有关协议办理。

2.要求因公赴国外参加学术会议的人员,须向外事处提供邀请函,说明时间、地点、经费来源及安排、预期收获、本人相关科研简历等。因公出国与会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回国后2周内,须分别向外事处和科研处提交会议论文和学术会议总结报告,然后持外事处、人事处和科研处会签的公函到财务处核销。

(四)公派出国人员,所持护照通行证等,应按上级规定在回校后交外事处保管。

二、因私出国(境) 因私出国(境),系指我校教职工自愿申请、费用由个人自理或对方资助的出国(境)行为,如自费出国留学、探亲、旅游、访友、自费参加学术会议等。

(一)自费出国留学

1.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必须履行此前与学校签署的有关协议,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国留学相关手续。

2.获准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一般应办理辞职手续。如因学校工作需要,本人又要求保留公职的,需向学校交纳公职保留金6000元,签订有关协议书。攻读硕士学位保留公职时间为2年,攻读博士学位保留公职时间不超过4年。

3.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的教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且学校不为其提供任何证明材料。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护照、签证等出国(境)留学手续由申请人自行自费办理,其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回国探亲、休假等费用均自理。

5.给予保留公职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学成按期回国后,须持护照、学历学位证书(需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证明等材料先后到外事处、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手续齐全后退还所交纳的公职保留金。如不按期回校工作,所交保证金归学校所有,逾期超过6个月,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出国探亲、旅游、访友

1.在职人员出国探亲(仅限于探望配偶或父母)、旅游、访友等,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等假期进行。

2.在国外工作、学习时间超过1年的出国人员的配偶如为我校教职工,可享受探亲假。公派人员的配偶可享受3个月探亲假,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前3个月国内工资在其按期回国后补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起由学校视情况决定是否保留公职。其他人员的配偶享受1个月探亲假,逾期按我校关于教职工考勤的有关规定办理。

3.在职人员出国旅游、访友不得影响正常工作,时间不能超过1个月。

(三)自费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 1.学校鼓励教职工出国(境)参加学术水平较高、与本校学科建设有密切关系的学术会议。 2.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在外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周。

3.出国(境)参会所需费用应全部自筹,如需使用学校科研项目和学科建设项目经费,须事先向科研处和研究生处申报。

4.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回国后2周内,须分别向外事处和科研处提交学术会议总结报告。

(四)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

1.凡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均可申请出国探亲、旅游或访友等。如果探亲对象为我校不再保留公职的出国人员,则须由申请人先为探亲对象办妥离校手续并结清经济关系后,方可办理探亲手续。

2.离退休人员在国外停留时间超过1年的,必须每年出示由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

(五)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出国期限内,医疗费自理,学校亦不承担其在国外发生的任何事故的责任。

三、出国(境)审批程序

(一)公派出国(境)

1.因公出访团组的报批、管理、出国手续办理等工作由外事处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2.申请公派出国(境)的人员(因公出访团组人员除外),应首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外事处;外事处初审同意后,填写《鲁东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理表》(详见附件一),并到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然后由外事处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获批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

副科级以上干部申请因公出国留学、讲学或参加学术会议,还须到学校组织部签署意见;处级以上干部的出国审批要严格按上级文件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3.学校初审同意的国家留学基金公派、省筹基金公派留学人员,经政审合格后,由外事处将学校同意函和政审批件报省主管部门办理出国(境)任务批件。学校公派出国留学、进修、与会、工作、讲学人员,经学校批准同意后,需自行办理护照和签证手续,办理手续费用以及国内往返旅费由财务处按规定给予报销。

4.除出访团组外的公派出国人员,出国前要到人事处签定协议书,办理离校手续。

(二)因私出国(境)

1.申请因私出国(境)的人员,须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送人事处,人事处初审同意后,持《鲁东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理表》(详见附件二)到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副科级以上干部还须到组织部签署意见),然后由人事处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获批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由申请人将审理表复印1份交外事处存档)。

2.获准因私出国的人员,需自行自费办理护照和签证手续,出国前到人事处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四、工龄和工资福利待遇

(一)所有出国人员,在批准的期限内工龄连续计算,逾期时间不计算工龄。

(二)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因公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工资暂停,按期回国后一次性补发,但延期期间的工资不再补发。

(三)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不享受在职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离退休人员出国期间待遇不变,离退休费照发;出国探亲人员出国期间工资暂停,按期回国后补发应享受探亲假内的工资;其他因私出国人员(指旅游、访友、参加学术会议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在批准的期限内照发,延期期间停发。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和外事处负责解释。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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