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公派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8月修订)
一、研究生公派出国(境)申请人条件
(一)研究生公派出国(境)人员范围
1.清华大学在册研究生;
2.外单位委托清华大学培养的研究生(须经委托单位同意方可派出)。
(二)因公出国(境)研究生基本条件
1.研究生赴国(境)外进行相关的学术活动应结合研究生的论文方向,参加赴国(境)外的对外交流活动应由学校组织;
2.应有经费保证;
3.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最后一学年内不得长期(6个月以上)派出,且回国后的论文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半年;
4.在校博士生出国(境)一般不超过一年;直博生资格考试通过前出国(境)一般不超过半年;
5.在校硕士生出国(境)一般不超过半年。
(三)公派出国(境)研究生外语水平
符合下列条款之一的研究生,视为外语水平合格:
1.清华大学英语水平Ⅱ考试合格;
2.国家六级英语考试75分(总分100分)或530分(总分710分)以上;
3.TOEFL考试成绩580分以上或92分以上(总分120分);
4.有在国外连续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的经历;
5.清华大学出国(境)外语考试成绩及格;
6.前往非英语国家(或地区)的官方语言水平证明。
二、因公出国(境)研究生身份的管理办法
公派出国(境)研究生的身份均在出国(境)前确定,出国(境)后不得改变。
三、因公出国(境)研究生申请延长在外期限的管理办法
1.因公派出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得延长在外期限;
2.个别确因项目任务需要,须延长在境外停留期限的研究生,必须经导师及所在院系批准,并报学校审批。在外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四、其他
1. 长期公派出国(境)的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从出国(境)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回国后第二个月恢复发放。
2. 长期公派出国(境)的研究生出国(境)期间,学校暂停其学生IC卡的使用,学生返校报到后再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