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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州成功财经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03 10:22: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郑州成功财经学院关于2014届毕业生 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了加强我校毕业论文(设计)管理,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教务处对2014届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选题

各系部要严把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关,避免选题大而空,选题要符合学士学位论文的定位,要在本专业范畴内选题,毕业论文选题要符合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指标标准。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指标明确规定“毕业论文选题的性质、难度、份量、综合训练要结合实际,全面反映培养目标要求;论文或设计质量要规范,质量好”。因此,毕业论文(设计)选题:

(一)要能够考察毕业论文本身的学术水平和质量;能够考查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综合应用知识的能力、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应用工具的能力、写作、表达能力。

(二)毕业设计(论文)选题“要把一人一题作为选题工作的重要原则”。 如毕业生选择相同论文题目,必须通过副标题予以区分。若几位同学共同合作完成一个较大的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则大题目的总体设计每个同学都要参加,其余部分应做到分工明确,以保证每个同学都能独立完成相应部分工作。

(三)系部应结合教师专业方向分配被指导学生,学生自选与系部分配相结合,将学生按学院规定的标准分配给相应的指导教师。

(四)学生可从指导教师提供的的论文题目中选择,也可自选题目,无论指导教师提供的论文题目还是学生自选的论文题目均应先由指导教师填写《郑州成功财经学院毕业论文题目申报表》,具体格式参照附件1,经教研室、系部主任批准后,才可供学生选用。

二、关于任务书

1 学生选题确定以后,由指导教师给学生下达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任务书一式两份,学生一份,教师留存一份。教师留存的任务书存入毕业论文(设计)档案。具体格式参照附件2。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必须由学生亲自手工填写。

三、关于开题报告

学生必须在院系规定时间提交开题报告。具体要求参照附件3。开题报告提供电子打印稿。

四、关于毕业论文(设计)的内容

(一)中英文摘要和关键词

1.中文摘要应能客观地反映论文(设计)的主要内容信息,具有独立性和概括性,要求400字左右。

2.非英语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必须有英文摘要。英文摘要翻译要通畅,严禁使用软件或网上直译。

3.关键词要反映论文(设计)的主题概念,选择要准确,并符合关键词选词要求,一般选3—5个关键词。

(二)目录

目录中不含中英文摘要,具体格式参照附件

10、附件11和附件12。

(三)引言

内容包括:研究目的和意义、该研究课题国内外文献综述、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等。具体格式见附件

10、附件11和附件12。

(四)主体部分格式

1.文科类专业原则上使用中文文献格式;理工类专业可以使用科学文献格式;外语类专业使用外语文献格式;艺术类专业使用艺术文献格式。

2.各一级标题之间连续排版,不另起页。具体格式见附件

10、附件11和附件12(艺术设计类见艺术文献格式)。

(五)参考文献和注释

2 1.参考文献要有15篇以上,包含著作、期刊等,以期刊为主,其中原则上应有1篇以上外文参考文献(参考文献指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所涉猎的有关论著),放在文末,另起一页。

2.引用文献要在文中注明,统一置于页脚,注释格式按次序编码制,符合2005年国家标准化委员会颁布的国家标准。

3.文后参考文献著录格式具体格式见附件

10、附件11和附件12。 毕业论文(设计)必须提供电子打印稿。

五、关于指导记录卡

(一)指导教师认真填写教务处统一印制的指导记录,从下达任务书开始到开题报告、初稿、修改稿、定稿,要全面描述指导过程,每次1条,不少于4次,开题、初稿、修改稿、定稿各至少1次。具体格式见附件4。

(二)指导记录卡随毕业论文档案进行管理。

六、关于指导教师评语及成绩

(一)指导教师评语必须结合毕业论文内容进行评定,严禁千篇1律。

(二)指导教师评语包含的内容。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规定工作的情况,创新性评价,写作的规范化程度,存在的问题,建议成绩,是否可以提交答辩。具体格式见附件6。

(三)指导教师成绩按百分制计分,占总成绩的40%。

七、关于评阅人评语及成绩

(一)评阅人由本专业符合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

(二)评阅人评语包含的内容。论文选题的价值与意义,创新性评价,写作的规范化程度,存在的问题,建议成绩,是否可以提交答辩。具体格式见附件7。

(三)评阅人成绩按百分制计分,占总成绩的20%。

八、关于答辩及成绩

(一)成立院、系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由有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 3 担任。

(二)在指导教师和评阅人均同意答辩的前提下,方可进行答辩。

(三)实行全员答辩,答辩成绩不合格,视为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合格。

(四)答辩小组秘书负责答辩记录。答辩记录随论文档案进行管理。具体格式见附件5。

(五)答辩评语包括对学生毕业论文的整体评价、学生答辩时回答问题情况的综合评议、是否通过答辩和建议成绩等,成绩评语不少于100字,其成绩的评定由各成员以无记名方式投票确定。具体格式见附件8。

(六)答辩成绩按百分制计分,占总成绩的40%。

(七)为保证学生答辩质量,提高答辩工作效率,各系部应控制每个毕业生的答辩时间,每位学生总体答辩时间应在20分钟左右。

九、关于总评成绩

指导教师成绩、评阅人成绩、答辩成绩分别按4:2:4的比例计算总评成绩。将百分制成绩再按标准换算成等级制,分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具体格式见附件9。

十、关于2014届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体进度安排 为保证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有序进行,经与各系协商,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各阶段时间安排如下:

1.分配指导教师、论文(设计)选题、下达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工作最迟必须于2013年11月8日前完成;

2.开题报告最迟必须于2014年2月24日前完成;

3.毕业论文(设计)初稿最迟必须于2014年4月18日前完成; 4.毕业论文(设计)终稿最迟必须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 5.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原则安排在2014年5月

17、18日前进行; 6.毕业论文(设计)文档整理工作最迟必须于2014年6月6日前完成。

4 十

一、关于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

(一)指导学生人数

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数必须适当,每位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5人,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来指导学生;

(二)毕业论文写作培训

系部要以讲座、报告等形式分别开展毕业论文(设计)写作培训,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里要有详细安排。

(三)师生见面

2014届本科毕业生11月8日结课前,指导老师必须与学生见面,并确定好联系方式。

(四)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检查

对毕业论文(设计)的检查以系部自查为主。教务处根据各系部上报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在选题、开题和答辩等环节和总评成绩进行抽查。

(五)公开答辩

答辩是了解学生撰写论文态度、过程和水平的一个重要环节,一般都要参加答辩。若有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可免于答辩。

为促进2015届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开展,请各系部认真组织2015届本科毕业生观摩2014届毕业生的论文答辩,要求:在2014届毕业论文答辩期间,2015届毕业生以班为单位到答辩现场观摩,每班至少观摩1小时以上。

(六)二次答辩

对于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参加答辩者及初次答辩不合格者,经教务处批准后,系部可组织二次答辩,二次答辩时间安排在2014年5月

24、25日进行。

(七)答辩不通过处理

5 对于不能按指导教师要求认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不参加论文答辩、二次答辩依旧不合格者和毕业论文(设计)总评成绩不合格者,将不授予学位。

(八)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评选

在系部推荐的基础上,学校评选出的优秀毕业论文(设计),2014届毕业生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应占本科毕业生总数的2%左右。

(九)关于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的处理

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第三条规定: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伪造数据的;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均属学位论文作假。同时该办法第五条规定: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各系部要严格审查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有无作假行为;如确定有作假情形的,则应依据该办法第七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之规定予以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附后)。

(十)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

各系部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写出书面总结报送教务处。

十二、其他要求

(一)毕业生毕业论文写作态度要严肃认真,在选定指导教师后,要 6 主动与指导教师联系。根据学院规定,毕业生论文写作期间至少要与指导教师汇报5次以上,联系方式可为当面汇报、电话汇报和通过电子信箱、QQ联系等。系部应提前公布指导教师电话、电子信箱、QQ号等信息。

(二)各系部要留存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电子版。

(三)毕业论文答辩完成后,应制作《毕业论文(设计)目录》,并按教评要求将论文装盒上架。

附件电子稿单独下发(含艺术类表单格式):

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成功学院毕业论文指导课题申报表

2、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成功学院普通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

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成功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成功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记录

5、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成功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记录

6、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成功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评语及建议成绩

7、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成功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评阅人评语及建议成绩

8、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成功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评语及建议成绩

9、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成功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表

10、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成功学院毕业论文(设计)中文文献模板

1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成功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科学文献模板

12、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成功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外语文献模板

1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成功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目录

教务处 2013-10-08 7 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1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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