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四川省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
协
议
书
甲
方:(经办机构) 地
址:
乙
方:(申报单位) 地
址:
为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社部《实施若干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乙方申请,双方就缓缴社会保险费事宜协议如下:
一、按乙方申请,经甲方核准,同意乙方自2016年 月至2017年 月,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万元。
二、乙方承诺,缓缴期满后的次月,选择以下方式清偿缓缴的养老保险费:
1.一次性清偿缓缴的养老保险费。 2.一年内分次清偿缓缴的养老保险费。
三、乙方协议期内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1.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在协议期内不计征滞纳金; 2.乙方按国家规定继续按月申报本单位参保人数增减变化和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3.乙方按国家规定继续按月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4.乙方在参保人员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应对相关人员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单独清缴后,方可正常办理退休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五、乙方应按本协议承诺的还款计划,以对应月计算偿还所缓缴的社会保险费。逾期不缴的,从缓缴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按法定程序实施强制征收,本协议终止执行。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四川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协议书甲方经办机构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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