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南京市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
甲方(缓缴单位):
乙方: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根据《关于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申报政策扶持的通
知》(宁政发[2009]22号)文件精神,甲方经市政府审定,可暂缓缴纳200年
保证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继续享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经核准缓缴的企业应当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
并提供担保、抵押。缓缴期满后,甲方应于200年月前须应足额补缴年月至年月期间社会保险费。
逾期不缴或未足额补缴的,乙方有权按《抵押合同》处理甲
方抵押物冲抵应补缴社会保险费,或按《担保书》承诺内容划拨保证人银行帐户被保证人所欠的社会保险费(补缴费以到期日实际结算数为准)以及甲方承担缓缴期满后所产生的滞纳金费用。 附:
(一)《“困难企业”申报扶持政策审核送达通知书》;
(二)《南京市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担保书》;
(三)《南京市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抵押合同》。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
《南京市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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