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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

发布时间:2020-03-01 19:38: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1:

南京市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

甲方(缓缴单位):

乙方: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根据《关于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申报政策扶持的通

知》(宁政发[2009]22号)文件精神,甲方经市政府审定,可暂缓缴纳200年

保证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继续享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经核准缓缴的企业应当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

并提供担保、抵押。缓缴期满后,甲方应于200年月前须应足额补缴年月至年月期间社会保险费。

逾期不缴或未足额补缴的,乙方有权按《抵押合同》处理甲

方抵押物冲抵应补缴社会保险费,或按《担保书》承诺内容划拨保证人银行帐户被保证人所欠的社会保险费(补缴费以到期日实际结算数为准)以及甲方承担缓缴期满后所产生的滞纳金费用。 附:

(一)《“困难企业”申报扶持政策审核送达通知书》;

(二)《南京市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担保书》;

(三)《南京市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抵押合同》。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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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
《南京市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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