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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3 17:10: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甲方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但经平度市香店街道办事处同意受让青岛双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土地及厂房、车间(以图为准),坐落在平度市香店街道办事处香店工业园内,刘林杰以北,漳州路以西,面积5.85亩,转让给乙方。

二、本宗地上的附着物,包括车间、办公楼、警卫室等,以附图为准。

三、厂房及土地的转让价格为80万元,乙方签订合于2009年1月22日之前付60万元,余款于2009年4月22日前付清。

四、乙方办理厂房及土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将政府已缴纳的土地款152500元同时转让

给乙方),但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合同生效后,以前所有债务与纠纷与乙方无关。

六、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按照其规则进行仲裁。

七、本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证明

一、原青岛双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向香店街道办事处缴纳的土地款合计叁拾万零伍仟元,为刘林杰和王国娇共用,并且两家各占50%。

二、原青岛双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所转让的土地以现有共用界墙为界,向南产权属于刘林杰,向北产权属于王国娇,如附图纸所示。

三、以公用界墙为界,向南产权所有费用由刘林杰负责,向北产权所有费用由王国娇负责。

四、双方签字生效,各执一份。

双方签字:

2008年12月31日

厂房土地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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