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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9:29: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是指我行为了预防通过直销银行交易方式掩饰和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而制定和实施一系列防范措施的行为。

直销银行交易是指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直销银行渠道进行给付及资金清算的交易。直销银行交易纳入我行统一的反洗钱监控系统,由系统以客户为单位进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筛选并经人工判断后形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条 直销银行相关反洗钱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为保证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有序开展,应遵循以下业务处理原则:

(一)合法审慎原则。各部门应相互协助,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反洗钱工作,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保密原则。各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直销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相关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信息泄漏给客户和无关人员。

(三)与司法机关、监管机关等有权部门全面合作原则。各部门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监管机关打击洗钱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有权部门办理对有关账户的查询、冻结等事宜。

第五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加强工作人员的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知晓所承担的反洗钱义务、责任和权利,提高反洗钱意识和工作能力。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是。

第七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监管下,负责组织、协调直销银行的反洗钱工作;

(二)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审议本行反洗钱相关制度、实施细则、操作流程等;

(三)督促各业务部门将反洗钱要求与业务流程操作相结合,审议各业务部门的实施细则、操作流程;

(四)督促审计部门对本行反洗钱工作进行评估并督促整改事项的落实;

(五)在新产品开发和新的金融服务产品上线前要督促相关部门对其中存在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

(六)审议直销银行反洗钱培训宣传计划;

(七)审议直销银行的反洗钱工作总结、组织安排制订本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计划;

(八)负责部署本行的反洗钱考核、奖励;

(九)组织相关部门、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

(十)负责对本行反洗钱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第八条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按季召开,必要时可由领导小组组长提议召开临时性会议。会议流程一般为了解最新监管政策,听取并审议本行的反洗钱工作情况报告,分析本机构反洗钱工作形势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改进措施。

第九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反洗钱工作办公室,设在总行XXXX部,办公室主任由合规管理部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反洗钱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完善我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对直销银行反洗钱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监督和考核;

(三)加强与人民银行和市反洗钱工作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等机构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及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四)在本机构新产品开发和新的金融服务产品上线前对其中存在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

(五)对异常交易、可疑交易组织部署和分析,协助做好反洗钱行政调查;

(六)组织反洗钱的培训宣传工作;

(七)了解和掌握本行反洗钱工作动态并及时通报;

(八)建立反洗钱工作档案,保管所有反洗钱资料;

(九)负责报告本行反洗钱重大事项;

(十)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办公室应根据业务量情况,科学合理地配备专(兼)职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人员,承担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与人民银行有关反洗钱工作的联络、协调和处理;

(二)及时传达上级监管部门及本行有关文件精神和管理规定;

(三)负责本行反洗钱工作的日常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建立反洗钱工作台帐,整理反洗钱工作档案,及时归档;

(四)每日整理、汇总反洗钱工作的有关信息、数据,并向人民银行和省联社上报,定期收集资料,按时报送各类报告;

(五)及时了解和掌握本行反洗钱工作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领导报告。

(六)负责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一条个人客户在直销银行各电子渠道办理注册时,应严格按照直销银行业务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真实性以及验证客户在我行直销银行绑定的银行卡是否归属同一人,预留信息是否一致等方式确认客户身份。

第十二条个人客户在直销银行各电子渠道办理变更业务和提现业务,按有关反洗钱规定需要核查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手持身份证照片和特殊动作照片(视频认证等),确保时客户本人亲自操作。

第十三条个人客户在直销银行的各电子渠道进行其他相关业务时,应采取登录密码,交易密码,手机动态码,静态验证码等交叉认证措施,识别客户身份。

第四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四条反洗钱人员应对直销银行业务中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大额或行为进行甄别、确认,并按照统一的标准形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完整地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第十五条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以客户为单位生成,含有客户不同渠道发生的若干笔交易信息。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认定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直销银行大额交易报告信息的采集、报告工作以反洗钱监控系统为主;可疑交易报告信息实行系统批量采集与人工判断发现相结合的方式,对能够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采集的可疑交易数据实行系统批量采集。反洗钱监控系统将符合大额交易标准或可疑交易标准的交易记录分别生成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导入反洗钱监控系统。

第十七条 大额交易报告流程

(一)反洗钱监控系统每日日终对直销银行交易日志进行扫描,将所有渠道发生的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记录导入反洗钱监控系统。

(二)反洗钱监控系统将大额交易数据进行汇总,在交易发生后的按照客户为单位生成大额交易报告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 可疑交易报告流程

(一)反洗钱监控系统每日日终对交易日志进行扫描,将所有渠道发生的且符合可疑交易标准的交易记录导入反洗钱监控系统,由反洗钱监控系统生成可疑交易报告。

(二)反洗钱人员应每日登录反洗钱监控系统检查是否有相应的可疑交易报告,并进行甄别。

(三)初步可疑交易甄别工作应在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将初甄别为可疑交易数据进行进一步确认、汇总、整理,并将数据转换为符合要求的报文格式,在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生成报送文件,通过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网站报送。 第五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十九条直销银行应遵循有关反洗钱法规和监管要求,保存好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

第二十条 应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本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每笔交易的时间,交易类型,金额,产品,账号等交易明细信息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验证信息。

第二十一条直销银行系统设臵上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信息缺失、损毁及泄漏。

第二十二条直销银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期限:

(一)直销银行客户身份资料应按照《银行电子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保管;

(二)直销银行交易记录为电子交易数据,应自交易发生日起至少保存5年。

第六章 反洗钱调查和检查协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按我行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和监管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技术和设备支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如实反映调查、检查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内控合规部门为协助执行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助反洗钱调查、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工作;直销银行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如提供相关直销银行数据或资料,应经内控合规部门审定并由其提交给有权机关。

第二十五条 协助有权机关执行工作的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之内,不得超出法定范围。

第七章 反洗钱监督检查和考核管理

第二十六条将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检查纳入运行日常检查工作,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层次、有重点地开展反洗钱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整改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将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情况纳入经营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对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反洗钱法》 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我行有关制度进行处理;对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从事直销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表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修订)》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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