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发部分内容给大家准备,到时以正式文为准)
二、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为中小微型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工业中小微型企业。
(二)已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安排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通过其他渠道获得2013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获得过国家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支持的企业,未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前,不得申报新项目;已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的企业,可以申报新项目,但新旧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构成不能交叉重复;已完工项目,不得申报。
(三)项目必须符合相关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投资管理规定进行了核准或备案,规划、环评、土地、节能评估等其他前期手续完善;项目单位银行信誉良好,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项目建筑工程投资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30%;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应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含),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纳入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四)重点支持在建项目,中央资金支持采用补助资金方式,一次性安排。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土建工程和设备采购安装,不能偿还已完工程款。
(五)原则上每个市及自治区农垦局上报的备选项目不超过10个。
三.材料组织
(一)资金申请报告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或自行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构成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拟申请的中央补助资金用途;项目以往使用中央有关资金的情况;拟申请的中央补助资金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0%估算,并纳入总投资。
3.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理由和政策依据(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4.项目招标内容(按照规定填写招标基本情况表)。
(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必须附以下文件、资料(与资金申请报告装订成册):
1.2013年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情况表(盖章)
2.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3.企业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或节能评估审查批准文件;
4.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数额要与资金申请报告的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一致。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一般指企业近期银行存款证明或前三年审计报表(主要审查盈利情况)或其他资金证明材料,已投入的资金要汇总出具项目财务支出凭证复印件或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
5.有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项目需出具银行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协议;
6.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文件;
7.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8.有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证;无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需出具土地的使用权证;
9.项目设备采购清单(型号、数量、单价及合价);
10.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11.市级发展改革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开工建设现场核查证明;
12.项目单位要出具对资金申请报告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并承诺如获得中央资金,
将严格按照中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项目管理,不能按期竣工投产,无条件退回全部中央补助资金。
四、材料报送
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中小企业局)联合、自治区农
垦局及区直单位单独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上报请示文件和《2013年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计划汇总表》、《2013年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情况表》、资金申请报告的书面材料及申报软件导出的电子版。
报送时间:2011年11月19日前。
报送份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处)、工信委(中小企业处)各报1份送审稿,专家审查会需要的材料份数另行通知。
五、其他要求
(一)申请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的项目,须按照《招标
投招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规模标准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招标。
(二)各地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落实中央投资项目责任制,严格把握中央投资项目安排方向,切实抓好前期工作。市级主管部门要对所申报的项目已完成的建设内容的真实性、相关建设程序的完备性负责。
(三)各地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
主管部门要加强已安排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抓紧竣工验收。按要求定期上报项目信息,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要完善管理制度,严格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做好协调服务,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