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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发布时间:2020-03-02 16:25: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为甲、乙双方

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为甲方): 湖南家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业主(以下简称为乙方):

为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加强对本小区的物业管理,保障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当事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正常生活秩序,减少物业管理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所租/购物业基本情况

本物业名称:

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住宅、商业、公寓、写字楼

坐落位臵: 栋 单元 房 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全防范、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并书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 5、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7、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8、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9、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0、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和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另有专门合同约定除外)。

11、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2、按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13、享有其他文件或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及《住宅使用说明》约定;

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装修依法需要经政府部门审批,乙方必须按照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使用水电设施的按计表收费,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7、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并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没有通知甲方的,则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继续向乙方收取有关服务费用;

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0、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

11、非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不得擅自改变本物业的使用功能。 第三条 服务期限

自开发商通知业主交楼之日起,至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按有关规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止。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设备机房等。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室内的除外)、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配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人防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但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承担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备,设施养护责任,由相关单位自行负责。

三、环境卫生

1、环境卫生管理包括道路,楼道,天台,雨水井,排水沟,排污沟,沙井,垃圾收集箱及其他公共场地,公共配套的清洁保洁和卫生消杀。

2、绿化管理包括公共绿地,林木,园林小品的养护。

四、公共程序维护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2、管理员(安管员)24小时巡查本物业公共区域及对本物业出口,公共区域停车场等重要位臵的看守,做好小区内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负责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但不包括车辆保管),只收取场地占用费和私家车位的场地管理费。

2、车辆需按规定线路行驶,进场后需停放在车位或指定位臵停放。

3、在小区因车主乱停乱放等造成人员损失由当事人和肇事者负责。

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根据《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行管理。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房屋外观:良好,整洁,美观,无妨碍市容和观瞻。

二、设备运行:设备运行状态良好,使用正常,维修及时。

三、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小区路面整洁,平坦通畅,公用设施设备完好,维修及时。

2、标识系统完整规范,配套设施维修及时,完好无损。

四、环境卫生:定期消杀,垃圾日产日清,环境整洁。

五、绿化:花草树木长势良好,修剪及时,无病害和枯死。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车辆行驶和停放有序,道路无阻碍。

七、公共秩序维护:小区治安秩序良好,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八、消防管理:系统设备定期检查,使用正常,保障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维修及时。 第六条 乙方交纳费用时间: 一,首次计算管理费时间:

1、首次物业管理费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楼日期起计算(含业主个人原因造成的逾期收楼的)。

2、乙方应在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楼日期入伙时缴付首期物业管理费,乙方首次缴纳管理费应交六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以现金方式支付)。

二、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1、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 1.6 元收取。

2、公寓及写字楼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 2.0 元收取。

3、商业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 2.2 元收取。

在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调整后,收费标准可作相应调整。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包括公用水费,电费(按实际用量向业主分摊)。

1、公共水电费包括小区绿化养护用水,水池清洗耗水,清洁用水,设备运耗耗水,消防耗水及其他公共地方发生的耗水费用;

2、公共用电包括:公共用电差额(公共部分的变损,线损,表损的用点耗);楼梯及大堂照明,电梯,二次用水供电,园林水泵用电;公共庭院照明,外立面照明,路灯等用电;消防系统、保安系统及通风系统等设备设施用电;清洁,绿化用电;节日装饰用电,本物业公共部位日常用电。

3、其他用于小区非特定业主或使用人的公共水电费用。

四、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之前的物业管理费用,水电费。

五、因乙方原因致房屋空臵,乙方应照常向甲方交纳90%物业管理服务费。

六、除首期费用以外,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方式及时间:每月10日前,通过银行帐户转帐或到物业服务中心交纳现金。

第七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一、车位及其使用管理服务费用:

1、小区内临时停车(不含保管)费:按湖南省物价主管部门规定标准收取。

2、小区内露天停车位,按 120 元/月/位的场地占用及清洁费收取。

3、业主购买车位产权或以其它方式取得车位使用权的,每月应向甲方缴纳车位服务(不含保管)费 30 元/车位。

4、地下停车位,按 200 元/月/位的场地占用及清洁费用收取。

二、其他有偿服务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甲方公布的《有偿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乙方可按需求选择。 第八条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公共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九条 保险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甲方代行办理,保险费用从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承担或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三、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第十条 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用于本物业公用部位及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

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由甲方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公共设施专用基金不兑现,发生重大维修工程,由甲方牵头,先向发展商申请,再做方案,经发展商审定,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给甲方后实施。

三、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不够使用时,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按乙方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向乙方续筹。

四、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如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每天3‰交纳滞纳金。

第十二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有权代表大部份业主,对违反本物业管理规定及危害他人利益的行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加以制止。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由受益方和全体业主与甲方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

第十三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战争等),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湖南家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年 月

日 日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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