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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热管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推荐)

发布时间:2020-03-02 18:40: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城镇供热管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镇供热管网建设资金的管理,保障城镇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区空气质量,保证居民冬季供暖需求,根据 等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供热管网建设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镇供热管网建设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旗供热办负责全旗城镇供热管网建设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城镇供热管网建设资金用于乌丹镇内集中供热工程的热源厂、供热管网、公共热交换站等供热建设工程和已有住宅建筑中居民用热户的用热设施的建设。

第五条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和下达的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每年年初,河南艺术中心建设工程办公室按照省财政厅关于预算编制的方法和要求,编制当年项目建设资金支出预算,经主管部门省文化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

第五条 河南艺术中心建设资金支出预算经省财政厅核定后列入当年省级财政支出预算,于每年3月底前予以下达。供热建设资金收缴标准是:

三、年度预算的执行管理

第六条 河南艺术中心建设工程办公室在工程和设备招标前,依据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将招标文件及工程标底造价或施工图预算报经省文化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定。经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招标文件、工程标底造价、施工图预算方可作为工程和设备招标、签订施工和设备合同、拨付建设资金的依据。

第七条 河南艺术中心建设工程办公室依据投资计划、支出预算、施工或设备合同等,按实际进度及时提交拨款申请书,并附施工或设备合同、付款会签单及工程监理签发的工程款支付证书等相关资料,经省文化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 第八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经省文化厅审核的拨款申请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定拨款金额和办理拨款手续,将资金直接拨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供应商。

第九条 省财政厅按预算资金的10%,预留作为工程竣工结算尾款,待工程竣工结算经省财政厅审定后拨付。 第十条 河南艺术中心建设工程办公室按照初步设计概算确定的项目管理费用总额和工作进度,编制项目管理费年度支出预算,经省文化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定。省财政厅根据审定的年度支出预算,按季度将项目管理费直接拨付河南艺术中心建设工程办公室。

第十一条 河南艺术中心建设工程办公室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容实施,凡涉及标准、规模、投资调整和设计变更等事项,必须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同时抄报省财政厅。超出初步设计概算分项投资额度的或概算外项目,省财政厅不予拨款。

四、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河南艺术中心建设工程办公室应按照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并附文字说明,经省文化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竣工后,河南艺术中心建设工程办公室应及时组织施工、监理各方认真编报工程竣工结算,经省文化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定。经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工程竣工结算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按设计要求建成后,河南艺术中心建设工程办公室应按规定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申请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省文化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审定后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省文化厅,再由省文化厅批复河南艺术中心建设工程办公室。河南艺术中心建设工程办公室收到批复后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债权债务清理手续。

五、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河南艺术中心建设工程办公室应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按照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单独记帐、单独核算,并配备专门的基建会计人员。

第十六条 河南艺术中心建设工程办公室要从严控制管理费开支,超支部分不得在基本建设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应对河南艺术中心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六、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辽源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基字〔1997〕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的管理,以及国家和省财政下拨的各种专项建设资金的监管。 财政性建设资金是指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资金全额、部分投资或由政府担保进行融资、贷款和发行债券实施的项目所筹集的建设资金。包括:地方预算安排、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国债和政府担保融资、城市资产经营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政府采购(不含上级部门单独招标的专项),提高市场化运作水平。建设工程实施“四制”,即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等有关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分配和财务监督管理。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实施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负责工程概、预、决(结)算的审查管理,监督执行工程取费标准,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初步设计、招投标、工程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预(概)算评审管理

第五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建设资金。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社会各界建议,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财政部门编制市级建设项目方案,报市政府审查。待项目方案批准后,市财政局负责委托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的预(概)算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财力状况提出调整建设投资计划的意见。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准编制。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项目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等以及投资招投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或概预算投资额进行审核。

第七条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将编制的工程预算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项目预(概)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财政性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以及施工图纸预算等进行审核;

(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四)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和政府采购情况等合规性审核;

(五)项目资金来源和前期费用合理性审核。 第八条 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应急工程,经市政府同意,按照法定程序,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追加预算或在下年度安排支出预算。

第九条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的,建设单位和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工程造价、监理等机构研究确定,形成工程变更意见并附相关资料,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市政府批准,作为追加项目投资的依据。 第三章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实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制度。市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由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审核结果经市财政部门审定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转作资产和批复决算的依据。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在处置过程中履行评估拍卖手续,所取得的收入纳入财政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概况、甩项工程及造成工程量调整的主要因素和原因作出详细说明,经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查。建设单位管理费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实行总额控制,经市财政部门核定后分年度据实列支。

第十三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用于建设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购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实行政府采购,择优选定材料设备和服务供应商,并积极推进工程代建制。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项目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依法选择代理机构执行采购,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隐蔽工程的签证和验收应当做到情况清楚、数据真实、图式完整、责任明确,市建设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和市财政部门应当在签证单上签字确认方为有效。对引起工程造价增减的项目变更签证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说明变更签证增减的原因,按月报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金核算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市财政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及确定的单项工程预算,建立资金台账,分项目控制资金拨付进度,按支出内容确定拨付方式。 第十六条 财政性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建设资金专户”,统一核算财政性建设资金(符合采购条件的资金存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每月15日前,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下个月建设资金支出需要,提出下月用款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每月25日前,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支出计划,将资金拨入建设项目资金专户。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资金根据核定的数额分批次按照进度及时拨付。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款和材料设备采购款按工程进度及监理单位签定的工程报表,经评审部门审核确认按月填报工程用款计划,市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施工合同和经确认的工程预算及进度,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工程完工后,为保证工程顺利验收和结算,预留工程价款总额的20%(政策性银行贷款项目可按10%执行);工程竣工决算后,扣除5%质量保证金外,全额拨付工程余款。 第五章 项目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对财政性建设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审和监督。市审计部门对建设工程预算的执行、管理情况和决算结果,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委托的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工程的评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继续推行我市重点项目派驻财政监督员制度。对财政性资金重点建设项目,市财政部门向建设单位派驻财政监督员,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管理监督。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稽查力度,严禁超规模、超标准建设。

第二十三条 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后评价制度。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有选择地对建设项目进行后评价,全面评价项目实施产生的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违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财政部门可采用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等措施责成其予以纠正:

(一)违反法律规定编制建设项目概预算和决算的;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建设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导致超概算投资的;

(四)虚报投资完成额;

(五)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发生挤占、挪用、截留建设项目资金的以及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

(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用款计划和资料内容严重失真、财务管理混乱的。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监理稽核人员和财政监督员在现场签证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给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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