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供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0:57: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条为规范供热特许经营活动,提高供热行业的服务水平,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热特许经营,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直接授予或者市场竞争机制选择供热经营企业,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供热产品或者提供供热服务的制度。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供热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市供热特许经营的管理工作。

各区供热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供热特许经营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供热特许经营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和环保的要求,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

供热特许经营企业的选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供热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直接授予、招标等方式,授予供热企业特许经营权。

第七条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法人资格;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可行的供热经营方案;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供热特许经营权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管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从业经历证明和任职文件;

(四)企业经营方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评估报告,银行资信证明;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经营新建集中供热项目的企业,其特许经营期限为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起二十年。

第十条经营既有集中供热项目的企业,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由市供热主管部门直接授予供热特许经营权,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直接授予供热特许经营权;整改不合格的,由市供热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新的供热特许经营企业。

经营既有集中供热项目的企业,其特许经营期限为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起十五年。

第十一条经营既有分散锅炉供热的企业,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实行过渡期政策。

既有分散锅炉供热企业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由区供热主管部门直接授予;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直接授予;整改不合格的,由区供热主管部门选择其他供热企业临时接管。

经营分散锅炉供热的企业,其特许经营期限,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营规模以及供热质量等条件,设定为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起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市供热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选择供热特许经营企业:

(一)根据供热项目性质、规模等条件,组织制定供热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供热管理办法

供热管理办法

供热管理办法(推荐)

滨州市供热管理办法

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农安县供热管理办法

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

供热稽查管理办法

供热收费管理办法

供热管理办法
《供热管理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