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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1:18: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热力管理分公司生产营销部供用热管理办法

(暂行)

二○○九年十月

1

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热力分公司

生产营销部供用热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各地区热网的供用热管理和收费管理,保证热网安全经济、稳定供热,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供用热管理实施办法》及国家供用热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热力分公司实际情况(以下简称热力公司),特制定本办法。

一、供热管理

第一条、热网建设应根据各地热电联产项目及热网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称可研报告)进行,每年新装、增容供热建设项目,在对用热负荷情况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新建计划,新建计划应在年初编好后,上报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供热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对批准开工建设的热网,要认真落实,核查供热面积,签订入网《协议》,提前作好施工安排,按期开工,确保施工工期和工程质量,按期完工,按期供热。

第二条、热力公司热源点为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公司下属各热电联产项目的发电公司,从各发电公司购热后,再向用户供热。

2 为保证供热质量和热网安全稳定运行,供热和用热都应严格执行计划管理,负荷增长不得超过热源及热网的供热能力,未经热力公司批准,热用户不得自行扩大供热量或扩大供热范围。热用户必须服从热力公司对热网的统一调度和安排,确保供热的可靠性。

第三条、新装、增容用热及变更用热,热用户都应在每年的六月份以前提出用热申请或变更用热申请,经热力公司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供热计划。

第四条、凡列入当年并网供热的用户,应如实提报供热面积,经生产营销部核实后,与热力公司签订入网《接供协议》。凡是新建热力站并网供热的用户,应与热力公司签订《建站及并网协议》。凡是用户自建热力站供热,应与热力公司签订《自建热力站及并网协议》【上述三个协议,以下统称(协议)】,用热单位未与热力公司签订《协议》的,不准接入热网。

第五条、供用热双方签订入网协议一周内,用热单位应及时移交用户台帐及二次网平面布置图等有关资料。

第六条、用户新装或增容用热,新接入热力站出口处接口及其以外的二次网管道和自建站(含进站一次管线),由用户负责并投资建设。管道施工应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和在热力公司生产营销部指导下进行,工程竣工后,经热力公司验收合格,方可接入热网。

3 第七条、用户因其采暖建筑物改建等原因,申请暂停用热,原有供热容量的用热权最长保留一年。超过保留期限的,要求恢复供热,需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

第八条、未经热力公司批准,用户不得自行接入热网,不得私自增加供热面积和供热设施或核实供热面积时少报、瞒报面积。出现上述情况,除对其补收热费和接网费外,并处以3倍热费的罚款。

第九条、未经热力公司同意,用户不得自行切除热网,对擅自切除热网的,仍按原供热面积收取热费。

第十条、为确保热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向用户可靠供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操作、改动、妨碍或损坏供热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热性质或运行方式,不得擅自改动运行参数,不得擅自取用、排放热水。对于窃用热水洗汽车和窃热、窃热水作他用,一经发现按10倍热水价(价格调整按调正价格执行)乘以热水量的罚款。

第十一条、热网遇有意外情况(如供热设施发生故障、停电、停水等),影响供热时,应及时通知用户采取应急措施。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和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供热设施按产权划分进行维护管理,热网主干线、支干线、分支线和热力站及其附属设施,产权属热力公司,由热力公司负责运行和维护管理。

4 第十三条、用户投资建设的自建热力站已建成,应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无偿移交热力公司管理,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自建站产权划归热力公司后,不再给对方留人工、水、电等管理费用,热费由热力公司直接向热用户收缴。

第十四条、采暖期结束停热期间,用户应及时对二次网进行检修清洗、打压试验及完善管线保温措施等,并经热力公司生产营销部验收合格后,下一个采暖期方可继续投入供热。

第十五条、热用户不按规定对二次网进行维护、检修,造成跑、冒、滴、漏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热网损失。因二次网失水严重,危及热网安全时,热力站将停止对其供热,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热用户承担。

第十六条、热用户没有物业服务单位的,对二次网自行维护检修有困难,可按有偿服务的原则委托热力公司进行,但需按维修预算交纳费用。

第十七条、二次网发生故障需要停运进行检修时,热用户应及时报告热力公司,经热力公司同意后方可停止运行。未经热力公司同意擅自停运而发生事故的,由热用户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热力稽查人员和热力站人员,应不定期回访用户,了解供热质量和室内温度情况,听取热用户意见,搞好优质服务。

第十九条、热力稽查人员要不定期对供热面积进行抽查、

5 对私接用热以及用户排放热水和窃热、窃热水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以确保热网安全、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为加强供热管理和调控,热用户在接入热网前,新开发地域的住宅,应按户加装锁闭阀,实行分户控制。旧建筑住宅楼按单元加装锁闭阀。

第二十一条、热用户采用地热方式供暖的,在接入热力站之前,应将详细资料上报热力公司,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热用户自行承担。

二、收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用户新装或增容用热,应提出用热申请,填写“用热申请表”,经营销主管和生产营销部长审查签字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新装、增容用热,都应按《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供用热管理实施办法》和各地政府关于热网建设收取配套费标准的规定,交纳配套费。

第二十四条、交纳配套费的标准为,每平方米 元。各下属热力分公司应按照生产营销部下达的收费通知,及时向用户收缴配套费。逾期交纳,按每日3‰交滞纳金,如到本采暖期开始前用户仍未付清接网费,按应交接网费总额的30%交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在每年供热前,用户单位应与热力公司签

6 订《城市供用热合同》,不签订《合同》不予供热。

第二十六条、热用户必须按规定,及时交纳热费,交纳热费的时间:

企业单位在每年的10月15日供热前,以银行托收方式或现金支付方式,全额预交热费;

财政拨款单位,当年10月15日前预交热费50%,余额在次年供暖结束的4月15日前结清。

居民用户在供热前一次付清全额热费,一次支付有困难的,最晚应在采暖期结束前付清。

第二十七条、用户自建站的热费交纳,按供用热双方协商的交费比例分两次支付热费,当年10月15日前支付50%,当年12月31日前付清其余50%,热费统一由用热单位向热力公司支付。

第二十八条、用户采用地热供暖的,在一个单元内的所有用户,都应按统一的供热时间和规定计收热费。

第二十九条、积极搞好陈欠热费的清欠工作,陈欠热费的清欠,必须在本采暖期结束前完成。

第三十条、用户新购住房,从购房之日起(以购房协议为准),到供暖结束时的热费由新房主支付。购房之前到供热开始期间的热费,由原产权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商支付。

第三十一条、室内温度偏低,如果因二次网原因所致,

7 热费按规定照收。如果因主管网和热力站原因造成室内温度偏低,其责任由热力公司承担。

第三十二条、由于主管网和热力站原因,连续七天以上供热低于16℃,并经热力公司热力稽查人员实地测量认可后,按低于16℃的实际天数退用户热费。

第三十三条、每年冬供暖开始前,用户及用户单位,不按规定时间支付热费,各分公司不予开闸供热。

因用户欠费造成晚供暖的,一律不予减免热费。 第三十四条、不按规定交清热费的,收交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时间,统一从供暖结束后4月16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用户无故拒交热费,热力公司有权按法律程序进行起诉,热用户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热用户拒交热费和未按规定付清热费和滞纳金,分公司有权限热或停供,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热用户自负。

第三十七条、在没有实行按热量计量供热之前,仍按建筑面积计收热费。建筑层以3米为计算标准,低于3米按3米计算,超过3米以上,每超过0.3米增加收费面积10%,超过3米以上不同的高度增加收费面积(%)的百分比,按以下公式计算:

增加收费面积的百分比(%)=超过3米以上的高度(米)÷0.3×10% 8 第三十八条、建筑面积以产权单位资料(房本或图纸)为准,如用户房本登的面积是使用面积,需通过实际丈量确定其建筑面积,丈量后的面积双方签字认可。

第三十九条、供热价格按当地工商物价部门批准的热价执行,如热价调整,按调整价格执行。

第四十条、收费实行一费一票,一式三联,一联交用户,一联交财务,一联交生产营销部,发票和钱相符,当天收缴的热费,当天存入银行,3~5天内上交财务,不得滞留和挪用热费。上交财务热费时,要认真填写回执单,并由分公司经理签字后,报营销部一份,分公司留存一份。

第四十一条、用户产权变更以后,尚未办理供热转供手续的(即台帐户头姓名未变的),热费仍由原用户承担。

第四十二条、用户申请报停供热,由用户提出申请,填写“报停申请表”,申请表经分公司经理、热力稽查、分片主管、生产营销部长审查签字后,报热力公司领导审批,然后由生产营销部通知分公司办理。

第四十三条、用户申清报停供热,必须在当年9月30日以前提出申清,凡在供热期间提出报停申清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四十四条、整栋住宅楼申请报停供热,或新建筑入网后未售出的住宅开发商申请报停供热,或分户循环供热的用户(即能按户控制的住宅)申请报停供热,都必须交纳50%基础

9 热费。

第四十五条、用户报停供热尚未交纳50%基础热费的,停供超过一年以后再申请恢复用热,按新入网规定交热网建设配套费(报停供热时,已交了50%基础热费的不在此列)。

第四十六条、用户报停供热,必须同时结清以前的陈欠热费。

第四十七条、在供热结束后,根据报停供热用户的实际供热时间,重新核定分公司收费任务。

第四十八条、大串联供热住宅由于无法按户控制和采用地暖方式供热,由于热传导将造成热能损失等原因,除撤网以外,一律不予报停供热。

第四十九条、大串联住宅户需撤网的和“钉子户”恶意不交费需撤网的,长期无人居住无法收费需撤网的,均由分公司提出“撤网停供报告”,经分公司经理、热力稽查、分片主管、生产营销部长审查签字,报热力公司领导审批,然后由生产营销部办理。

撤网发生的“切管封堵”费,由工程部提出预算,热力公司领导审批后,由热力公司财务支付。

第五十条、用户切除热网停止供热后,再恢复供热,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第五十一条、用户撤网后,核量减少分公司的收费任务。

10 第五十二条、城市居民中的低保家庭,热网建设配套费和热费的交纳,根据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公司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三、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三条、为调动分公司及收费员和营销人员的积极性,确保热力公司收费任务的全面完成和生产营销工作的顺利开展,热力公司将建立营销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五十四条、从生产营销部长到各分公司及收费员,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对分公司的收费工作,实行分工负责,明确任务,加强管理。

第五十五条、各分公司收费按热力公司的统一部署和要求 进行,确保收费率90%及以上。收费完成情况与奖金和工资挂钩,实行重奖重罚。

第五十六条、台帐和供热面积是收费的唯一依据,各分公司要及时向用户索要台帐,并核实供热面积。核实清面积后要及时报生产营销部输入微机存档。微机中的用户台账要严加管理,未经同意不得更改。

第五十七条、各分公司收费,必须按生产营销部核定的台帐面积收缴,任何人不得擅自减免用户热费。擅自减免用户热费,对有关人员处以减免热费部分5倍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未经热力公司批准,将用户接入热网,严肃

11 处理相关人员。

第五十九条、各分公司不得随意更改供热面积,不得漏报和瞒报面积。对漏报、瞒报面积,扣罚相关人员200元,并限期进行整改。未完成整改扣分公司负责人200元。

第六十条、各分公司要按热力公司规定和要求,及时如实填报收费情况,弄虚作假的扣罚有关责任人200元。

第六十一条、每个采暖期从供暖开始到供暖结束为一个考核期。供暖期结束后,对收费工作进行总结和考核奖惩。

第六十二条、收费工作结束后,生产营销部算总账,收费率达到90%,实行奖励,奖金从收费总额中计提1~1.5%,奖励收费员、分公司、营销部及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办法另定)。

第六十三条、未完成收费任务不得奖,而且按未完成任务的比例扣罚相关部门和人员工资。

第六十四条、考核工作由生产营销部负责,并提出奖惩意见报热力公司领导审批。

四、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如有修改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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