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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

发布时间:2020-03-02 15:10: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白局发〔2010〕5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分局离休干部

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分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分局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切实提高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皖卫离审[2004]5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老字[2006]2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老字[2009]23号),结合分局医疗保障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分局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确执行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待遇。缩短离休干部的医疗费报销周期,解决有特殊困难离休干部的就医之急。离休干部医疗费自2010年4月起经巢湖市医保中心按月审核后,由分局按月按原资金渠道列支报销。

二、认真落实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包括甲类乙类)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其中住入干部病房的每床日费,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分别报销60、40、20元,超出部分自理),由离休干部个人支付后,由单位报送分局经巢湖市医保中心审核后全额报销,也可由单位直接帮助支付。因特殊病情需要并按规定征得分局同意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治疗性药品,其合理支出费用予以报销。

三、离休干部就医执行定点医疗。因急诊需要就近在非定点医院就医的,自就医起3天内报告所在单位,并在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定点医院。因病确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应履行转诊转院手续。患有晚期癌症、中风偏瘫、长期卧床、骨折牵引等疾病,需建立家庭病床的,可由本人或家属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指定定点医院办理家庭病床。

四、离休干部购药遵循合理定量。在定点医院门诊和定点药店每次购药应遵循一般疾病5-7天量,慢性病10-15天量,特殊病种经分局批准后可延长至一个月量。外购药品费用报销时,必须有详细的定点医院经治医师书写的病历及处方。至药房购药需凭公费医疗外配处方,每张处方开药不得超过5个品种,凡超量药和无处方外配药品均属自费范围。

五、离休干部使用基本医疗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不予报销。基本医疗规定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费用,以及不符合皖卫离[2004]56号规定、不符合诊疗规范或超出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的各种费用,不予报销支付。对有医疗费用票据,没有相应的病历记录、复式处方等医疗费用凭证或其它不符合皖卫离[2004]56号、皖老字[2009]23号规定的不予报销。

六、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定额节余奖励。根据皖老字[2009]23号规定,比照巢湖市同类人员,经审核后,分局离休干部年报销医药费总额未超过4000元的,结余部分支付给离休干部本人使用。

七、落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的责任。离休干部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要经常关心过问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离休干部的医疗服务。相关医院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规范收费。使用政策规定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必须先向离休干部告知,并向所在单位说明;凡是搭车看病、搭车开药、以物充药、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追究经治医生和相关医院责任。

八、进一步提高对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认识。分局离休干部为白湖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按政策规定及时报销,意义重大。相关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落实好离休干部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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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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