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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村务工程建设工作相关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5:17: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阳光村务工程建设工作相关制度

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

1、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擅自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创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机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

6、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7、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8、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专户管理制度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征地补偿款必须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专户管理。资金转出必须由农村财务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将资金转入基本帐户进行使用。

农村土地补偿费使用和管理制度

1、农村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农村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应采取民主方式制定征地补偿房案。征地补偿方案确定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方案确定10日内,将征地位置、面积、补偿费数额及分配方案向全体成员进行张榜公示。

3、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消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方案确定

80%的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土地被全部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撤消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剩余部分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4、已确权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

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5、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用纳入公积金、公益金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不得用于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清偿债务。

6、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要统一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范畴,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7、农村审计机关应定期对土地补偿费的取得、分配和使用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全体成员进行反馈。对于违犯财经纪律,借支、挪用、侵占土地补偿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湖镇招投标管理制度

为规范招投标程序和管理工作,保证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确保干部干净干事,特制定招投标管理相关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交易申请制度

1、招标人必须向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招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

2、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必须先经规划、水利、土管等相关部门规划设计,重大工程类项目还须经上级计划发展部门立项审批后才可公开招标。

3、村级招标项目须经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公开招标。

二、中标公示制度

1、凡全镇范围内所有公开交易的项目,无论采用何种中标方式,均必须实行中标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2、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人、项目名称、开标时间、中标人、中标标的、负责受理投诉的单位等。

3、在镇招投标分中心设置专门栏目进行公示,招标人应将项目交易结果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从公示之日起计算。

4、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访等形式向投诉受理单位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实名和联系方式。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并提供真实、详尽的资料和依据。投诉受理单位对投诉单位(个人)应严格保密。

5、公示无异议,方可下发中标通知书。

三、工程量变更管理制度

1、坚持按合同办事,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量。

2、工程量确需变更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业主和施工单位共同提出;

(2)设计单位或设计人重新设计,做好工程预算;

(3)镇招标办批准,重大工程应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

(4)业主、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变更单上签字:

3、工程量变更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相关监督人员。

四、镇纪委跟踪监督检查制度

1、严格监督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情况。

2、严格监督执行工程量变更管理制度情况。

3、严格监督工程款支付情况。镇、村财务对在招投标范围内的项目应凭招投标分中心出具的相关凭证方可划拨资金。

4、纪委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5、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举报电话:8741000)。

五、评标委员会工作制度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他人员可在思想道德素质好、有一定代表性的民众代表中确定。

2、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3、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说明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没有标底的,应有参考标底。

5、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项目成本的除外),或竞价最高(高于底价)。

6、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7、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委员会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随意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七、以上制度于二OO九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中共八湖镇委员会

二OO九年三月一日

杨村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在一定年限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包括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

二、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归村集体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三、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纳入账内核算,建立年度收支预算制度,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账目设置须细分到各村(居)民小组。

四、村集体必须把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的50%以上用于所属村民的社会保障,具体比例可由村集体自行确定。

五、村集体在收到集体建设用地收益时,应及时将用于社保的土地收益划入土地收益社保专户。

六、土地收益社保专户资金用于所属村民的下列社会保障开支项目:

(一)按规定应由村集体承担的养老保险费支出;

(二)按规定应由村集体承担的计划生育养老保险费支出;

(三)按规定应由村集体承担的五保户供养等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费用支出;

(四)其他社会保障政策规定应由村集体承担并经村委会确认的支出。

七、土地收益社保专户资金,作为村集体财务公开的一项内容,每季度要向村民公布,用于社保的土地收益的收入、使用及管理情况要接受村民的评议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八、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收益社保专户资金用途,不得危害专户资金的安全。镇农经站应当会同纪检、财政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土地收益社保专户收支、管理情况实施专项审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1、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组全体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设立的独立核算的组织。

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农民共同所有

的资产。

3、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农村集体资产投资举办或参股的企业等经济实体,以及依照协议享有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其经营管理适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并通过其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行使经营管理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设立专门的组织具体经营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具体经营管理农村集体资产。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确权

5、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1)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

(2)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等;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资金、劳务投入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 (4)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专利、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5)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严禁非法侵占、哄抢、平调、挪用、私分、损坏或变卖农村集体资产。

7、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确权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8、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依法申请有关行政机关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与管理

9、涉及农村集体资产的下列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并获得过半数通过: (1)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2)重要农村集体资产招标、发包、出租、转让; (3)确定或改变重大投资项目,购置或处置重要农村集体资产; (4)较大金额的借贷,固定资产的借用,对外捐赠或将农村集体资产

用于担保;

(5)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目标(包括折旧、保值、增值指标)的确定。 需要对农村集体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的,应依法委托具有合法评估资

格的机构评估。

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招标、发包、出租、入股等形式经营

农村集体资产。

采取招标、发包、出租等形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除依法应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发包的以外,其他的农村集体资产均可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招标、发包、出租,但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变更土地承包协议的,须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同意,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11、经营农村集体资产应依法签订合同。禁止采取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方式进行招标、发包、出租、入股、转让、借贷、借用、捐赠等

12、依法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负有管理、保护和合理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义务。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年终收益分配时,应结算全年收支,清理债权债务,并按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国家有

关规定进行提留和分配。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

1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 农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成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财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农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成员。

15、农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的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情况;

(3)监督检查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经营行为及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 (4)听取并反映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或建议。

1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季度应公布一次财务收支及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变动情况,重大事项随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1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提出询问,有关负责人应当答复;也可以直接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

反映。

1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的任用,须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考核批准,并报县经管部门备案。

19、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变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报送农村集体资产统计报表,接受审计与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离任时,应接受乡(镇)农村

经营管理机构的离任审计。

20、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经管部门

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2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经管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改正:

(1)对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获得过半数通过的; (2)对土地等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采取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方式进行招标、发包、入股、转让、捐赠或其他行为的; (3)进行年终收益分配时,未按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提留和分配的;

(4)不公布或不及时公布财务收支及资产权属变动情况的;资产统计报表及资产变动情况不报送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的; (5)财会人员的任用,未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考核批准的。 违反上款第(1)(2)(3)项规定的,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上款第(4)(5)项规定的,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下罚款。

22、县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及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有关人员在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谋取私利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3、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25、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26、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阳光村务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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