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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Y手工协会总章

发布时间:2020-03-03 19:37: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DIY手工协会总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南京林业大学DIY手工协会是在校团委的领导以及南京林业大学社团联合会的指导下,丰富和活跃大学生课余生活的非盈利的学习实践类的组织。

第二条本协会会通过定期培训教授会员制作手工艺品,例如:丝网花、结艺、纸艺、布艺和串珠等。并举办一些大型的活动,提供相互交流的平台,旨在锻炼自己的动手能力,培养自己的审美和创新意识,提高大学生的合作组织管理能力,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活动。

第三条本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发扬民主,服从于学校改革,健康发展。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南京林业大学在校生,拥有本校学籍;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拥护并承认本协会章程;

(三)志愿加入本协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协会的工作。

第五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本人填写会员登记表,上交学生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二)向社团联合会缴纳会费。

第六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培训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参与各项评优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纪律和本章程的各项规定;

(二)接受协会的定期注册;

(三)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四)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利;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六)积极参与本协会的每次活动;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壮大本协会做贡献。

第八条非本校学生可成为名誉会员,但无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第九条会员自愿退会,须向本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初审后再提交社团联合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方予退会,并备案。

第十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执行机构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与职责

第十一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三)审议协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变更、注销等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大会应每学期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作出决议,须经2/3以上的会员通过,其决议须报挂靠单位和社团联合会批准和备案。

第十三条 由会员大会执行机构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执行机构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处、常务部、宣传部、组织部、培训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拥护并承认本协会章程。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校规校纪;

(二)有较强组织、管理、协调能力,乐于为同学服务,热爱并积极参加本协会工作;

(三)学习成绩中等以上并且未受过学校的处分。

第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及各部门负责人任期时间由协会会员大会决议,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并指导他们的工作,作出决议;

(二)在会员大会上及学校其他相关的会议上发言,作汇报总结工作;

(三)监督主持协会各项活动;

(四)监督财务情况,管理协会经费;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本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支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协会外联工作;

(三)负责协会活动的财务预算,并记录本协会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做好帐本;

(四)配合会长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协会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部长和各部筹备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和档案的整理保管工作;

(二)负责发展发动会员,起草、印发协会文件,协调各部工作;

(三)负责会议及活动的通知;

(四)负责协会培训活动的教室申请和上课人员登记。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常务部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会活动所需材料的购买及分配;

(二)负责协会活动及日常各项杂务。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宣传部行使下列职权:

(一)开展本协会活动的宣传工作;

(二)活动海报的制作及张贴。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组织部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各项活动的组织、策划、执行;

(二)负责协会活动(除定期培训外)的场地及用具申请;

(三)负责各项活动的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培训组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每学期初完成该学期的培训课程计划;

(二)负责协会每次培训活动的授课;

(三)负责管理培训活动所需材料。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不得担任协会负责人:

(一)任期内有两门或两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二)在校期间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根据本人自愿原则,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的执行机构同意即可退出协会,取消组织成员资格;

(四)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不积极主动的成员,经协会管理机构研究可予以开除,开除后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所交的会费;

(二)向挂靠单位申请的活动经费;

(三)获得的奖励、赠与;

(四)其他核准范围内创收方式。

第二十七条经费使用:

(一)开展各项活动和购买材料的必要支出;

(二)用于协会宣传,对外联系,奖励优秀会员等支出;

(三)日常办公费用;

(四)其他方面的必要开支。

第二十八条经费管理:

(一)所有经费由协会的会长统一管理,经费的使用由副会长记录、会长监督;

(二)各项活动计划开展前,各部门所需活动经费由各部门负责人向副会长提出书面报名,并制定活动经费预算计划,经会长批准后,由秘书处具体办理。活动之后做核查工作,确保资金用到实处;

(三)经费报销需凭有效票据,须由本人签字和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再由会长、秘书处负责人签字方可报销。

(四)各项经费使用向秘书处登记,登记须由经办人,会长签字后方有效;

(五) 采用财务公开制,以及全体会员监督制,由全体会员大会审定,会长提出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定期向挂靠单位、社团联合会及全体会员公开财务使用情况;

(六) 换届交接时经费须办理手续。

(七) 对于数目较大的费用,可经会长和秘书处批准后预支。

第五章 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活动必须按照依据(南京林业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精神,依据本社团章程,有计划地开展和组织。

第三十条本协会的宗旨是:提高大学生的审美观和修养,锻炼自己的动手能力和管理合作能力,发展一批专业人才并为协会的壮大和发展而努力。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在组织大型活动前,必须提前一周上交详细活动企划,并说明活动的具体时间、地点、目的、内容、方式、主要负责人及经费预算‘经挂靠单位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二条协会例会不定期举行,会长、副会长及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参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须向会长或副会长请假。

第三十三条活动形式和内容:

(一)主要以开展培训班的形式;

(二)主要制作中国结、纸艺、丝网花、布艺和串珠等手工艺,日常生活中的废物进行利用;

(三)开办手工艺品展览;

(四)与其他社团或学校的联谊;

(五)手工艺品的义卖;

(六)面对全校的公开教授。

第六章奖惩制度

第三十四条 为了加强对本协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本协会将建立奖惩机制,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于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或工作表现出色的会员,协会将给予适当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二)凡由以下情况,撤除或取消本协会的会员资格并收回其会员证:

1.屡次违反本协会各项制度,经劝说无效者;

2.因缺乏工作能力导致本协会活动无法有效开展;

3.因个人行为严重影响本协会形象者;

4.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会议者。

5.受学校纪律处分者。

(三)对于会员的奖励和处分,都将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决定。

第七章 变更与注销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30天内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协会章程的修改,应当在30天内向社团联合会核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协会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清算期间,协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协会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协会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本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协会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协会的解释修订权属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协会批准之日起开始执行,如有与学校相关相抵触的,以学校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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