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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家庭

发布时间:2020-03-02 18:05: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家庭 经济状况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本市居民申请本市社会救助时,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应由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或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复审,认定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

一、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对象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与父母同一户籍未婚子女;

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6.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和应尽义务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有关条款执行。

为确定认定对象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否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民政部门可对认定对象家庭成员之外的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三)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2.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3.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4.在看守所羁押和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5.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范围

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范围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其他基本情况。

(一)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及其它可支配收入。其中: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及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工资、薪金、劳务费、加班费、住房公积金、各种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稿酬等收入。

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转包等收入;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生产劳动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等。

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商业保险收益、彩票收益及其他偶然所得收益、转租承租土地经营权收入、出租或者出让房产收入、征地拆迁(征收)安置补偿所得,以及其他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

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辞退金、商业保险理赔金、赠与和赡养、抚养、扶养费等。

(二)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1.国家给予的特殊照顾待遇。主要包括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等,见义勇为人员(含家属)按规定享受的抚恤、补助、补贴等,困难残疾人的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高龄老人津贴,水库移民补助金,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生活补助金,义务兵优待金,军人转业安置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金等;

2.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主要包括见义勇为和对国家、社会、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计划生育奖励金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

3.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因工(公)负伤职工的补助金。主要包括工(公)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给予死亡职工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致残返城知青护理费等;

4.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5.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助学补助、生活补助、伙食补助等;

6.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领取老年福利养老金的,其中每人每月200元不计入收入;

7.参加短期公益劳动或活动获得的劳动报酬; 8.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内容。

1.货币财产包括:

(1)现金、存款、资产管理产品、有价证券等: (2)商业保险;

(3)公司、企业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 (4)股权、股份、债权;

(5)各区民政部门规定,需要记入认定范围的其他货币财产。

2.实物财产包括居住类和非居住类房屋、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收割机、拖拉机、机动脱粒机等)等。

三、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

(一)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申请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应低于本市当年低保标准;申请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应低于本市当年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申请本市各类专项救助及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的,按照本市相关政策执行。

(二)家庭财产认定标准

1.申请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低收入家庭救助的,其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货币财产总额,2人及2人以下户家庭,人均不超过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1.2倍;3人及3人以上户家庭,人均不超过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申请救助或享受救助期间,出现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发生重大变故等突发情况,家庭财产发生异常变化的,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处置办法。

2.家庭财产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符合享受社会救助条件。

(1)家庭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和大型农机具;

居住在本市(不含城六区)的,如有家庭成员因患病需长期开车往返市内医院进行放化疗、肾透析等疾病治疗,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机动车辆(仅有1辆)为看病治疗所必需的等特殊情形,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区根据实际制定。

(2)城镇居民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达到两套及以上(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这些住房包括产权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集体土地上的住宅等。

农村居民的家庭成员名下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拥有其他商品住房。

(3)家庭成员名下拥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

(三)自申请之日起,有以下高档消费行为的,不符合享受社会救助条件。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头等舱、商务舱,列车软卧、一等(含)以上座位,轮船二等(含)以上舱位;

2.在四星级(含)以上宾馆、酒店,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进行消费;

3.自费安排家庭成员出国(境)留学或者在高收费民办、私立学校就读(通过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在本市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内、经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进入全日制民办高校就读的除外);

4.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境)旅游; 5.其他高档消费行为。

四、家庭经济状况核算方法

(一)家庭收入核算方法 1.工资性收入的认定:

(1)按照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凭证或银行发放记录计算收入,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或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以及公积金、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进行认定,应当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但是,有怀孕、哺乳期、长期照护失能失智或者重度残疾的家庭成员、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除外;

(2)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城镇居民,本人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但未实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农村务工人员根据工作单位相关证明计算实际收入;不能提供的,按本区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计算。

2.经营净收入的核算:

(1)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核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上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核算;

(2)养殖业等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核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去年平均产量核算;

(3)其他家庭经营净收入,能够出示有效经营净收入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计算;无收入证明,但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的,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

(4)不以经营为目的的种植、养殖,各区可制定具体核算办法。

3.财产性收入的核算:

(1)财产租赁、转租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协议认定;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的实际价格计算;

(2)储蓄存款利息、资产管理产品收益、投资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红利、商业保险收益等可以按照金融或保险机构出具的凭证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4.转移性收入的核算:

(1)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凭本人退休金或养老金领取存折(卡)核对计算;

(2)登记失业人员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凭本人失业保险金领取存折(卡)核对计算收入;

(3)住房公积金收入,凭住房公积金查询存折(卡)核对计算;

(4)赠予、继承收入,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根据赠予、继承证明核对计算;

(5)商业保险理赔金按其所投保公司实际理赔凭证计算。 5.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核算:

(1)有协议、调解或判决法律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但相关文书规定数额明显偏低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支付能力推算。

(2)无前款文书的,赡养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赡养费=(赡养义务人家庭月总收入-1.5*低保标准*家庭人数)×20%/应赡养家庭数

(3)被赡养、抚养、扶养人主动放弃赡养、抚养、扶养权利的,相应赡养、抚养、扶养费应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

(4)实际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6.收入核减。根据申请家庭困难情况,在对申请城乡低保的家庭收入作适当核减后再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其中:

(1)申请家庭中有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度残疾人的,其家庭收入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00%进行收入核减;其中,法定抚养人达到60周岁的,家庭收入还可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50%再次进行收入核减。

(2)单亲家庭中法定抚养人单独抚养16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或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家庭收入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00%进行收入核减。

申请家庭同时符合

1、2项收入核减条件的,按核减标准高的执行。

9.就业奖励。对于实现就业的城乡低保申请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先扣除就业奖励再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其中:

(1)有固定工作岗位的在职职工,申请低保时可先从其收入中扣除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80%再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

(2)从事灵活就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人员申请低保时,可按照以下方式核定收入:

①收入达到或超过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180%的,可先从其收入中扣除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80%作为就业奖励,再计算家庭收入。

②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低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180%的,可按照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核定其收入。 ③收入低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3)城乡低保人员实现就业后,其就业奖励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家庭财产核算方法

1.现金、银行存款、资产管理产品按照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账户金额认定;股票类有价证券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的总和认定;基金类有价证券按照净值认定;公司、企业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按照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认缴的注册资金认定;商业保险按照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一年内订立投资型保险合同时支付的保险费认定;其他货币财产的价值,根据本条规定的原则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予以认定;

2.机动车辆、大型农机具等按照登记人认定;

3.产权房屋按照产权证的登记人认定,承租的公有住房按照所签署的承租协议认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确认;

五、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时段

(一)家庭收入认定时段:申请及已享受社会救助家庭,其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照其申请(定期核查)前12个月(含当月)的家庭月平均收入确定。

(二)家庭财产认定时段:对新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在社会救助审批过程中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存款、资产管理产品、有价证券等,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在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存款、资产管理产品、有价证券等,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

六、法律责任

经核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情况与核对结果不符,存在故意瞒报、虚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骗取社会救助的,该家庭自申请结果告知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不具备社会救助申请资格,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核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存在故意瞒报、虚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骗取社会救助的,按照本市社会救助有关规定处理,该家庭自停止社会救助告知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不具备社会救助申请资格,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

年 月 日起实施。现行社会救助政策中有关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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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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