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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重要岗位轮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0:05: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农村商业银行重要岗位轮岗管理办法

118 号 (4 月 19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员工队伍建设和内控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操作风险,完善员工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员工交流及岗位轮换是指按照管理权限,根据规定的条件、程序,通过跨岗位、跨机构(网点)、跨部门、跨服务对象范围等方式,定期对部门(支行)负责人实行岗位交流,对重要岗位业务人员实行岗位轮换,以达到加强内部监督,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目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在岗员工。

第二章 员工交流及岗位轮换对象及要求

第四条 员工交流及岗位轮换工作应坚持经常性、强制性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开展员工交流及岗位轮换,应当处理好定期岗位轮换与提高工作效率的关系、优化人才组合与保证工作质量的关系、培养多岗位复合型人才与加强内部控制的关系。

第六条 岗位交流对象及要求 本行职能部门(支行)负责人在同一职位任职 3 年以上的,应实行岗位交流;满 5 年的,必须进行交流。

第七条 岗位轮换对象及要求

(一)会计主管、信贷人员、客户经理等,在同一机构(部门)同一岗位工作 3 年以上的,应安排轮岗;满 5 年的,必须进行轮岗。

(二)会计事后监督、电子联行、管库员、印、押、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人员、网上支付系统操作人员以及总行认定为重要岗位的人员,在同一机构(部门)同一岗位工作满 3 年的,必须进行轮岗。

(三)柜面业务操作人员从事同一工种满 2 年的,应安排轮岗。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实施的,可对其实施 ,如检查中一次强制休假或短期轮岗(短期轮岗不少于 3 个月)未发现问题,可安排其在本岗位继续工作 2 年,但期满后必须轮岗。

(四)其他岗位轮换期限由总行根据岗位职责、工作需要及风险防控要求合理确定。

第八条 本行认为有必要交流或轮岗的人员,可随时进行交流和轮岗。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轮岗或暂缓交流、轮岗:

(一)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属于必须交流或轮岗的对象, ;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二)因健康问题不宜轮岗或交流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轮岗、交流的。

第三章 员工交流及岗位轮换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员工交流及岗位轮换工作由本行按照员工管理权限统一领导、整体规划、分步实施。

第十一条 本行领导班子成员的交流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员工交流及轮岗由总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行职能部门(支行)负责人交流在辖内分支机构、职能部门间进行。

第十三条 员工岗位轮换可采取横向岗位轮换和纵向岗位调动两种方式。 横向岗位轮换主要在同一职能部门(支行)进行,包括调整工种和交换业务权限、服务对象、服务区域;纵向岗位调动主要在辖内跨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进行。

第十四条 员工交流及岗位轮换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人力资源部门每年年初根据职能部门(支行)负责人及员工工作年限、年度考核情况和工作需要,拟定员工交流及岗位轮换初步方案。

(二)本行根据管理权限研究审定员工交流及岗位轮换方案。

(三)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以正式文件的方式宣布有关人员交流及岗位轮换的决定并根据方案组织实施。

(四)轮岗、交流人员必须在相关部门派员监交情况下进行书面工作交接,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交接,移交情况及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五)员工交流和岗位轮换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或业务检查,形成书面审计(检查)结论,发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纪律要求和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员工交流及轮岗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本行主要负责人为员工交流及轮岗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本行应规范交流及岗位轮换过程中工作交接、离岗审计(检查)及相关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

第十七条 属于交流、轮岗范围的人员,不得拒绝调动或有意拖延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交流、轮岗决定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对现任岗位人员交流、轮岗过程中发现前任岗位人员问题隐匿不报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交流、轮岗人员工作进行离岗审计(业务检查)时不按操作程序、走过场或不客观、不公正反映问题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监察部门应建立工作台账,密切关注并掌握员工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通过定期分析,查找薄弱环节,研究工作对策。

第二十一条 对执行制度不力,导致重要岗位人员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或引发案件的,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的“一案四问”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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