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
本律师事务所受**先生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您拖欠其借款长期不还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正是致函于您:
一、本案事实情况
您于2011年11月13日日向**先生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其中5万元以现金当场给付,另外10万元以银行打款为交付方式,且双方约定于2012年11月前归还欠款。2011年11月20日,**将全部借款共15万元人民币交付完毕。
2013年2月,其曾多次通过电话、短信方式与您联系协商还款事宜,但至今无法联系到您。后,**特前往您住处望找到您并解决此借款纠纷,但只见到您父母。至发函日时止,您并未归还任何借款,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以上事实,本律师特此函告:
二、律师意见
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也便于双方争议解决,目前致函争取协商解决,请您务必于本律师函发出之日起7日内,向**支付欠款15万元及逾期利息。若您逾期不还,我们将会追究您的相关法律责任,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为避免诉讼,减少成本,维护双方的良好关系,希望您能尽快归还相关欠款。
委托人希望能够以和平友好的方式解决上述事宜,并再次感谢您对上述事宜的重视!
特此函告,顺颂商祺!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郭强律师
二0一三年五月五日
《借款纠纷律师函—南京郭强律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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