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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杨春平律师之律师函 合同买卖纠纷

发布时间:2020-03-02 17:39: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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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杨春平律师(159 027 79095)之

律师函

致武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阁下:

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与贵公司购车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接受委托以后,本律师与***进行了多次详细的沟通和交流,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郑重致函贵公司:

一、贵公司的销售顾问***收取****万元的行为,已经构成表见代理,应当由贵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

1、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况下生。

2、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或者事实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

4、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民事行为符合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本案件中,***在2010年*月**日之前就致电贵公司咨询购车事宜,并与贵公司的销售顾问***取得联系,接着就在贵公司的办公场所签订了购车合同,同时支付给贵公司**千元订金,而且也获得了贵公司出具的格式合同和相关票据,均盖有贵公司的公章。随后,***接到贵公司销售顾问***要求交纳**万元提车款的通知,***遂如约在2010年*月*日,就在贵公司的销售店内与***见面,***也以贵公司名义收取了**万元。至于**被贵公司开除一事,贵公司没有采取任何方式告知***,***毫不知情,没有任何过错,

是法律规定的善意相对人。可见,***的一系列行为,都足以让***相信***就是贵公司的销售顾问,***的行为就是代表着贵公司的行为,***的行为完全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其行为理应由贵公司承担。

二、贵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必将承担违约的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见,****要求贵公司继续履行购车合同,完全是其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贵公司具有不容推卸的法律责任。

贵公司在武汉汽车销售服务市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若不能妥善解决此事,****必将诉诸法院,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的结果势必给贵公司造成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本律师郑重建议:贵公司应该在双方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尊重事实和法律,友好协商解决纠纷,而不是消极地推卸责任,对***的合法权利和要求置之不理。希望贵公司慎重考虑本函之意见,并尽快给予回复。

谢谢合作!

特此函告

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

杨春平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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