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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3 18:04: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常见的法律问题

1、试用期内容是否需要缴纳社会保险?

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只要在的合同成立期间,就要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限被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应当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在一个月内或者是更短时间的需要和单位沟通好是否帮缴纳再做处理。

2、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签订和一些注意事项?

答: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签订以一年或者短期合同为佳,适用于每周工作时间在24小时以内,每半个月时间发放工资一次,但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为保险起见最好要求单位缴纳工伤和生育保险,以小时计算的必须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3、计件工资或者不定时工时制工资的计算?

答:计件工资是按照工人生产的合格品的数量(或作业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它不是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而是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产品数量或作业量来计算,因此,它是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算的,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计件工资计算的主要依据是计件单价,即工人完成每一件产品的工资额。一般按各该等级工人的日(小时)工资率除日(小时)产量来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计件单价=某等级工人的日(小时)工资标准÷日(小时)产量定额若按工时定额计算计件单价,计算公式为:

计件单价=某等级工人的日(小时)工资标准×单位产品的工时定额

不定时工作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中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定额情况计发。 另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需再计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普通用人单位加班工资计算的相关规定。而各地区可以辅以出台适合本地情况的地方法规。

4、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的时间和工资如何计算?

答: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来支付。

5、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限的具体规定?

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6、退工注意事项;

答:自动辞职退工的需要单位提供辞职报告书,严重违纪退工的需要单位提供一份书面材料或者在退工理由里面详细叙述,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和单位原因解除合同的需要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7、年休假制度?

答:2008年1月1日实行的《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8、加班费用应当如何支付?

答:(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注意: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休息日工作的是可以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不能安排补休,必须支付加班费用。

9、离职员工是否有权利领取年终奖?

答:年终奖的发放应当有两个基本原则,(1)、年终奖的发放属于企业内部的管理权限,应当企业自主来制定(2)、企业如果没有制定内部的年终奖支付条件,适用于同工同酬的原则。建议企业要充分利用好规章制度、细明确年终奖的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和发放方式。

10.应征入伍期间劳动关系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于职工应征入伍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及《退伍军人安置条例》均有明确规定;第56条规定:“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役士兵,可以复工、复职。”《退伍军人安置条例》规定:“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役士兵,可以复工、复职或者恢复履行劳动合同,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安排上岗的退役士兵工资福利待遇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退役士兵服役期连同待安排工作期视同等安排工作期视为工龄,并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连续计算。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军龄连同等安排工作时间视同参加时候保险缴费年限。”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

(劳办发【1997】50)号也有规定:“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企业应与员工作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同时办理时候保险暂停缴纳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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