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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

发布时间:2020-03-02 12:06: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

1、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形式

党的基层组织的设臵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确定。

(1)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任期3-5年。

(2)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任期2年或3年。

(3)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名、不足5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联合组成党支部。支部委员会任期2年或3年。

(4)有的基层单位党员人数虽然不足100名或50名,但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成立的临时单位、临时机构、短期学习班等,经批准,可以成立党的临时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临时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会委员由上级党组织指定。

2、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职数设置的基本原则

(1)党员人数较少的党支部(如党员不足7名的党支部),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2)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人(可分别担任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最多不超过7人,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3)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7人,最多不超过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

(4)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2

—1—

人。

3、党支部委员会的产生

如果新组建党支部的党员之间相互不熟悉、不了解,或存在的问题较多,尚无条件进行民主选举的可由上级党组织先任命主要负责人。经过一段时间,党员之间相互熟悉后,在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通过正式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选举时,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支部委员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支部大会进行选举,并将选举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如果新组建党支部的党员之间相互熟悉、了解,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通过正式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选举时,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支部委员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支部大会进行选举,并将选举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4、党支部委员会的调整

调整支部的领导班子,是由上级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或支部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而进行的。调整时,可以是对个别支委会成员的调整,也可以全面调整。有的可以由上级通过直接调动或任命来解决(一般党组织调整时,上级党组织可以任命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需要通过选举进行增补)。有的可以通过整顿支部后选举产生新的支部领导班子。调整支部领导班子不受原班子产生时间长短的限制,而由上级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党支部委员会改选(换届)

改选支部,是按照党章“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的规定,在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时进行。新的支部委员会成员均由党员选举产生。改选的结果,有的成员可能有变换,有的可能是连选连任。在换届选举工作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换届选举工作的筹备和实施,由上届委员会负责,直至选出新

一届委员会。

2、上届委员会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向党员大会做好工作报告,对任期内工作进行实事求是的总结,对今后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充分发扬民主,倾听全体党员的批评和建议。

3、上届委员会要根据多数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确定委员候选人。在确定支部委员候选人时,可采取“两票制”的推选办法,即把党员推荐和群众推荐结合起来,扩大基层民主,推选产生符合大多数党员和群众意愿的委员候选人,报经上一级党委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确定的候选人,应符合四点要求:一是政治坚定,能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二是公道正派,廉洁自律,有不怕吃亏、不怕吃苦、不怕困难的无私奉献精神和高度敬业精神;三是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四是年富力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文化素质较高。

4、委员一般为3—5人,最多不能超过7人。党员在7人以下的支部一般只设支部书记。

5、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委员的产生,可以在党员大会上差额选举;书记、副书记的产生,可以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等额选举。不设委员会的支部,其书记的产生,应先由全体党员酝酿提出候选人,报经上一级党委同意后,再在党员大会上等额选举。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名笔划为序排列。党员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6、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7、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候选人得赞成票必须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方可

当选。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遇得票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8、选举中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9、为了保证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报经上一级党委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1)患有精神病或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3)正在服刑的;(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10、严格报批手续。对选举结果和委员会分工情况应及时报上级党委,待审批后,方可宣布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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