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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中层干部交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5:27: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层干部交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中层干部管理,强化风险管控,增强中层干部的活力,根据银监部门和省联社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层干部交流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干部交流与培养锻炼干部相结合;

(二)干部交流与优化结构和发挥干部特长相结合;

(三)干部交流与任职回避制度相结合;

(四)干部交流与工作需要相结合。

第二章 干部交流的对象

第三条 需要通过交流丰富管理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

(一)拟提拔的中层干部有计划地安排交流。

(二)长期在总行工作,没有基层工作经历或缺乏基层工作经验的,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锻炼。

(三)长期在基层担任领导职务,工作业绩突出,但缺乏在总行工作经验的,有计划地交流到总行锻炼。

第四条 在一个单位工作超出规定任职年限的:

(一)本行内设机构(部门)正职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任职满5年的,副职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任职满6年的。

(二)基层营业机构正职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任职满3年的,副职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任职满4年的。

第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交流的。

上述情况中,若因工作需要或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后进行交流。

第三章 干部交流的程序

第六条 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人事部门提出交流人选并拟定交流初步方案;

(二)提交行长办公会讨论确定;

(三)由行长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四)党委派人与交流干部谈话;

(五)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干部交流由稽核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离任稽核。

第四章 干部交流的纪律

第八条 中层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严格遵守交流规定。对无特殊原因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服从交流决定者,予以免职。

第九条 确定交流的干部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一般应

在组织决定之日起三天内完成工作交接,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人事部门每年必须进行全面调查,核准每个员工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的工作年限,为本行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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