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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我国科技成果评价方式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0-03-02 06:27: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改革我国科技成果评价方式的思考

陈颖 蒋君好 谢宝刚 李勤耕*

重庆医科大学 (重庆 400016)

摘要: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反思我国科技成果评审体系的问题及根源,探讨适合国情的科技成果评价方式。笔者从我国科技成果评价的现状入手,提出对不同研究成果的评价设想,认为应改革先行的科技成果评价体制,推行责权利对等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完善评审专家遴选和使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中介作用。

关键词:科技成果 评价 改革

科技成果评价是科技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科技成果管理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现有的科技成果评价方式在许多方面已越来越不能适应我国科技发展的需要。我国“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服务国家目标和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要求完善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科技评审评估和成果评价奖励制度。我国现行科技评价体系包括计划评价、项目评价、研究机构评价、人员评价和成果评价。由于成果评价是最终评价,是科技评价体系中的风向标。客观上来说,其不合理性必然要影响到其他科技指标的评价,所评价出 “科技成果”结论的优劣在整个科技活动中起着明显的导向作用,引导科研人员的行为和方向。科技成果评价的不合理,必然导致科研行为的扭曲。要使我国广大科技人员,尤其是拥有巨大人才资源和科学研究物质资源的高等院校,纳入正确的科技发展轨道,提高我国科学技术对社会进步和经济建设的贡献,必须改革和完善适应科技人员自主创新的科技成果评价方式。

一、科技成果评价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以科技成果评价体系起源于40多年前。这种以“鉴别真伪”为初衷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在一定历史时期很好地发挥了成果评价作用,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现行的成果评价体系逐渐暴露出科学技术评价分类不明确、评价制度不健全、评价体系不完善、评价方法不规范、评价责权利不清晰等问题;科技成果评价中存在重形式走过场、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评价结果使用不当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急功近利、浮躁浮夸等不良风气和短期行为;专家评议制和信誉制度不够完善,在一些评价活动中存在重人情拉关系、本位主义、权力寻租等腐败现象,影响了评价工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出所评价科研成果的真实情况。

为了适应国际竞争的新形势,更好地推动我国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对我国现行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重新定位,真正从市场的角度进行改革,建立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合理有效的科技成果评价方式对于更好地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潜力,营造科技创新环境, 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国际接轨,推进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对基础与应用研究成果评价方式的思考

我国在1958年的“大跃进”后, “科技成果”迅猛增长,为了辨别真伪。当时国家科委开始了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经过近50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对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科技成果评审”的体系。

基础研究主要着眼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的探索,其成果评价应以重大发现和重大创新,以及新发现、新理论等的科学水平、科学价值为依据。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代表性论文及被引用情况只能作为评价的参考指标。基础研究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价值体现有一定“滞后期”。如果一项基础研究结果未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的认可,任何科研管理部门或评价机构简单地找几个专家组织“评价”,应该说是缺乏学术上权威性的,其评价结论也不可能获得社会的真正承认。因此,基础科研成果不宜在短期内评价,应有相应的滞后期。

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成果的显著特征是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随着经济的市场化,社会要求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大量应用科研活动将主要由企业支持和推动。应用科研的目的是将研究结果用于生产,因此对其“成果”的评价,必须有切实可信的专家意见。但是,现行的应用科技成果评审只提供简单而抽象的结论,难以满足企业对应用性科技成果评估的需要。如果一项应用研究结果具有可能的经济价值,则研究者应尽快申请发明专利,以获得法律保护。毫无疑问,专利审查程序比现行的“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更加严格、科学。为此,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指导研究者申请专利,并通过税收等手段鼓励获专利权的单位对职务发明研究者给予少量物质奖励;专利投入应用并从中获取效益的单位,应从所得收益中给与发明人一定比例提成,效益越高、社会贡献越大,个人收益应越多。以专利审查代替“科技成果评审”之后,科研人员的注意力将会从关心政府部门的“重视”和取得评审“成果”,变成关心自己科研结果是否能获得发明专利以及专利的应用能不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这会对我国高等院校的科研行为与市场接轨产生积极作用。因此,只有改革这种制度,让市场机制来评价应用科研项目的结果,科研人员、科研机构和拥有大量科技人才与科技资源的高等院校才会真正关心应用技术研究,积极寻求有市场需要前景的研究课题,才能根本改变科研项目立项和研究活动中的盲目性。

三、改革现行科技成果评价方式的措施

1.推行责权利对等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科技成果评审”之所以会在中国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科研评价方式,根本原因是科研管理部门不愿放弃它,因为科研管理部门的业绩需要通过它来体现,若干利益可以通过它来调节。因此科研项目的完成验收需要“评审”。一旦政府部门参与的“评审”成为主要的科研成果评价方式,连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完成自选课题后也会主动要求上级部门“评审”,以获得政府部门的承认,从而为参评者带来职称晋升,资源分配等多方面的利益。为了杜绝学术水平低的基础研究和没有应用前景并以私利为目的的“科技成果”泛滥,净化学术空气,培养严谨求实的优良学风,必须推行权责利对等的评审机制。评价的组织者、评价者和委托评价者必须对评审失误造成的后果负责,必须考虑自己收益与成本问题,遏止评审中潜在的寻租现象的发生。

按照科技部有关规定,委托者为了获得政府部门授予的“科技成果”,向具有科研管理部门认可并具有一定资质的“独立”机构提出成果评价申请并交纳一定费用;受理机构聘请专门的“专家”进行评审,同时也向所聘专家支付部分费用。这样,委托者、

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都有“利”可图。根据市场规则,他们也应当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首先,委托者必须如实地向评审机构提交自己的科研活动过程和结果,不得夸大和虚报,不得利用不当手段向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施加任何影响;若有不当行为,应取消五年以上的成果参评资格并将其劣迹在媒体上公布;如果必要,委托者有向评审机构提出某些内容应该保密的权利。同时对评审报告的不当之处有提出异议,要求复议甚至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述的权利,

其次,评审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要作到随机、公平和公正,不得因为任何理由,采取不当行为对评审专家施加任何影响。若有徇私舞弊现象,应取消该机构的评审资质。评审机构可根据委托者要求,有向参评专家提出内容保密的权利。

第三,为了客观公正地进行评议,评审专家有了解与参评内容相关情况的权利,有对参评内容提出质疑的权利;评审专家应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并负有不得向外界泄露保密内容的责任。若有不当行为,应取消其专家资格,公布劣迹,情节严重者应追究其责任。

2、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与使用管理制度。成果评价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评审专家,所以首先要科学化地形成评审专家库。公开发布“专家招标书”来征选评审专家。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在评审活动中能够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了解相关专业方面的法律、法规,熟悉该领域科学和技术的发展现状和方向。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业务,在相关领域的研究与开发方面具有一定水平,并具有一定的工业或经济方面的影响能力和对政策的判断能力。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从事和有关评审活动,并在科研成果评价过程中接受评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五)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评价机构根据评审项目的工作需要在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家从事和参加评审活动。专家选取应遵循随机性、权威性和回避性的原则。选取专家时,首先按实际需要等额选取有效专家,另行抽取数位候补专家,按抽中时的先后顺序依次排序,以备依次递补。专家选取过程及确定的结果应记录备案。如专家库中的专家无法满足评审活动的需要,评审机构可直接聘请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评审或咨询活动。

专家在参加评审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回避原则,所有提出成果评审的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该项成果的评审专家。评审专家遇到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评审项目时,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及其亲属与被评审事项的负责人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评审工作。遇到其它可能影响作出公正性评审结论的,评审专家应予回避。

3、发挥社会组织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科技部副部长李学勇认为,中介机构的产生和发展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中介机构也是如此。1996年, 国家科委成立了“国家科技评估中心”。此后,各省市也成立了实际上嫡属于科技管理部门的评估中心或公司,科技评估工作在大部分省市陆续展开。由于科技评估机构是政府创立的,所以现阶段科

技评估工作主要是为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服务,这使评估工作不可避免地受到科技管理部门意志影响,难于独立对科技成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由于这样的科技评估机构在许多地方是独此一家,缺乏竞争,因而评估水平难以提高。我国应当培育不属于管理部门的评估中介机构,让这样的机构参与竞争,承担成果评价工作,科研管理部门只进行政策性引导和检查监督,扶持有良好信誉的评估中介机构。

鼓励各种专业协会组织科技成果评价的中介机构是构建新型评价体系的一个好方法。现阶段,我国从国家到地方都有与各种专业相匹配的学术协会。这些学术协会由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有着极大的知识优势和人才优势,组织专家对本专业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完全在它们知识和业务范围内。由于协会组织对本专业各方面情况与国内外动态比较了解,可以较为客观、独立和公正地进行评价。这样的中介机构作为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法人,具有对所作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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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鲁豫,张春华,徐 强,夏 梅,高德海.浅谈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改革.科技成果纵横[J].2005,4:38-39

3、兰涛等,\"对我国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改革的几点思考\",《中国科技论坛》,200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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