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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意义

发布时间:2020-03-02 02:09: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谈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意义

04706班 陈冬

浅谈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意义

案例

2007年5月14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里,县长单晓鸣正坐在被告席上,起诉她的,是95岁的谢步英——谢老太太因为老家280多平方米宅基地的权属纠纷,与大儿媳妇闹得不可开交,并最终把海安县政府告上法院。女县长单晓鸣于是到庭应诉。据了解,单晓鸣并不是第一位到庭应诉的海安县县长。她的前任章树山,现任中共海安县县委书记,也曾在2004年7月16日出庭应诉一起行政许可案官司。据了解,2004年初,海安县法院向县委和县政府提出关于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列入年终考核的司法建议,拉开了该县实施该制度的序幕。三年来,海安县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率已经超过了70%。而日前海安县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其中提出的五项机制,更是将“一把手”出庭应诉率达到了100%。在目前还有许多地方行政诉讼“民告官,但见不到官”的背景下,形成一个非常独特、很有个性的“海安现象”。

案例分析

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背景

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可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庭。现在大凡稍微有点身份的人,打官司大都不亲自出面。好像这与普通老百姓对簿公堂,平起平坐,显得太丢人,没档次。当记者问女县长为何出庭应诉?女县长回答,“出庭应诉也是重要公务”。最值得欣赏的就是这句话。总结起来有两点:第一,县长做被告,体现平等对待老百姓;第二,县长当被告,要熟悉案情,要在法庭上进行交锋,这个具体的公务行动,通过了解具体的官司更容易了解民情。

据了解,我国1989年颁布了《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民告官”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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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06班 陈冬

这对推进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众所周知,我国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度,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案件一般应由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但由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规定了诉讼代理制度,因此法定代表人不必亲自庭审,授权代理人参加诉讼就可以了,这也是行政执法机关目前的普遍做法。这样,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比例极低。据了解,2001年至今,全国“民告官”案件已突破10万件大关,然而在这些案件中,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不到1%。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和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庭应诉、参与执行的一项制度。

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意义

(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推进责任政府的形象塑造

如果一些群众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对政府的有关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了解不够,错告了政府,也并非坏事,因为理不辩不明,通过法庭审理,向群众讲清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群众也是一种极好的宣传教育,对政府工作人员也是一种有益的警示和鞭策。如果政府机关有些决策确实不妥,或政府越权行政、违法行政,侵犯了群众利益,被诉至法院,政府首长能出庭应诉,闻过即改,则体现了政府的负责态度,自然也会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加强对政府的监督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中都强调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这既是人民政府的性质和职责所决定的,也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所必须的。接受人大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政协和其他人民团体的民主监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乃至司法机关的审判监督,都有利于政府改进工作,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政府首长出庭应诉,树立的是勇于接受监督、模范守法、关爱群众、认真负责的政府形象。

(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

虽然行政机关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由于人的精力所限,行政首长对那些需要他承担责任的行为,并不是每一件都能仔细研究,因此,在庭审中,法庭的审理有利于帮助行政首长解剖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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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现场解剖的方式,行政首长可以发现本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达到提高执法机关执法水平的目的。同时对执法机关的具体办案人员来讲是一个督促、一个警醒,促使其增强办事的责任心和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依法办事。

(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缓解官民矛盾

群众打官司,行政机关负责人囿于“官本位”的观念不出庭应诉,群众不能直接向行政机关负责人表达自己的意见,心理上难以平衡,一旦输了官司,往往会认为行政机关和法院官官相护,对政府机关和人民法院产生抵触情绪。民告官,民始终处于一个弱势地位,领导不出庭,亲民、爱民如何体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对老百姓也是一种心理安慰,体现了对法律和老百姓的尊重。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直接面对管理相对人,倾听其陈述,回答其问题,能听到来自民间“草民”的真实诉求,可以增进双方之间的了解,最终解决行政争议。

(五)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法制宣传

行政首长出庭参加庭审,由于多种原因,会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话题,目前社会对执法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制度本身的关注就说明了这个问题。媒体报道具体案件,给人的感觉是非常贴近老百姓的生活,又以生动的形式进行报道,自然会引起老百姓的关注,从而促使老百姓学习、了解有关的法律知识。这种生动的法制宣传形式,对于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推行依法治国,具有积极的作用。

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发展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有一个认识、接受的渐进过程。15年前,无锡市崇安区法院受理一起民告官案件,在发出的开庭传票上写了区长的名字,竟被区政府指责为“无礼”。尔后,区政府败诉,不久,法院院长即被调离。在将近10年间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无一行政首长愿意出庭应诉。

为了改变这种情况,首先行政首长要转变观念,为人民服务就应该不怕麻烦,注意学习相关的专业知识,提高自己的执政能力。此外,各相关部门也可以相互协作,力促这一举措的实施:比如,人民法院可以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时提供一些专业建议,避免案件缠诉闹诉;平时则可以推荐一些具有指导意义的行政案件,让行政首长熟悉行政管理案件的处理;组织人事部门对行政首长进行考核时,要适当对亲自参与应诉的领导给予“加分”考虑,鼓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创造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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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政的氛围。

在积极推动各地政府出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同时,并不是说要求所有案件都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规定一定情形和适当比例,逐步推广这一制度。比如行政首长必须出庭的情况有: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行政赔偿的案件,行政机关当年发生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一把手’必须出庭应诉。不能出庭应诉时,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并组织执法人员到庭旁听。

略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行政诉讼案,行政首长应出庭应诉

宁德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规定

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浅议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首长出庭制度

关于行政首长出庭制度的调查与思考

行政应诉工作总结

5.2、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

行政首长问责制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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