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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8:35: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佛冈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的监督,促使其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行为,建立为民、务实、高效、廉洁的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是指县人民政府对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予以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首长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行政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和县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服从全局利益,全心全意为

1 人民服务。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或举报政府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六条 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对执行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效能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一)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和妨碍法律、法规正确实施,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的;

(二)对国家的方针政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不贯彻落实或拒不执行的;

(三)对本级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目标、交办的事项,态度消极,措施不力,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的;

(四)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改进,拖延懈怠、推诿塞责的;

(五)对县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议案或县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提出的意见不办理或不认真办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失误的;

(六)因执行不力、效能低下给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其2 他情形。

第七条 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处置失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一)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信息的;

(二)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未能及时、妥善、有效处理和组织有关救援工作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治的;

(四)因采取行政措施违规违法或行政行为不当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因疏于管理、处置不当,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违反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要求,盲目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一)涉及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和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引发群体事件或导致群众集体上访的;

(三)不顾本地、本部门公共财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盲目投资兴建基本建设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随意安排财政和各类专项资金或处置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因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需要追究决策失误责任的。

第九条 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治政不严,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一)在经济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规定,损害政府形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下属部门或工作人员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有损公务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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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规定泄漏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掌握的未公开的信息为自己或者亲属等其他人牟取利益的;

(六)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问责的程序 第十条 问责信息来源: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政府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

(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或政协的建议;

(四)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审计、行政监察、政府法制等监督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七)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八)政府部门工作检查和考核结果;

(九)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十)其他反映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存在问责情形的材料。 第十一条 问责信息的处理:

根据有关信息来源,行政首长可能存在有应当问责情形的,由县监察局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县监察局依照《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

5 作,调查组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县长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是否问责的具体建议。

调查组成员与拟问责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在调查过程中,拟问责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应当向调查组作出书面说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对调查组的调查工作予以协助。

拟问责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问责期间可以就问责的事项向县政府陈述和申辩。

拟问责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阻挠或者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提请县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暂停被调查人履行职务。

第十三条 县长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当在15日内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县长办公会议讨论,作出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并决定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十四条 县监察局应在7日内将问责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任免机关。

第十五条 问责方式包括: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效能告诫;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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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责令辞去或建议免去领导职务;

(六)处分或辞退。

效能告诫是指监察机关以谈话方式或书面形式及时对被发现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行政过错但情节轻微的、犯有一定错误尚不够行政处分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训诫的监督措施。

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本人提出的诫勉要求和有关人员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对后,由监察、人事部门留存。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效能告诫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其中,应当给予责令辞去或建议免去领导职务、处分或辞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行政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申请复核。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对行政问责对象问责后,如问责情形是由科(室)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的行为所导致的,由所在部门参照本办法对其进行问责;如问责情形是由分管副职的行为所导致的,应当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或有关部门对其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在问责过程中发现问责对象的行为涉嫌犯罪的,

7 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问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授权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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