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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4 01:22: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南京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管理办法

为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用及资源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优化仪器设备的配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是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学院、学科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为主体,采用信息化手段,构建成全校的大型仪器共用平台,相互开放,服务于全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有利于充分发挥仪器设备资源效益,共用共享,为提升科学研究条件支撑能力、保障高层次人才培养及创新成果的获取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 共用大型仪器设备的界定

第二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或单价虽低于10万元,但共用需求高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总价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 第四条 教育部明确规定的精密、稀缺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章 建设原则

第五条 围绕学校发展的总体目标,进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依托学科、专管共用、开放共享、服务需求”的建设共用机制,形成以共用机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以及配备与共用平台相适应的实验技术与管

理队伍,最终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体系相对健全、开放高效的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及面向校内外开放的服务体系。

第六条 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布局,大型仪器设备集中在相关学院、学科或课题组,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建设以资源共享为核心,将仪器设备集中管理,配备相应实验技术人员,形成学院(学科)仪器设备共用平台,在此基础上,建立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鼓励和支持各实验室和课题组设备加入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改变大型仪器设备封闭和低效运行的状况。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配备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专人负责管理,最大限度发挥仪器设备的各项功能,保障仪器设备安全高效使用,实现大型仪器设备资源的开放共享。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根据设备使用范围的不同进行有偿服务,对于校内教学科研用途的测试实行优惠收费。

第九条 对于纳入南京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体系的各子平台,应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与设备完好率,凡满足共用平台管理要求,设备运行良好者,学校将在学科建设、仪器设备的投入上进行适当倾斜。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十条 科学研究院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中心平台的管理部门,负责中心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各学院为各子平台的管理部门,负责各子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章 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由科学研究院统筹协调,按照学校发

展目标与仪器设备配置需求做好顶层设计和规划论证,集中财力、人力、物力系统分步配置。学校根据科研条件支撑体系建设要求,建立南京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配置数据库,指导大型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仪器设备购置严格按照《南京农业大学货物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经论证审批后实施采购。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相关学院、学科、课题组将已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纳入共用平台开放共享,学校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服务。由学校支持新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都应纳入共用平台体系管理。

第六章 运行方式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实行预约机制,校内用户可从大型仪器共用平台网页了解大型仪器设备的综合状况,并与相关共用平台工作人员预约设备的使用时间。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单位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积极予以支持与协助,不得无理拒绝。

第十四条 用户原则上须在使用前向共用机组提出预约申请,说明实验要求的条件、耗材和试剂等情况,由共用平台根据收费规定核算收费金额,并提前做好安排,保证仪器设备按时使用。

第十五条 用户按预约时间应及时上机,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上机的,应在48小时前通知平台管理人员取消预约。如因用户方面的原因未能按时上机造成损失的,由用户负责。

第十六条 用户在使用仪器设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仪器设备所在管理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服从仪器操作人员的管理,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动用实验室内的其它仪器设备,应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第十七条 获准自行上机操作的用户,实验完成后,应做好记录,认真填写用户意见,及时清理所用物品。

第十八条 机组工作人员在使用人完成实验后应严格检查设备状况,发现设备故障后应及时处理,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失的,将视情况追究事故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安排或私自使用共享设备,私自接收测试(加工)任务和收取测试(加工)费的按学校核定收费标准的2倍处罚,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暗中收取额外费用的按收取金额的2倍以上处罚,严重者将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根据“南京农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的规定,大型仪器设备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故障或损坏,由事故责任人按规定进行赔偿。正常使用中发生的故障,发生的共用仪器设备维修费用,由设备所属单位自行负担。

第七章 收费方法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的制订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需要为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的组成: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仪器使用收费项目包括了实验材料费、水电消耗费、人工服务费、仪器设备折旧维修费及管理费等。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学科、课题组)平台可按以上收费项目,参照有关同类仪器收费标准分别提出收费标准建议,报学校科学研究院实验室与平台处,经学校审核及公示后,批准实施。学校每两年将对收费标准予以复审。

第二十四条 科学研究院和计财处共同负责对设备共用平台经费转账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对所属的共用平台加强管理,单位负责人为

第一责任人。共用平台管理需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设备试验、测试和收费档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阅。收费标准需遵守《南京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使用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各科研项目使用校内共用平台需由测试双方签订《分析测试业务委托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需详细填写委托方课题名称及经费编号、受托方工作内容及经费编号等,双方负责人在《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报科学研究院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科研项目在向校内共用平台支付试验、测试费用时需填写《南京农业大学校内转帐单》,同时将《协议书》和加盖测试单位章的《测试结论报告》等交计财处转账。

第二十八条 各测试单位应按《南京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使用收费标准》据实收取费用,科学研究院、计财处将对测试单位的收费状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于测试单位未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超出范围收费、虚列测试套取费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计财处将书面通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违反规定的,计财处将停止该单位测试费用的校内转账资格。

第二十九条 为支持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学校设立大型仪器共用平台专项管理经费。由科学研究院负责管理,主要用途为每年组织平台实验技术人员培训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独立核算的共用平台经费账户,各测试单位的收费纳入该账户统一管理。共用平台收费的管理应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共用平台收费总额的60%作为各测试单位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维修、实验耗材、水电支出费用(特殊设备经审核批准可超出此限额规定),15%用于人工服务的劳务费用,10%作为学校仪器设备折旧费,10%作为平台所在学院的管理费,5%作为学校共用平台的管理建设费。根据各子平台的实际收入形成下一年度共用平台各类费用的使用额度,由各学院

指定专人管理,不得突破。维修费和劳务费使用须由学院、科学研究院审批后才能使用。

第八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一条 利用共用大型仪器设备做终端测试时,原则上由机组工作人员进行操作。根据工作需要,经共用平台管理人员批准,可由校内人员上机操作,并认真填写使用记录。使用完毕后,严格按规程检查仪器设备,履行仪器设备交接手续。使用者应严格遵守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每年对大型仪器设备进行年度效益综合考核评价,考核内容包括“机时利用、完好程度、功能利用与开发、开放服务、科研成果、人才培养”等。考核评价工作采取学院自评与学校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考核评价结果向全校公布,纳入学院考核指标。考核优秀并取得突出成绩者,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不合格者,学校将实施经费投入增量控制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 学校重视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配备与共用平台工作相适应的职称、年龄、专业结构合理的实验技术队伍。对在共用平台上做出显著成绩的实验技术人员,给予表扬、奖励及按学校有关规定优先晋职、晋级。

第三十四条 鼓励教学、科研系列的研究人员参加共用平台的技术服务。鼓励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学生积极开展实验技术创新,在所获得的成果中应体现贡献者的作用。

第三十五条 加强共用平台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利用学校及社会资源,对实验技术人员、教师、学生开展技术培训;及时组织对新购仪器

设备的培训,使之尽快满足共用平台开放使用的要求。鼓励实验技术人员对共用平台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不断挖掘仪器设备的功能。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及共用平台仪器的功能开发。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南京农业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管理办法》„校科发(2014)5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O一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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