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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发挥好基层人民调解作用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0-03-03 21:37: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进一步发挥好基层人民调解作用的

几点思考

通过七天的深入调研,发现黄梅县T镇作为山区乡镇,通过抓组织领导、抓矛盾化解、抓机制建设,取得人民调解工作保障好、群众反映好、发展势头好的可喜成绩,实属不易。然后,成绩的背后仍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深思,有些甚至很突出,已经制约了基层人民调解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一、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重视程度还不到位。现在:一是思想认识上没有真正重视。基层一些同志对人民调解工作往往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认为人民调解工作“职能软”,可有可无;一些领导虽然已经意识到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但没有摆上议事日程,更谈不上深入研究和落实。二是组织建设上没有真正重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形式是建立起来了,但对调解员的配备、管理、培训、指导等工作管得很少,仅县司法局组织了部分培训,乡镇除了综治办几位同志、司法所长外,没有专业从事调解的人员,村级调解主任更换频繁、兼职过多,村级调解力量薄弱。三是制度建设上没有真正重视。没有建立考核奖惩制度,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成绩突出的缺乏褒扬鼓励、不称职的缺乏约束处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滞后,调研中发现多数村调解委员会没有建立规范的工作台帐、档案,名为乡镇统一管理,实则不规范,落实不够,连办公场所、标识标牌等硬件配备不齐全。

(二)待遇问题十分突出。调解工作很辛苦,不少调解员隔三岔五被人找,虽然多是琐碎小事,但往往不光要费口舌,还要贴烟、贴饭甚至贴钱;调解工作又很难做,容易得罪人,“难人做的,好处没的”。与承担的工作相比,调解员的待遇问题亟待解决,这也是调研中基层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一是经济待遇。村级调解员几乎是义务调解,远不如妇联、计生、残联等线上的村干部待遇。乡镇司法所一年人民调解工作专项工作经费仅5000元,调解员案件补贴经费仅为100/件,根本不足以保障正常关注。二是政治待遇。缺少政府和组织的关心,工作干好干坏也无人褒贬,无法调动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下降,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缺失。

(三)队伍素质有待提高。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对调解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调研情况来看,基层人民调解人员总体学历偏低,素质参差不齐,绝大部分调解人员是村居干部兼任,聘请律师、法律服务人员参与调解组织的比例很小。虽然有经验丰富、人脉深厚等优势,但也存在观念陈旧、专业知识缺乏、精力有限等劣势,导致工作中重结果、轻程序,往往凭威信、经验办事,制作调解协议书等工作不规范,导致调解工作易出现反复,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调解工作潜能难以充分发挥。

四、“四个加强”促进人民调解作用充分发挥

要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优势,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就必须做到“四个加强”,着力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促进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科学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适时召开推进会议,总结成绩,表彰先进,推介典型。通过会议统一思想,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和组织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扩大人民调解制度的社会影响,营造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舆论氛围。同时,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制定出台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方向对、政策好、保障足。

(二)加强组织建设。当前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建齐配强的原则,在原行政村或较大自然村设立调解小组、配备调解员,形成由村调委会、自然村调解小组和调解员组成的三级调解网络。二是要采取组织选配、公开招聘、自荐竞岗等多种方式,吸收一批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法律素质、业务能力、文化水平且年富力强的人员,充实人民调解队伍。乡镇社区调委会可吸收一批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的志愿人员参加。村调委会主任可以由村两委会成员兼任,有条件的也可设专职主任,以便集中精力抓好人民调解工作。村级人民调解、治安保卫、信访调解三项职能可统一起来,村调解和治保主任可以一人双职。三是进一步加强企业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现在企业发展日益迅猛,拓展行业、专业市场、外来务工人员聚集地的调解组织建设势在必行,如在消协、集贸市场、旅游景区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议在规模以上企业中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与企业工会、综治组织一起化解企业与职工、职工与职工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履职保障。要根据条件逐步提高调解干部队伍的政治、经济待遇,激发基层调解组织和广大调解员的活力。一是进一步推广“以奖代补”政策,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采用固定补助与考核奖励补助相结合的办法,以调解案件数为依据进行奖励补助,落实调解员的待遇报酬。二是按照分级负责、梯度培训的原则,加强人民调解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技能。县级司法局和法院要切实担负起培训和业务指导职责,制定培训计划,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加强机制建设。牢固树立依法调解、规范调解的意识,建立健全纠纷调解的各项机制,切实提高人民调解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一是要建立健全调解纠纷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机制。切实保障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三项原则的落实。基层法院、法庭、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调委会的指导,避免调解纠纷违反程序。调解协议书要制作规范,表述要与民事合同书在内容和形式上力求一致,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衔接创造条件。二是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的“六统一”机制。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人民调解组织必须建立起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纠纷排查、登记、学习、考评、例会、统计、文书档案、回访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运行。三是要建立健全“大调解”工作机制。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加强业务指导,乡镇街道和法院、公安、工会等相关部门、群团组织共同参与,形成广泛覆盖、信息共享、良性互动的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根据新形势发展需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工作等结合起来,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着力构建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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