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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02:18: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乌鲁木齐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验收监督实施细则》

乌市质监站〔2014〕9号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站各科室:

现印发《乌鲁木齐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实施细则》,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抄 送: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站各领导、存档

乌鲁木齐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行为,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竣工验收监督是指建设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现场监督的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指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备案机关提交的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的文书。 本细则所称竣工验收监督记录,是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的工作记录,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竣工验收条件核查

第四条 监督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核查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方案》后的7个工作日内,负责该项目质量监督的监督人员应对工程是否达到竣工验收条件进行核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施工单位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工程各参建单位;

3、工程施工质量及监理情况;

4、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

5、竣工资料审查情况;

6、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分别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质量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检查依据;

3、对勘察、设计文件的检查情况及结果;

4、对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的检查情况及结果;

5、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总体评价。

(五)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初步认可文件。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九)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经核查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自接到送审资料当日起,三日内监督员按竣工验收监督内部流程要求,向档案科报审该项目监督档案,由综合业务科安排竣工验收监督。经核查,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要求的工程,自接到送审资料当日起七日内由本站向建设单位下达《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通知书》。

第三章 竣工验收监督准备

第六条 凡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由综合业务科协调,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员提前一天通知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七条 实施现场监督的人员由计算机随机抽取3人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经组成监督小组,其中组长由中层及以上领导担任。特殊情况下(人员不够、应急工程),组长可由站长指定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担任。同一小区的群体工程,可组成一个监督大组,下设若干个监督小组。

第八条 同一监督小组当日负责验收监督2 个以上的工程,组长应明确告知建设单位验收监督的先后顺序及大概时段。

第四章 现场验收监督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应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施全过程的现场监督,填写《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现场监督记录》。若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下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

第十条 竣工验收组织形式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参加竣工验收的有关责任主体是否齐全,各方验收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

(二)是否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程序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是否核对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的人员资格;是否按规定组成了竣工验收组。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的验收组应包括以下人员:

1、各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负责人;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项目专业负责人;

3、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竣工验收的上述人员,须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材料告知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可更换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参与。各单位对本单位参加竣工验收人员资格的真实性及专业配套情况负责。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各单位工作情况汇报应形成书面材料,由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竣工验收组是否审查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档案资料,审查后是否签署了意见。

验收组中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人员,根据分工对相关资料进行审阅、核查,书面记录审阅情况,审阅后签署审阅意见及审阅人姓名。

(四)竣工验收组是否按规定实地查验了工程质量,查验后是否签署了查验意见。 验收组中负责实地查验人员,按照验收方案中具有代表性的选点进行查验,详细记录查验内容,查验后签署查验意见及查验人员姓名。

(五)竣工验收组是否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了全面评价并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工作执行验收标准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实体质量的现场抽查结果是否符合设计(勘察)文件和相关验收规范的规定。

(二)现场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测结果是否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三)住宅工程是否按规定实施了分户验收,现场抽查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和竣工验收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所列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附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4年 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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