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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07:30: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工总法〔2008〕210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总工发[2008]39号)的精神,市总工会结合本市实际,修订了《上海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切实做好本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的责任感。做好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是工会法明确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加强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与管理工作,对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强化工会组织法律地位,增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工会经费资产规范性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增强责任感,高度重视做好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力争用两年时间实现符合条件的工会法人资格普遍登记的工作目标。上海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由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具体负责,并会同组织部、财务部和经审办等部门共同指导推进。各地区、系统工会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和专人负责,保证必要的经费和设施,不断改善服务质量,努力使隶属于本地区、系统的,会员在25人以上的工会组织,到2008年底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率达到80%,2009年实现普遍登记的要求。

三、健全工作制度,不断规范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市总工会负责统一刻制“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统一印制《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等材料,定期组织开展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的培训,督促检查地区、系统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各地区、系统工会法律、组织、财务、经审等部门要协同开展工作,把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作为创建和谐企业、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的重要内容,按照《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数据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按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工会法人资格的登记、变更、注销的情况,做好工会申请取得、变更、转移、注销工会法人资格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不断提高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上海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实施细则

二ΟΟ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工会组织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工会组织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上海市工会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沪中央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工会组织申请取得、变更、转移、注销工会法人资格,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市工会组织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经核准登记、领取证书后,即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工会主席(主任)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席(副主任)为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工会组织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成立;

(二)工会经费来源有保障;

(三)有组织机构和办公场所;

(四)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工会法人资格的审查、核准、登记、发证机关按照本市工会组织隶属关系确定。

(一)隶属于市总工会的区、县、局(产业)工会组织,由市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

(二)隶属于局(产业)工会的工会组织,由市总工会委托局(产业)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

(三)隶属于区、县总工会的工会组织,由区、县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

(四)隶属于街道(镇、乡)总工会的工会组织,由街道(镇、乡)总工会审核,并报区、县总工会核准、登记、发证;

(五)隶属于市总工会的在沪中央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由市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隶属于在沪中央企事业单位工会的工会组织,由市总工会委托在沪中央企事业单位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在沪中央企事业单位工会及所属工会组织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后,应报相应的上一级产业工会备案。

第六条 本市隶属于市总工会的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由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具体承办。隶属于区、县、局(产业)工会的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由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的法律工作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二章 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

第七条 凡具备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工会组织,应当于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提出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书面申请。

第八条 工会组织申请取得法人资格,应向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

(二)提出成立工会的请示;

(三)上级工会组织同意工会成立及工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批复;

(四)工会经费、财产验资证明;

(五)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九条 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登记表等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核准。对审核合格的,购领上海市总工会统一编号的空白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按照核准的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等材料所填报的工会组织名称、工会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以“黑体字体”填写打印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的相关内容后发放。

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应及时通知提出申请的工会组织补齐相关材料,申请时间从材料齐备时起算。

第十条 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之日起十日内,在申请登记表批准栏中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及时告知提出申请的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 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换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工会组织换届、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会法人资格变更登记表;

2、工会组织提出变更事项的请示;

3、上级工会组织同意工会变更事项的批复;

4、原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

5、其他需要的材料。

(二)工会组织变更住所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会法人资格变更登记表;

2、原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

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工会组织,按照实施细则第九条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

第十二条 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因所在单位撤销、破产、工会组织合并等原因注销的,应向原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办理工会法人资格注销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工会法人资格因所在单位撤销、破产而注销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

2、上级工会组织收到原工会组织撤销上报备案的证明;

3、本级工会组织经费、财产清理及债权债务完结的证明;

4、本级工会经审会出具的经费资产清算审计报告。

(二)工会法人资格因工会组织合并等而注销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

2、原工会组织提出撤销工会的请示;

3、上级工会组织同意撤销原工会组织的批复;

4、本级工会组织经费、财产清理及债权债务完结的证明;

5、本级工会经审会出具的经费资产清算审计报告。

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对符合注销条件的工会组织,应当收回原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并可以在报刊、网络上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工会组织,应当在原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工会法人资格注销登记手续,并及时向新的工会隶属关系的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提出工会法人资格书面申请,申请程序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工会组织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经核准、领取法人资格证书后三十日内,持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和上级工会组织同意工会成立的批复,到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工会组织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机构类别是工会法人。

工会组织名称、住所变更或撤销、合并时,应当及时到原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章 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代码、编号继续延用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确定的代码规定。

第十六条 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工会法人资格变更登记表、工会法人资格注销申请表、工会经费、财产验资证明、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等,由市总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规定的格式负责印制。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规定的印章格式,市总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为:“上海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直径4.5cm;各区(县)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为:“××区(县)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直径4.2cm。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由市总工会负责统一刻制,并由市、区(县)二级工会分别保管。

第十八条 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对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的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发证、档案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的法律工作部门负责本地区、系统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发证、档案管理等工作。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的法律、组织、财务、经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商议解决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中的问题,督促未及时办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工会组织及时办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等工作。

第十九条 工会组织应当明确专人妥善保管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

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不得涂改、抵押、转让和出借。

第二十条 遗失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的工会组织,应及时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声明作废,并在发表遗失声明一个月后,凭本级工会组织开具的遗失证明向原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申请补发的程序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应当建立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档案管理制度,将所属工会组织申报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的所有材料、收回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等,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每年及时归档。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的法律工作部门应配合工会组织统计部门做好本地区、系统已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总数等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收取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等工本费30元人民币,该费用由工会组织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在2008年9月1日前已批准登记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继续有效。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于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实施细则》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上海市工会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总工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取得法人资格依法独享民事权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沪中央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工会组织,依照《实施细则》的规定经核准登记、领取证书后,即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工会主席(主任)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席(副主任)为法定代表人。

怎样的工会组织可申请获取法人资格

工会组织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应当具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成立;工会经费来源有保障;有组织机构和办公场所;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发证按照工会组织隶属关系确定

《实施细则》规定,工会法人资格的审查、核准、登记、发证机关按照本市工会组织隶属关系确定:———隶属于市总工会的区、县、局(产业)工会组织,由市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隶属于局(产业)工会的工会组织,由市总工会委托局(产业)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隶属于区、县总工会的工会组织,由区、县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隶属于街道(镇、乡)总工会的工会组织,由街道(镇、乡)总工会审核,并报区、县总工会核准、登记、发证;———隶属于市总工会的在沪中央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由市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隶属于在沪中央企事业单位工会的工会组织,由市总工会委托在沪中央企事业单位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在沪中央企事业单位工会及所属工会组织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后,应报相应的上一级产业工会备案。

成立六十日内申请登记

根据《实施细则》,凡具备条件的工会组织,应当于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提出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书面申请。并向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提出成立工会的请示;上级工会组织同意工会成立及工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批复;工会经费、财产验资证明;其他需要的材料。

三十日内核准材料

《实施细则》规定,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登记表等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核准。对审核合格的,购领上海市总工会统一编号的空白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

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应及时通知提出申请的工会组织补齐 相关材料,申请时间从材料齐备时起算。

不予登记的十日内告知

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之日起十日内,在申请登记表批准栏中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及时告知提出申请的工会组织。

换届、更名等要进行变更登记

《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换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撤销、破产等注销登记

《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因所在单位撤销、破产、工会组织合并等原因注销的,应向原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办理工会法人资格注销登记手续。

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对符合注销条件的工会组织,应当收回原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并可以在报刊、网络上发布公告。

隶属关系发生变化要转移登记

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工会组织,应当在原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按照规定办理工会法人资格注销登记手续。并及时向新的工会隶属关系的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提出工会法人资格书面申请,申请程序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三十日内进行代码登记 工会组织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经核准、领取法人资格证书后三十日内,持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和上级工会组织同意工会成立的批复,到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工会组织名称、住所变更或撤销、合并时,应当及时到原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 代码证的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资格证书不得抵押、出借等

工会组织应当明确专人妥善保管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

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不得涂改、抵押、转让和出借。

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申请书

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指引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申请材料说明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变更登记须知

办理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须知

工会法人资格申请材料

办理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相关事宜流程(优秀)

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

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

上海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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