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山荒地承租合同书
(下称甲方)
(下称乙方) 为了充分利用荒山进行山林开发,也给乙方带来经济效益,甲方与乙方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进行荒山开发种植,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将其承包的
的
亩山场(林权证号
)租给甲方开发种植经营湿地松、油茶(经济林、薪碳林),实际面积以林业部门勘查为准,勾绘地形图附后。
二、甲方提供苗木,并承担种植工资,负责经营管理,乙方提供林地,未进入产出期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租山费管护费等任何费用,经营期间,乙方不得参与甲方经营管理。
三、成林投产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甲乙双方按比例分成,扣除人工工资、下山短途运输等费用之后,按纯利的30%归属乙方作为林地承租费,70%归甲方。乙方收益按各自的责任山面积自行划定分配,乙方各农户的山场面积作为本协议附件。
四、甲方享受国家或地方政府对林业的政策性补助与优惠政策。
五、在承包期内,乙方应将其林权证(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过户到甲方;承包期满后变更回乙方。
六、本协议的承包期为50年。
七、经营有利分成时,乙方在本协议规定以外提出的分成条件,由乙方协商自行解决,甲方不负责任追加任何费用。
八、山林经营期间,如出现火灾、偷盗、林地纠纷等情况,乙方必须协助甲方解决。
九、如遇国家政策性变化,双方不承担任何赔偿。
十、本协议未尽事项以双方协商同意后,以补充协议形式发生同等效力。
本协议签定后产生法律效力,双方不得反悔,一式三份,双方及林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荒山荒地承包合同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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