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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研信息工作考评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21:43: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县人民法院

2015年度调研信息工作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调研、信息工作,提高干警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司法水平,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促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上级法院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评奖惩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十八大、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队伍建设、法院管理、基层基础建设和司法改革等各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和发展建设决策提供依据。

二、总体要求

有目的、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调研、信息工作,全面、准确、及时地了解掌握和上报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及其他工作中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反映审判工作和法院其他各项工作的重要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措施和建议,预测趋势,总结经验,提高司法水平,增强司法能力,及时有力地指导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组织领导

l、调研、信息工作列入法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由一名院领导分管。分管领导的主要职责是:定期召集有关人员分析调研、信息工作的形势,研究、部署和落实工作任务;组织专题调研,重大调研、信息活动;对调研、信息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协调,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2、调研、信息工作在院党组的直接领导下,以研究室为牵头职能部门,以岗位目标管理为主要形式,形成以院党组为决策层、以研究室为主体的协调层和各部门共同参与实施的运行层的工作网络。全院成立调研、信息工作小组,由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主管副院长为副组长,设工作小组办公室于研究室,由研究室具体负责工作小组的会议召集和工作任务布置。

3、研究室负责全院调研、信息的日常组织、指导和督促工作,按季度通报各部门调研、信息工作完成情况。

4、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调研、信息的组织领导工作,及时对本部门的调研、信息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对本部门干警拟报送的调研、信息稿件进行初审把关。

5、各部门应至少指定一名干警为兼职调研信息员,兼职调研信息员列入调研信息工作小组成员,各部门应为调研信息员了解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和收集信息创造有利条件,提供必要的方便和支持。

四、任务指标

1、院领导应带头搞好调查研究工作,全年应有1篇以上调研被市级以上刊物采用。

2、各部门全年应有2篇以上调研被市级以上刊物采用。(部门人数不足4人的任务减半计算)。

3、各部门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每月应向研究室报送1篇以上的信息,全年报送的信息不少于12篇,完成报送任务的奖励200元。(部门人数不足4人的任务减半计算)

4、刑事庭、民一庭、民二庭每季度应向研究室报送《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不少于1个,全年不少于4个;每半年报送《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不少于1个,全年不少于2个;每年报送《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不少于1个;每年报送《指导性案例》案例不少于1个。其他业务庭室每半年应向研究室报送《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不少于1个,全年不少于2个;每年报送《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不少于1件;每年报送《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不少于1个。

5、研究室全年应有12篇以上调研、信息文章被市级以上刊物采用(其中调研6篇、信息6篇),选取编辑案例并向市中院报送不少于20篇,组织调研信息工作小组围绕法院各项工作和辖区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确定3个以上课题,进行专题调研。

6、根据上级法院统一部署以及本院工作实际,安排有关部门及干警参加学术讨论会、调查研究、信息工作任务等,相关部门及干警应当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7、35岁以下干警(含35岁)和新任审判员全年应有2篇以上文章被市级以上刊物采用(其中调研1篇、信息1篇)。

五、考评奖惩办法

1、调研、信息工作的考评由研究室负责组织,考评时间根据院党组的安排确定,考评年度与司法绩效考核年度同步。

2、将调研、信息、案例报送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岗位目标考核,共计4分,其中业务部门调研、案件报送各计1.5分、信息计1分;综合部门调研计2分,信息计2分,未完成采稿和报送任务的,按规定扣分,扣完为止,扣分标准为:

岗位目标规定的调研信息总分值

每少1篇扣分分值= 调研信息基本任务数(市级以上)

3、调研超额完成任务的,市级每篇加0.1分,省级每篇加0.2分,国家级每篇加0.3分,调研论文获奖的按双倍分值计算加分;信息稿件被本院内刊采用的每篇加0.1分,被市级内刊采用的每篇加0.2分,被省级内刊采用的每篇加0.3分,被国家级内刊采用的加每篇0.5分;总分不得超过基本分的200%。

4、未完成案例报送的,按照庭室任务总数每少一篇50元的标准,由院财务从拨给该庭室的经费中予以扣减;完成案例报送任务的庭室,所报案例每篇奖励50元,未完成全部报送任务的只罚不奖。

5、35岁以下干警(含35岁)和新任审判员未完成市级以上采稿任务的,每少一篇扣个人年终绩效考核奖100元,并不得评先评优。

6、调研文章在国家级党政机关、政法系统或法院系统评比中获一等奖奖励作者5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三等奖奖励2000元,优胜(优秀)奖奖励1000元;在省级党政机关、政法系统或法院系统评比中获一等奖奖励作者3000元,二等奖奖励2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优胜奖奖励600元;在市级党政机关、政法系统或法院系统评比中获一等奖奖励作者1000元,二等奖奖励600元,三等奖奖励400元,优胜奖奖励200元;在县级党政机关、政法系统评比中级论文竞赛中获一等奖奖励作者600元,二等奖奖励400元,三等奖奖励200元,优胜奖奖励100元。

7、调研文章被《人民司法》、《法律适用》采用的,每篇奖励作者3000元;被《湖南审判研究》采用的,奖励600元;被《**审判》、《**日报》、《**通讯》采用的,奖励300元。

8、调研文章被国家级刊物采用的,每篇奖励作者1000元;被省级采用的,奖励600元;被市级采用的,奖励200元。

9、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采用的,每个案例奖励作者1000元,奖励主审法官600元;被《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采用的,奖励作者800元,奖励主审法官400元;被省高院刊用或通报采用的,奖励作者600元,奖励主审法官300元;被市中院刊用或通报采用的,奖励作者400元,奖励主审法官200元。

10、一般性信息(1000字以内)被国家级内刊采用的,每篇奖励作者600元;被省级内刊采用的,奖励400元;被市级内刊采用的,奖励100元;被县级内刊采用的,奖励80元;被本院院刊采用的,奖励50元。综合性信息(1000字以上2000字以下)被国家级内刊采用的,每篇奖励作者800元;被省级内刊采用的,奖励600元;被市级内刊采用的,奖励200元;被县级内刊采用的,奖励100元;被本院院刊采用的;奖励60元。

11、调研文章、经验材料被收录到国家级编印的书籍中的,每篇奖励作者1000元;被收录到省级编印的书籍中的,奖励600元;被收录到市级编印的书籍中的,奖励300元;收录到本院编印的书籍中的,奖励100元。一般性信息按上述级别分档,分别奖励作者300元、200元、100元、50元;综合性信息按上述级别分档,分别奖励作者600元、400元、200元、100元。

12、典型经验材料在全市、全省、全国法院系统召开的综合性会议、专题性会议以及党委、人大、政府系统召开的各类重要会议上交流的,分别奖励经验材料执笔人现金300元、600元、1000元。领导作出批示、领导机关作为决策或指导工作依据、促进重要问题解决的,分别再加奖200元、400元、1000元。

13、同一篇文章(案例)多级多项受奖或刊发的,按最高的层次给予奖励。

14、获奖论文、发表调研信息文章的作者或所在部门于当年12月10日前申报奖励,申报时应将采用稿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一并报研究室审核,经审核确认后的报相关领导审批,发放相应奖金,奖金分配方案由部门自行确定。

15、年终从工作突出部门评选产生调研信息工作先进部门,具体评选标准及奖励,由党组另行研究决定。

六、相关说明

1、本办法所指的刊物仅指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法院出版发行的报刊、编印的内部工作信息。

2、本办法所指调研文章指2000字以上的理论研究、统计分析、案例分析、工作经验、先进事迹报道等稿件,不含网络材料。

3、本办法所指的采用信息仅指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法院编印的内刊、书籍采用的信息。

4、35岁以下干警(含35岁)和新任审判员发表的调研、信息文章同时计入所在庭室完成任务数。

5、发表的作品系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署名的,均分计算数量和计发奖励。

6、如发现上报材料有明显抄袭现象的,一律不计入考核范围。对2次以上出现上述情况的取消评先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7、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仅限于本院在编、在岗干警。

8、本办法与上级法院、本院制定的其他考评奖惩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9、本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院党组另行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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