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售证明
兹证明房产详细地点 房屋所有权属公司名称 公司职工某某某 所有,同意此房出售。
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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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证明
兹证明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金子村166号(23幢)6层17号房屋所有权属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职工李富乾所有,同意此房出售。
特此证明
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 物业管理分公司 2011年11月29日
《房屋出售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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