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水利局文件
紫水发„2010‟32号
紫阳县水利局
关于印发《水利局双创工作督办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紫阳县水利局双创工作督办制度》已报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抄送:县“双创办”(档二)
紫阳县水利局双创工作督办制度
为切实加强双创工作,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工作督查督办对象,包括全本系统各股站及下属供水公司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条督查督办工作由局督办室牵头,行政股、双创办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条督查督办的内容包括:
(一) 单位内部关于双创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 机关外部环境卫生情况;
(三)各股站内部环境卫生情况
(四) 县城供水水源地保护情况;
(五) 县城供水水质监测情况
(六) 各项水利工程实施进展及质量监督情况;
第四条督查采取不定期的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暗访为主。
第五条督查结束后,应将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第六条督查情况应及时进行通报,通报情况一般以会议、文件、电话等形式进行,通常以书面通报为主。对工作中值得推广的经验做法或工作中存在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应予以通报表彰或批评。
第七条通报时间可按月、季度、年度或一个专项工作结束后视
情通报;凡明确规定通报时间的应按时通报;对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随时通报。
第八条督查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和内容要求完成督查任务或不按要求通报督查情况的,对责任人进行口头警示;被口头警示2次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被督查单位存在明显问题,由于督查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细致,不深入,该发现而没有发现的,要对督查人员进行通报批评。被上级明查暗访查到并被通报批评的,将追究督查人员失职渎职责任,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
第九条对上级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推诿扯皮或拒绝执行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立即执行;仍拒不执行的,将给予纪律处理。
第十条被督查股站受通报批评一次,要按年度目标考评方案扣除相应分数,全年被通报3次以上的,对股站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该单位在年度目标考评中不得评为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