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抵押人(甲方):身份证号:住址:家庭固话:工作单位:职业及职务:单位电话:手机:借款人(乙方):身份证号:住址:电话:工作单位:职业及职务:单位电话:手机:抵押权人(甲方):身份证号:住址:电话:工作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抵押人、抵押权人、借款人三方现就抵押人为借款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等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抵押人担保的主债权合同为借款人与抵押权人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民间借款协议》。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抵押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抵押权人处办理的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提供担保。
第三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期限
借款人的借款期限为个月(大写),预计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
第二章 抵押物
第四条 抵押物内容
(一)抵押物为房产时的状况为:
1、路区号楼单元室。
2、房屋用途:
3、建筑面积:
4、房屋价值人民币(大写):
5、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6、备注:
(二)其他抵押物状况:
第五条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人应偿还给抵押权人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担保物保管费、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查询费、登记费、公证费、保险费、提存费、过户手续费、税费等)。
第六条 抵押权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抵押权与本合同第五条所示的“抵押担保范围”的债权同时存在。
第七条 抵押物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应按抵押权人的要求进行抵押登记,抵押登记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抵押人在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必须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交抵押权人执管。
第八条 抵押物的相关情况
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经设定租赁关系的,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租赁的事实告知抵押权人,本合同签订时抵押人应当将抵押物已经抵押的事实告知承租人。
抵押人承诺,在抵押登记前,该抵押物不存在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或地役权登记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第九条 抵押物的占有和保管
抵押期间,由抵押人妥善保管抵押物。抵押物发生毁损或贬值的,抵押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抵押物毁损或贬值后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和抵押人重新提供(增加)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抵押物,以弥补原抵押物价值的不足部分。
抵押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拆迁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有权选择提前优先受偿或者选择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十条 抵押物的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人拟出售、交换、赠与抵押物或者通过以抵押物抵债、作价出资等方式转移或处置抵押物的,应当事先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转让。 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抵押权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的情形。
第十二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的顺序
若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抵押权人依法或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时,所得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
(二)清偿所欠抵押权人的贷款利息;
(三)清偿所欠抵押人的贷款本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查询费、登记费、公证费、保险费、提存费、过户手续
费、税费等);
(四)多余部分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则向借款人追偿。
第十三条 抵押物共有人
本合同抵押物共有人(包括基于婚姻法规定享有财产共有权人)同意将本抵押物用于抵押,当出现主合同及本合同约定事项而导致处分抵押物时,愿意协商处理或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
第三章 主要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抵押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抵押人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可以将抵押物转让或作其他处分;
(二)准许抵押权人及其授权人通过合理方式检查该抵押物;
(三)如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抵押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拆迁事宜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四)抵押人与第三人就该抵押物发生任何纠纷的应在十日内告知抵押权人;
(五)因发生主合同及本合同约定事项而导致处分抵押物时,愿意协商处分或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
(六)抵押人及抵押物共有人已经认真查阅并知悉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内容及条款,并同意受其约束,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抵押权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抵押权人执管他项权利证书后,抵押权人方可按主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发放贷款;
(二)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人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三)抵押权人及其授权代理人有权对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物进行查询和认证;
(四)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处分,并获得优先受偿;
(五)抵押物发生毁损或贬值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和抵押人重新提供(增加)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抵押物,以弥补原抵押物价值的不足部分;
(六)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存在保证或其他物的担保的情形下,抵押权人有权选择先行实现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权。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及违约救济措施
抵押期间内,抵押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构成抵押人违约:
(一)未经抵押权书面同意,抵押人赠与、转让、重复抵押、迁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
(二)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处分抵押物,但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未按约定进行处理的;
(三)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未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四)抵押人隐瞒抵押物存在异议登记或地役登记或查封、抵押等权利受限的情形,或者抵押物在抵押登记生效后,出现申请异议登记或地役登记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五)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拆迁或者被征收等,抵押人拒绝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向抵押权人提前优先清偿;
(六)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如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抵押权人的权利实现的事项时,抵押人和借款人应按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总额的30%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同时,抵押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提前清偿、提前承担担保责任;
(三)以法律手段追偿贷款。抵押人对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查询费、登记费等)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各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应当向抵押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一)本合同自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对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变更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变更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合同文本份数
本合同一式三份,抵押人、抵押权人、借款人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 补充条款
抵押人(签字):
抵押物共有人一(签字):
抵押物共有人二(签字):
抵押物共有人三(签字):
借款人(签字):
抵押权人(签字):
签字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