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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例(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4-14 21:05:51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民间借贷案案例

民间借贷案案例:妻子欠的钱丈夫该不

该还?

2012年5月3日 08:11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施宇翔 通讯员 虞心欣 选稿:

李宏洋

妻子在外借了钱,当起了“老赖”,丈夫对这些却毫不知情。出借人认为,这应该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妻子不还,丈夫还。

这样的债务该不该由丈夫还?今天上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九堡法庭举行法庭公众开放日,对这起比较典型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了公开庭审。

2010年8月31日,被告周某称因生意需要向原告沈某借款10万元,周某和沈某约定了还款日期、借款利息等内容,并由担保人杨某进行担保。还款到期后,沈某屡次催讨,周某屡次推诿,至今分文未付。

万般无奈之下,沈某只好将周某和其丈夫蔡某一起告上法庭。沈某认为周某不肯还款,此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蔡某偿还。

庭审过程中,被告蔡某称自己从不知道其妻子周某向沈某借款的事,其次周某只是一个家庭主妇,并没有经营生意。

蔡某还称,妻子周某具有赌博恶习,在外面欠下巨额赌债,而且自2011年5月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

法院调查后认为,原告沈某和被告周某借贷关系有周某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周某应当按期归还借款。原告沈某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

案涉借款虽发生于被告周某、蔡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沈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蔡某有与周某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及该债务系被告蔡某、周某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被告周某并无固定职业,亦无证据证明其从事何种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

故应认定本案债务为被告周某个人债务,原告诉请被告蔡某共同偿还借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婚姻存续间的债务不一定是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因个人挥霍而向外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范围的,其配偶对该借款不承担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原告是知道夫妻双方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或有理由相信是夫妻一方代表另一方借款或能够证明该借款实际用于家庭生活及经营需要。 判出一条路来—— 一份逾越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判决

【 判决要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对此,比较通行的一种观点:就是直接按照上述解释进行推定,凡无解释所列两种例外情形者,均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尽管有不少同志对上述观点表示异议,但因苦于司法解释的障碍,而无法逾越。即使有个别例外判决,也被斥之为违法。目前,反映最强烈的就是呼吁修改24条。修改上述司法解释固然是一种途径,但其周期较长,“远水不解近渴”。最好的方法就是另劈溪经,从理论上寻找突破口,解决适用上述解释的障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及相关法理,“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适用该条,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为前提。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在没有两种例外情形时,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而并非夫妻一方任何种性质的举债,都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将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作为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前提条件,有其充分的理论基础和法律根据。这样,既可以逾越司法解释的障碍,又能避免适用法律上的“硬伤”,是解决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有效途径。据此,本人根据上述法理出了例外判决。本案判决理由详见北大法律网2007年6月20日《判出一条路来——逾越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障碍》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宜中民一终字第00152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祥玉,女,195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汽运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何昌林,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兰,女,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虬泾路56弄1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念正,男,195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虬泾路56弄15号

委托代理人田国进,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阮真武,男,1957年5月20日出生,住枝江市问安镇安阳路36号。

上诉人彭祥玉为与被上诉人张金兰、姚念正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枝江市人民法院(2006)枝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礼仁、胡远亮、朱晓玲组成合议庭,王礼仁担任审判长,并于2007年5 月 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彭祥玉的委托代理人何昌林,被上诉人张金兰、姚念正的委托代理人田国进,以及原审被告阮真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4年4月19日,张金芳(原告张金兰之妹)经原告张金兰同意,将属于张金兰所有的5万元现金以王敏丰的名义出借给被告阮真武,借款时被告阮真武知道该笔借款的实际出借人是原告张金兰。2005年8月26日,被告阮真武以16600元的价格将鄂A28838客运车1/10的股份转让给原告张金兰,经原告张金兰同意该转让协议由张金芳代签,并支付了转让价款,但原告张金兰并未实际参与鄂A28838客运车辆的经营。2005年10月18日,被告阮真武出具欠条一份,承认欠原告张金兰、姚念正借款66600元(含鄂A28838客运车辆的入股款16600元)。2005年11月9日,被告阮真武及鄂A28838客运车辆的其他合伙人将鄂A28838客运车辆及相关线路牌(经营权)全部转让,但未返还张金兰的入股款。现二原告多次催被告阮真武返还借款,但被告阮真武称无力返还。

另查明:原告张金兰与姚念正于2003年4月24日登记结婚,被告阮真武与彭祥玉于2005年11月16日登记离婚。

在原审质证过程中,被告彭祥玉提交了被告阮真武出具的“有关张金兰、姚念正借条的说明”一份,原告对该证据提出异议。被告彭祥玉认为,被告阮真武出具的“说明”证明借款用于“买码” (即地下“六合彩”),借款时自己不知情,故该借款是被告阮真武的个人债务,应由阮真武个人偿还。原告认为该证据是被告阮真武自己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法院不应采信,且借款是否用于“买码”不能作为被告不向原告返还借款的理由。同时认为,被告阮真武在与彭祥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二原告借款,借款时并未约定为个人债务,故该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阮真武与彭祥玉共同偿还。

原审认为:2004年4月19日,张金芳经原告张金兰同意,将属于原告张金兰所有的5万元现金以王敏丰的名义出借给被告阮真武,是显名的间接代理,因被告阮真武知道张金芳、王敏丰是经原告张金兰同意后,将张金兰的钱借给他,依法该合同直接约束原告张金兰与被告阮真武,被告阮真武应直接向原告张金兰返还借款。2005年8月28日,被告阮真武向原告张金兰转让鄂A28838客运车辆1/10的股权,并收取转让款16600元,诉讼中被告阮真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就该1/10的股份办理了退伙,即被告阮真武收取了原告张金兰的转让款,但其名下的1/10股份并未退伙,原告张金兰实际未取得鄂A28838客运车辆合伙人的地位,故被告阮真武应返还原告张金兰的入股款。2005年10月18日,被告阮真武出具欠条,承认欠二原告借款66600元(含入股款16600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其应在二原告催告其返还借款的合理期限内还款。因借款时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彭祥玉辩称该借款系被告阮真武的个人债务,并出具被告阮真武自书的“说明” 予以证明,原告对此持异议,其异议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信,被告彭祥玉应对该借款承担清偿责任。另外,原告张金兰及姚念正系合法夫妻,原告张金兰在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债权无特别约定为共同债权,张金兰、姚念正可作为共同原告进行诉讼。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四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遂判决:

一、被告阮真武、彭祥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金兰、姚念正借款666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张金兰、姚念正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00元,实际支出费1500元,保全费1480元,合计5480元,由被告阮真武、彭祥玉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彭祥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和理由是:

1、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该债务是阮真武在“买码”输钱后,向其姘妇张金芳借贷的债务,并不是向张金兰、姚念正借的,后将该债务转换成张金兰、姚念正为债权人,其债务存在虚假。

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该债务属于阮真武个人债务。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是错误的。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06)枝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连带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张金兰、姚念正答辩如下:

1、原审判决事实清楚;

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阮真武没有提出书面答辩,当庭辩称:自己因“买码” 输钱后直接向张金芳借的款,当时并不知道是张金兰的钱。2006年4月,应张金兰、姚念正的要求,向其出具了欠条,并已偿还10000元。

在二审诉讼中,上列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查明,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张金芳在与阮真武姘居期间,于2004年4月19日以王敏丰(张金芳二姐夫)的名义出借5万元现金给阮真武。2005年8月28日,张金芳又以张金兰名义与阮真武签定一份“转让协议”,将鄂A28838客运车辆1/10的股权转让张金兰,张金芳给付阮真武转让款16600元 。之后,应张金芳、张金兰、姚念正的要求,阮真武将上述借款和股权转让款向张金兰、姚念正出具了66600元的欠条,落款日期为2005年10月18日。

本院认为:

1、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由此可见,夫妻共同债务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即夫妻一方只有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才具备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七条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之间具有家事代理权,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上述规定,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作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重要决定,应当经另一方同意;否则,对另一方无约束力。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由第三人举证证明。只有第三人能够证明“他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才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否则,另一方可以对抗第三人。本案借贷数额巨大,显然超出了日常家事代理的范畴。而第三人张金兰、姚念正既不是债务直接经手人,又没有证明其借款为阮真武、彭祥玉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而,该债务对彭祥玉没有约束力。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适用该条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为前提。也就是说,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夫妻共同利益”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在没有两种例外情形时,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而并非夫妻一方任何种性质的举债,都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夫妻一方的恶意举债、非法债务、或者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都会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显然不符合立法精神。

4、虽然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否“为夫妻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应当由举债人举证证明。举债人不能举证或者认为其举债没有用于夫妻共同共同利益时,应由第三人举证证明其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因而,举债人或第三人首先应当证明其举债属于“为夫妻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也就是说,只要举债人或第三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是“为夫妻共同利益”,那么,在没有两种排除情形时,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本案举债人没有证实其举债属于“为夫妻共同利益”,第三人亦未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为夫妻共同利益”而举债 。综上所述,阮真武与张金兰、姚念正均不能证明上述债务属于“为夫妻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从债务的基本性质上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存在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前提条件。同时,该债务数额巨大,超出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张金兰、姚念正也没有证明该债务系经彭祥玉同意的债务。因而,阮真武所欠张金兰、姚念正的债务,不论从哪个方面来考察和判断,都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彭祥玉的上诉理由成立。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的全部债务都是在阮真武与张金芳姘居期间,阮真武向张金芳所借,几经转换成张金兰、姚念正为债权人,其债务存在虚假问题。因本院认为彭祥玉不承担责任,该债务是否虚假,只涉及到阮真武的责任问题,而阮真武并未上诉,故本院对债务是否虚假问题不作审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判决如下:

一、维持枝江市人民法院(2006)枝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枝江市人民法院(2006)枝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变更为:阮真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张金兰、姚念正借款66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实际支出费1500元,保全费1480元,合计5480元,由阮真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张金兰、姚念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礼 仁

审 判 员 朱 晓 玲

审 判 员 胡 远 亮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袁 昌 芹

推荐第2篇:民间借贷案例解

1、借款仅凭借条是否成立?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陈某与吴某之间借款合同是否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虽然被告吴某向原告陈某出具借条,但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合同的生效,不仅要有合同双方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首先要看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借据是否真实有效。在该前提下,还应审查履行情况。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的能力,如果当事人主张现金交付,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条的,一般可视为其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本案中,陈某主张的借款金额为52万元,属于大额借款,陈某主张是现金交付,但在诉讼中陈某除提供借条外,未能提供借款来源依据及给付吴某52万元的其他证据,仅凭借条并不能证明其交付钱款的事实。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于债权人依据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对借条的审查不仅要形式审理更主要进行实质审查,特别是对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的金额,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除了借据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需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综合判断当事人的主张能否成立,单凭一张借据是难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综上,陈某要求吴某归还借款52万元及利息证据不足,陈某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2、受胁迫的民事行为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志杰不应当給付张晓萍欠款伍万元,因为欠款并未实际发生,并且欠款是在胁迫情形下所写,违背朱志杰的真实意思表示。

陈剑峰律师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张与朱之间并不存在实际的借贷关系 2006年3月,双方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离婚,调解书中明确规定,“双方财产已分清,无其他争执。”由此可见,朱与张在2001年3月离婚时,双方之间财产已经分清,朱不欠张任何债务。 2007年7月10日,朱給张打下一张5万元的欠条,其实,双方之间根本没有实际发生过借贷关系,在本案开庭时,张也向法庭陈述了朱没有向张实际借过5万元的事实。

二、朱向张打下5万元欠条是在受张威胁、胁迫的情况下所为,违背了朱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2007年7月9日晚,张无理取闹,竟然跑到朱工作单位闹,并威胁朱说,“我跟你没完”,“我明天到你单位脱光衣服寒碜你”以及“我要自杀”,在这种情况之下,朱无奈只好被迫写下5万元的欠条。朱是在张威胁、胁迫的情况下,是在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之下,完全按原告之意写下5万元的欠条这一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三、人格损失费并无法律依据

公民的人格是指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以外的人身权,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权利,它属于一种精神利益。朱打下5万元欠条上说明“人格损失费”是按张的意思所写的,然而,在法律上并没有“人格损失费”这一法律概念,在事实上张也没有人格损失。朱既无侮辱、诽谤过张,也没有公然丑化张人格,更没有宣扬过张的个人隐私,所以张的人格在事实上并没有受到朱的任何侵害,所谓“人格损失费”完全是张威胁朱写下5万元欠条的巧立名目,借以披上所谓合法化的外衣以达到其讹诈被告的财产罢了。

因此,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张向朱追讨5万元欠条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优势证明规则的运用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根据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当事人不需要对案件待证事实达到百分之百的证明程度,本案中,依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原告需要对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负证明责任,根据优势证明标准,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根据庭审陈述,使我们更有理由相信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可能性更大。原告提供的证据虽然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也提供了一定的证明借贷法律关系不存在,但根据优势证明标准,法官运用自由心证制度,可以得出该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盖然性更大。

从证据的证明力上讲,书证的证明力大于当事人的陈述。因此,被告辩称的理由不成立;第三,在借款时,虽然被告未向原告出具借据,从某种意义上说,原告欲证明借贷关系事实的证据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是根据民法理论的盖然性原则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之证明力来判断,应认定借贷关系存在这一法律事实,更令人信服。综上分析,可推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的法律事实

4、利息能否重复计算? 原文作者认为,被告因房地产经营缺乏资金于2008年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其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被告在借款时并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只是约定利息半年支付一次,在原告主张还款而被告无力还款时,原告在原有本金基础上复算利息作为第二年本金,虽然被告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但实际原、被告只是履行了一个领款、借款条据手续,并没有实际的还款、借款事实行为。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法律规定,且被告对将利息计入本金的计算方法存有异议,故对原告主张本金184960元不予支持。依据《www.daodoc.com银行利率网案例分析。原告既然以特定的“借款”作为事实的基础,尤其是在被告关于“空打”欠条的辩称下作了重大事实陈述的变更,且解释得那么详细,由原告负担为此举证的义务自然应当。欠条在此成了待证的证据,是待证的对象,而非已认证的事实。本案在原告不能举证说明,无法完成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法庭应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借款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存在,原、被告之间欠款的债权债务关系难以认定”等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应由原告来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6、高利贷不予保护

第一种观点认为是高利贷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以下简称为《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精神,可以界定出民间借贷的合法利息范围与高利率之间的分别,即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利息在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以内,视为合法利息,应受法律的保护;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视为高利率,超出四倍限度以上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我国《合同法》第211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这一规定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民之间借款问题司法解释在立法上的确认。在《合同法》颁布施行之前,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基本上是按照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合法利息均予保护,而对于约定过高的利息是不予保护的。这点,在我国司法界大家几乎是认同的。《合同法》生效施行后,乃至当前,我国法律或行政法规尚无关于限制民间借贷利率新的具体规定,且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尚未废止,因此,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时,仍应当按照《若干意见》的规定予以认定与处理。本案中,按照当年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58%计算,原告褚某最高放款年利率不得超过22.32%,但是依据双方约定,褚某实际放款年利率达到60%,超出37.68%,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受法律保护。

7、违约金过高能否得到保护?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按此规定,法院对违约金数额的调整是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前提的,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法院能否主动介入呢?对于民间借贷合同,法院对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违反民法公平原则或者有放高利贷规避法律嫌疑的,可以主动进行审查。在具体方式上,法官可以充分利用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对违约金数额的高低享有合法的请求变更权,由其来决定利益的取舍。这样可以很好的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平公正原则的矛盾。

推荐第3篇:民间借贷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民间借贷)

一、案例背景

2009年6月17日,因被告皮某缺少资金,便向原告罗某借款515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3%计息,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原告罗某如约向被告皮某提供借款后,被告皮某当即向原告罗某出具了借据。2010年6月16日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罗某多次催收,被告皮某一直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为此,原告罗某将被告皮某告上了法院。

二、案件分析

第一、本案中原告罗某向被告皮某提供借款,被告皮某向原告罗某出具借据,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同时,原、被告约定明确借款期限,被告皮某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罗某催收仍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偿还原告罗某的本金及利息。

第二、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被告之间虽就借款利息做出了约定,但是该约定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超出部分不应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皮某偿还原告罗某借款本金515000元,并按银行年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至还款日止,对超出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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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10个典型案例

案例要述

01 .年利率超24%民间借贷利息不受保护 02 .仅有支付凭证并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 03 .约定本金预扣利息以实际交付为本金 04 .分手费名义打的借条不受到法律保护 05 .写借条后否认,拒绝笔迹鉴定被判赔 06 .欠条基于其他关系形成应从其他审理 07 .结婚期间借的钱离婚了也要共同偿还 08 .房子作了抵押却未办理手续需担责任 09 .行为人未作保证意思表示无保证责任 10 .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不予支持过户

案例详解

01 .年利率超过24%民间借贷利息不受司法保护 基本案情 2012年,王某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10万元,月利息为2.5%。当日,李某将该笔款额支付给王某,后王某每月给付李某利息4000元,共支付4万元。现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尚欠的利息。王某辩称,月息2.5%过高,应将已支付的利息部分冲抵本金。

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约定的2.5%月息,即年利率为30%,超过了司法保护范畴,故对李某要求按照月息2.5%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另双方约定的利息并未超过36%,属自然之债,故对于王某主张对超过24%年息部分冲抵本金的抗辩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本案涉及到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为民间借贷的利息划定了两条界限,设置了三个区间,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属司法保护范畴,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超出部分无效,对于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部分则属于自然债务,即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

02 .仅有支付凭证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 基本案情

康某于2012年2月4日、2月6日、2月7日分三次共向孙某账户转款30万元;2012年2月9日又分两次转款17万元。现康某持五张转账凭证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偿还47万元借款,孙某承认已经收到该款,但否认存在借款关系,并提供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用以证明该转款为货款。

法院认为,康某仅提供支付凭证,只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流转,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和借贷事实两个构成要件,借贷合意主要表现为借条、欠条或口头协议,借贷事实表现为转账凭证、收条等。应由原告对上述两部分内容承担举证责任。当然,这种举证要掌握动态分配原则。当被告抗辩转账凭证仅是偿还其他债务时,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举证完成,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要件继续承担举证责任。

03 .在约定的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作为本金数额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27日被告范某、张某向原告薛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30000元,于2013年9月29日偿还,每月支付利息7500元。范某、张某给原告出具借条后,薛某实际交付张某22500元。2013年9月26日,范某、张某偿还薛某32000元。原告薛某主张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被告辩称已偿还3.2万元,不同意继续偿还。 法院认为,薛某与范某、张某虽约定借款本金为30000元,但实际仅交付22500元,故应以22500元作为借款本金数额。 法官寄语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出现借条中约定的金额与实际给付的金额不一致,在给付款额时,债权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虽然双方在借条中已经明确载明借款数额,但应以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借款本金数额,并按照该实际出借数额计算利息。

04 .“分手费” 打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5日,张某持王某出具的借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偿还其50万元及相应利息。借条载明:今向张某借款50万元,借款人王某签字。王某辩称其没有向张某借款,双方原为情人关系,后当王某提出分手时,张某要求王某给其50万元作为补偿,因王某无力支付,便为张某出具借条一张。证人李某和杨某出庭证实张某与王某系情人关系,张某也未予否认。

法院认为,张某主张与王某存在借款关系的证据仅是借条,未能提供支付借款的相关凭证,且借条系在双方不正常两性关系存续期间形成,故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我们在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借贷事实这一要件时,需要结合借贷金额、贷款人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细节等进行综合判断。如果经审查不存在借贷事实,则不能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对于因分手而形成的借据属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

(四)款的规定,认定其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05 .写借条后否认 拒绝笔迹鉴定被判赔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20日,邓某为王某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今向王某借款10万元,借条上签有邓某名字。现王某依此借条要求邓某偿还借款。邓某辩称自己从未给王某出具过借条,该借条的签字并非本人所写,并要求对借条上的笔迹进行鉴定。但在选择鉴定机构时,邓某却表示放弃鉴定。一审法院以王某无法证明该借条真实性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王某提起上诉,并在上诉期间提出笔迹鉴定申请,但邓某拒绝提供对比样本,致使鉴定无法进行。

法院认为,应由债务人邓某对签字是否真实承担举证责任,现邓某拒绝鉴定,故依法判令邓某偿还借款10万元。 法官寄语

民间借贷案件中,债务人仅以借条并非其本人签字为由进行抗辩并不能否认借条本身的真实性,债务人有义务继续举证证明,申请法院鉴定是债务人应承担的举证义务,而非债权人的义务。当债务人拒绝鉴定时,即意味着其举证责任并未完成,无法否认借条的真实性。

06 .当欠条系基于合伙、买卖等其他法律关系形成时,应按照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基本案情

王某诉称,丁某向其借款6万元,承诺三个月还清并出具欠条。借款到期后,丁某一直未还,请求法院判令丁某偿还借款6万元。丁某辩称,从未向王某借过钱,这笔款是因为和王某合伙开公司,双方各投入6万元,后公司效益不好,王某提出退伙,要求丁某为其出具欠条。一审法院认为欠款事实成立,判决王某给付借款6万元。丁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合伙纠纷,请求二审法院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内容予以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不属民间借贷纠纷,应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内容予以审理。故向王某进行释明,建议其变更诉讼请求,王某坚持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诉讼,故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欠条不同于借条,法院不能仅凭欠条就认定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存在。而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如果发现不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按双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07 .结婚期间借钱 离婚了也要共同偿还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孟某向范某借现金440000元,期限一年。每月利息10500元。借款发生于孟某、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到期后孟某未予偿还,范某诉至法院要求孟某、朱某立即偿还借款440000元,而此时孟某与朱某已经离婚,朱某辩称其对孟某的借款行为并不知情,此款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本案借款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孟某虽以个人名义负债,现朱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判令朱某与孟某共同偿还借款。 法官寄语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应由夫妻共同承担,但如果举债人的配偶能够证明存在如下事实,可以免除其偿还责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系个人债务;二是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所得财产为各自所有的事实;三是所借的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08 .房子作抵押却没办手续输官司 基本案情

王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李某借款60万元,并为李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李某人民币陆拾万整,借期一年。”同日,王某的朋友胡某为李某出具抵押担保书,约定将胡某所有的房产抵押给李某作为担保。该抵押合同签订后,胡某将房产证原件交给李某保管,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还款,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李某借款60万元,同时对胡某抵押的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被告胡某以抵押未办理登记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因不动产抵押物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现双方约定的抵押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尚未设立,故对原告李某要求对涉案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出借人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而抵押权的实现,并不是以占有抵押人提供的房产证为条件,而应在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出借人不能依据抵押合同享有优先受偿权。

09 .行为人没有做出保证的意思表示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何某为完成工程项目向王某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据,双方约定,借期三个月,如到期不能还清,北方某公司可以从给付何某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给付王某,北方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刘某签字确认。借款到期后,何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何某还款,北方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刘某无权代表北方某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另从借条的表述看,并没有保证的意思表示,因此,驳回了原告要求北方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 法官寄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仅仅写明“经手人”或“中间人”等字样而没有注明系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0 .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当事人要求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15日,祖某与袁某约定:祖某给付袁某15万元用于购买袁某一户住宅,如袁某在三个月内将预付房款返还给祖某,则祖某不再购买该房产。当日,祖某交付袁某15万元。此后,袁某每月向祖某支付6000元,共支付6个月。现祖某诉至法院要求袁某交付房屋并过户至其名下。袁某辩称,其向祖某借款15万元,祖某因担心袁某到期不能偿还,双方又签定买卖房屋合同,每月支付的6000元系给付袁某的利息。 法院认为,根据袁某每月给祖某6000元汇款的事实及房屋买卖合同相关内容可以认定双方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故对祖某请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在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为避免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质系对借贷关系的一种担保,即当债务人一旦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选择执行买卖合同,这种约定属于《担保法》中规定的流质条款,即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条款,系无效条款。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要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推荐第5篇:民间借贷

■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

邹挺骞

博客地址:fourcourt.blog.wzdsb.net 温州金融**发生后,坊间关于民间借贷的疑问很多,也产生一些不同看法。故将主要问题梳理解答如下:

1、利率以何为限?

银行贷款利率由国家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约定,但利率以何为限?国家法律与行政法规对此都未作规定。只有司法解释对此有作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如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年6.56%,则民间借贷不能超过6.65的四倍,即26.24%,换算为温州民间的通俗算法,也就月息2分2厘左右。因此,从法院审判的角度考察,借贷双方可以约定高利率,但法律保护的仅仅是四倍利率以内,超过部分不予保护。有人认为,四倍的“红线”是民间借贷和高利贷之间的“分水岭”。虽然这个提法仍有待商榷,但在没有更好的区分方法之前,可以采用这一标准。

2、无约定利率的借贷怎样计息?

公民个人之间的借贷,往往由于多种原因,没有约定利率。对此,应严格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处理,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在实践中,一些人提出,在《合同法》施行前,无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法院是按照银行贷款利息判决的,现在变成了对利息不予支持,是否不公平?我们认为,法院以前的做法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即“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这一规定属于司法解释,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相抵触,故该条款自然归于无效,不再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在出借人催讨利息或起诉后仍不付息的,可予支持此后的利息。依据是上述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息计息。”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当事人对是否催告发生争议,不好确定,故法院将起诉日作为催告日,从此日开始计息。这一做法,虽不一定科学,但仍不失为一种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好的办法,体现了司法审判中的利益平衡原则。

3、利息预先扣除,本金怎么算? 在民间借贷中,利息预先扣除的做法比较常见,尤其是在一些担保公司发放贷款中较为普遍。如借款人向出借人借入500万元,出借人在出借时就先行扣除第一期利息50万元,而借款人实际只得到45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计算借款本金应该是多少呢?出借人主张的是500万元,应否得到法院支持?在《合同法》出台前,该问题多具争议,《合同法》出台解决了这一问题,该法第二百条明文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年立法的这一规定,有力地保护了借款人的正当权益,且符合公平正义精神,在实践中执行效果较好。

4、对复利的计算有何规定?

复利是指将利息计入本金,再产生利息。《合同法》没有对复利应否支持作出规定。在人民法院传统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大多对复利也是不予支持的。由于银行的信贷合同可以按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计算复利。因此,也有观点要求放宽民间借贷复利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吸收了这一观点,其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见,我国法院的态度是,在民间借贷方面,原则上限制复利计息,但在四倍利率之内,出借人计息入本,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对超出限额部分不予保护。

5、利率和利息有什么区别?

利率和利息是两个既有关联又有不同的概念,在实务中,一些人两者不分,造成混淆。通俗地说,利率是指利息和本金的比率,而利息是指因存款、放款而得到本金以外的钱。由此可知,利率是一个具体的数字,利息是指具体的金钱,两者并不相同。而在温州民间,两者有时会混用,比如“月息三分”的说法,实际上是指一元钱的借款一个月产生3分钱的利息,换成利率则为每月3%或每年36%。科学地区分利息和利率,可以对一些民间借款上的借条进行科学甄别,从而作出合理判断。如在一起民间互助会式的借款中,借据上写着息3分,又写着月利率为30%,那么这很可能是30‟的笔误。又如在正常范围内,既约定利率又约定具体利息数额的,两者冲突时,应当认真予以查清,探究双方借款时的实际意图和真实约定。

6、典当行如发放贷款,能按月综合费率计算吗?

按照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当行不能从事存、贷款业务,也不能经营民间借贷。对于一些名为典当实为高利贷的行为,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些名为典当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的案件,对于典当行收取的月综合费,则不能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动产质押月综合费率不能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月综合费率不能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月综合费率不能超过当金24‟),只能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执行,即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以内。

7、民间借贷的生效时间怎样界定?

金融机构的信贷合同可以约定生效时间,可以是签字时、成立时、批准时、放贷时等时间,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只有一个时间,即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合同法》在第二百一十条中作出这一规定,其意义在于针对民间借贷的复杂性和无序性,出台一个统一的生效时间有利于对权利人的保护。如合同签订后至贷款提供前,贷款人的资金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再出借,故其可以合同未生效而不借。又如口头约定借款则合同成立,贷款人后了解到借款人资信极差出借有重大风险,也可重新磋商借款事宜。法律设定提供借款时生效这个节点,就是针对民间借款的随意性而设立的,允许借贷双方有一个反悔和重新协商的过程,是法律应对纷繁复杂社会生活而作出的一项灵活性的制度安排。当然,这种反悔也不是随意的,如果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因一方过错导致他方受损,仍可以请求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

8、诉讼时效“两年过期”吗?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诉讼时效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民间广泛流传着债权“两年过期”的不准确的说法。《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适用这一条文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如果没有提出,人民法院就不应该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另一个问题是,许多民间借贷的借条上并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债权人也没有进行催讨,债权人提出适用二十年的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也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从近年来审判实践看,在债权人债务人就时效利益产生对抗时,法院一般侧重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这不仅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精神,也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对现代司法审判的影响。

温州都市报 2011-10-26

推荐第6篇:民间借贷自查报告

中国XX银行XX支行民间借贷、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整治活动自查报告

XX分行:

为了强化案件防控制度执行力,形成良好的岗位制衡机制;加强员工行为排查,及早发现和处置民间借贷风险;着力提高全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案防意识和合规意识,有效防范案件风险,维护邮政金融资金安全和企业声誉。XX支行根据市分行、县支行关于开展民间借贷、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整治活动的文件精神,进行了自查。现就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的基本情况

(一)自查范围:XX支行现有人员X人,其中支行长1人,营业员3人。

(二)自查时间:2014年9月15日至18日。

(三)自查内容:

1、银行资金参与民间借贷的四种形式,即:一是银行内部员工以银行名义向企业和个人借贷;二是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流向民间借贷;三是企业和个人套取银行贷款参与民间借贷;四是银行信贷企业提供对外担保,被担保企业参与民间借贷。其中,前两种形式的民间借贷,会直接给银行造成资金损失,是此次排查和整治的重点;后两种形式的民间借贷,会间接给银行带来风险,可能给银行造成资金损失,也是排查和整治的内容。

2、同业“飞单”的排查,即银行员工不将客户业务通过本行系统办理,而交由其他银行或者未与本行签订代理协议的保险公司办理。本次排查,主要通过全面盘查网点柜面、工作台位的单式进行排查,检查有无非本行业务单式或非签约保险公司单式的情况,如发现有非本行业务单式或非签约保险公司单式的,应深入排查是否存在“飞单”行为或非法集资的情况。

3、理财业务风险排查,是否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是否利用理财业务非法集资。

(四)自查方式:通过业务检查、员工谈话和举报等方式。

二、自查具体情况

(一)业务检查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及调阅电视监控,自查2014年1月至检查日的理财、保险和大额存取等业务办理情况,网点办理理财业务和保险业务均在网点营销办理,向合适的客户介绍合适的产品,自查情况如下:

1、未发现员工不将客户业务通过本行系统办理,而交由其他银行或者未与本行签订代理协议的保险公司办理情况:

2、未发现网点柜面、工作台位有非本行业务单式或非签约保险公司单式的情况。

3、调阅电视监控(2014年8月5日至8日,9月2日至10日),未发现网点人员将业务专用章带出网点情况;日终业务专用章放置于尾箱内,随尾箱入业务库。

4、未发现利用理财业务非法集资情况。

(二)员工谈话和举报

XX支行组织了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资阳市分行民间借贷、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整治活动方案》的学习,由支行长在学习后对营业人员分别谈话,了解员工收入与支出,有无涉及黄赌毒情况;在谈话中鼓励员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信箱、网上投诉等方式举报,同时保证不将举报人信息透露给任何人。通过谈话,网点营业人员均表示知晓活动方案,未发现他人有参与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情况,了解对于举报渠道畅通和保护举报人的安全措施。

三、自查总结

XX支行本次开展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整治活动自查活动,对网点人员进行了全方面的了解。通过自查,网点业务印章管理、保险业务办理和理财业务办理能坚持基本的业务制度,未发现网点人员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情况。

XX支行

2014年9月17日

推荐第7篇:民间借贷合同

抵押借款合同

民贷字第

借款人:

放款人:

合同种类:民间借贷

提示:本合同涉及合同各方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请仔细审阅后签署。

贷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青岛市房地产抵押条例》的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贷

第一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大小写

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二条 借款用途:借款人保证本合同下贷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第三条 借款种类:本借贷行为是借款人与贷款人自愿的民间借贷行为。

第四条 借款期限:借款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

月。实际借款日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实际还款日,按借贷双方约定相

应顺延。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在办妥抵押登记后,于取得他项权证当日向借款人发放

贷款。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借款利率的和计息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内的年利率(提前还款由本合同第七条另行规定)

为百分之,即%(如遇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或利息税,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利息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按期偿还,共分期,每期还息金额为元,第一

期还息日为年月日,第二期还息日为年日。

逾期利息每天按贷款本金的百分之一计算。在法院支付令或强制执行通知书规定的还款期限

后,逾期利息双倍计算。担保方式由本合同中相应的抵押条款确定。

第六条 违约金: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人应承担借款本金30%的

违约金。

第七条 提前还款(指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金):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

取得贷款人的同意,提前归还贷款的,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还要另支付30天的利息(利

息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计收)。

第八条 贷款人在收到抵押人的抵押物他项权证当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双方

在本合同签定后,如贷款人无故拒绝或不能按约定发放贷款,贷款人承担借款人由此支出的全

部费用,并向借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的10%的违约金。

第九条 借款人承诺:

1、保证抵押物产权清晰,无任何纠纷;

2、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3、保证本合同项下贷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4、借款人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或变更住址、通讯方式时,借款人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

起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借款本息的偿还;

5、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其他资料,并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查与借款有关的个人资信、

借款用途及个人还款能力等情况;

6、借款人保证不因任何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条 贷款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对借款人姓名、职业及其他有关资料均给予保密;

3、保证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提前收回贷款及抵押物处置: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贷款人的原因要求提前收回贷款的,应提前30日书

面告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但发生下列事项或抵押条款规定的影响

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或处置贷款物,

并向借款人发出提前还款通知,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

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借款条款中的任何承诺;

3、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承担债务;

4、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贷人偿还贷款本息;

5、借款人连续两期末按时偿还贷款利息的。

第十二条 订立、执行本合同所需服务费、评估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支付。

第十三条 如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应对抵押房产办理财产保险。投保期限应等于双方约定的贷款期限。

若借款展期,借款人须办理延长投保的手续;如被保险房产因意外造成损坏,贷款人有权从保

险赔偿中优先收回抵押贷款。

第二部分抵押

第十四条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所有并拥有处分权的位于青岛

市区路号栋单元户,建筑面积平方

米的合法房地产(房产证号:)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

第十五条 抵押价值:本合同项下抵押房地产共作价人民币(大写):元整。实际抵

押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第十六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第十七条本合同签订后的当日,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

登记;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饰重要事实导致登记不能、抵押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撤销

的,贷款人和抵押人承担额两倍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随时接受贷款人

的监督。

第十九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30日内向贷款人

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二十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出租、出售、

转让、馈赠、再抵押、抵偿债务等。如由此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抵押人承担全部责任;经贷

款人书面同意出租后转让的,抵押人可以将抵押物出租后转让,但租金和转让所得应提前足额

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

价后,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

第二十二条 因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条所述情况,贷款人宣布提前收回贷款而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提前

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第二十三条 处置抵押物和因订立、执行本合同以及为实现债权所可能产生的抵押物的估价费、鉴定费、

过户费、执行费、诉讼费、拍卖费、贷款人律师费等由借款人、抵押人共同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中“借款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无效或变更,不影响“借贷条款”其他部

分效力,也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当日协助抵押人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抵押

他项权注销登记。

贷款人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抵押人到期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的,应向抵押人

支付全部贷款本金5%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抵押人造成的损失:

1、拒绝办理他项权证注销手续

2、因抵押他项权证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损坏、难以办理抵押注销的;

3、未向抵押人出具书面通知将上述他项权证转让、转借的;

4、因贷款人变更地址、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的;

5、其他足以影响抵押注销的原因。

第三部分 其他约定

第二十六条 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自缔约人签字、抵押登记受理之日起生效,与贷款人

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如

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有本合同各方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合同各条款仍然

有效。如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应有本合同各方共同办理。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需要缔约

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七条 债权债务的转让: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

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十八条 合同项下所有附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借款人、贷款人、房产抵押登记机构、咨询服务商各执一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注:借款人预抵押人不是同一人时,抵押人与借款人共执一份,由借款人领取并保管)。

第三十条缔约人对本合同的以上条款均予完全认可,对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明晰,无异议,无疑义,

确保遵守。

借款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抵押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贷款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本合同签定日期:年月日

鉴定地:青岛市

推荐第8篇:民间借贷判决书

XXXXXX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

原告XXX,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家住XX县XX镇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X,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家住XX县XX镇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

原告XXX与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X年X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X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2014年3月2日,被告XXX因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一年归还,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并口头约定月利率3.5%。当日原告从农村信用合作社汇给被告XXX20万元。之后,被告按本金20万元支付月利息7000元至2015年3月,2015年4月至6月,每月支付月利息6000元。之后,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未支付利息亦未归还原告本金。该借款系被告XXX夫妻共同生活发生的债务,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XXX与其妻子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按月2%计算至归还之日,暂计于2016年6月底为4.8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X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xxx与被告xxx于2002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0xx年x月x日,被告xxx与原告xxx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

一、xxxx同意借款人民币30万元给xxx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签订本约之同时,由xxx给付xxx,不另立据。

二、借款期为一年。

三、若xxx未按上述事项执行,须向xxx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本金每日5%收取。”原告王礼勤于同日通过其妻xxx银行账户将人民币20万元转入被告xxx银行账户。被告xxx于2014年3月31日、4月30 日、5月31日、6月30日、7月31日、8月31日、9月29日、10月31日、11月30日、12月31日、2015年1月30日、2月28日、3月31日分别汇入xxx账户各7000元,于2015年4月30日、5月31日、6月30日分别汇入xxx账户各6000元。嗣后,被告xxx未向原告王礼勤还款,原告xxx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未果而成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xxx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借款合同》一份、银行存款明细账一份、本院依职权调取的二被告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一份及本案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被告x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认为原告xxx提供的证据及上述事实可以采信和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xxx所借原告xxx借款20万元,有已被本院采信的借款合同、银行存款明细账为据,原告xx与被告xxx之间依法成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书面约定借款期限及违约金,被告xxx在借期内按月固定付款,付款金额与原告陈述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为3.5%能够印证,且被告未对原告起 2

诉的事实予以答辩,视为认可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故应认定该笔民间借贷为定期有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超过年利率24%,现原告xxx要求被告xxx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可予支持。虽然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上只有被告xxx的签名,但由于被告xxx与被告xxx系夫妻关系,原告就被告xxx/x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被告xxx、xxx均未能证明该债务系个人债务,故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被告xxx/xxx共同偿还。被告xxx/x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x、x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xx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为2510元,由被告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有上诉,应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预交上诉费XXXXX元,逾期不交费亦未提出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XXX

二O一X年X月X日

书 记 员 XXX

一、判决书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推荐第9篇:民间借贷合同范本

很多私人间的借贷,基于亲友等感情信任,只有口头承诺等而没有签下合同,往往到后来产生纠纷。民间借贷过程中,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间借贷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民间借贷合同范本一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保证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民间借贷合同范本二

合同编号: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需要,向出借人申请金额____________的借款,经保证人保证担保,出借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借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借贷利率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金额(大写)用途种类人民币利率期限年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结息。

第二条担保内容

1、保证人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出借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2、保证人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3、保证人和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当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时,保证人保证在接到出借人书面索款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地代为偿付。

4、保证人接受出借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并应及时提供财会报表等资料。

5、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出借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出借人的同意。

6、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条款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7、保证人应予赔偿因自身过失而造成的出借人损失,向出借人支付借款金额_______%的赔偿金。

8、借款人出现违约逾期不还款情况由出借人登报声明公示其违约信用信息

第三条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借款的,应在借款到期前10天向出借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保证人同意后由出借人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当出借人按约将出借款项交付借款人后,出借人有权将本合同涉及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出借人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借款人与保证人时,债权转让依法生效。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保证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补充协议书、授权委托书、保证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出借规定办理。

第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借款人、出借人、保证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

住所:

保证人:

住所:

保证人:

住所:

出借人:

住所: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

民间借贷合同范本三

订立合同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方;

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贷款方。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元,用于______。预计用款为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

第二条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20%。

第三条

借款方保证从____年____月起至____年____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四条

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慨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借款方如果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原定利率罚息50%。

第七条

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合同经过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总行,分行各一份。

借款方________(盖章) 贷款方_______(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推荐第10篇:民间借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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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依据

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依据

民间借贷主体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中,应规范、合法的操作,以下是关于民间借贷现行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民之间的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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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之间的无息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第一百二十四条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则》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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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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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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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在进行民间借贷时,为保障借贷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借贷主体合法权益的有效实现,笔者建议最好根据实际需要依照本法设立担保。笔者认为设立房产抵押的担保较明智。

五、《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因民间借贷中常常设立城市房地产抵押的担保方式,因此,作为城市房地产抵押的专业性法规,建议借贷主体在设立城市房地产抵押时,依照本法设立,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出借人债权的实现。

六、《青岛市房地产抵押条例》本法是青岛市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基础之上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在青岛市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设立房地产抵押,依据本条例会更具可操作性、便捷性。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为使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更高,往往要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借贷合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不易更改。可以避免很多纠纷的发生。

八、《公证程序规则》本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基础之上出台的具体规则,在青岛市进行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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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本规则操作会更高效。但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已于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明年3月1日后进行公证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九、《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细则》该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及《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而制定的专业性法规,该细则更具有专业性、针对性,更适应于设立抵押的民间借贷合同的公证,值得注意的是,《借款合同条例》已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而失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也因《公证程序规则》的颁布而失效,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也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于2006年3月1日的实施而失效。

民间借贷主体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只要能依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进行操作,制定合法、规范、完整的借贷合同,就能有效保障民间借贷活动的顺利进行,使借贷双方的目的得以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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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民间借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并指派我们作为其一审代理人,现我们就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事实清楚。

被告向原告的借款事实十分清楚。2009年10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6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且被告写下借条,表明收到借款。后被告又于2010年10月26日、2011年1月2日分别借款4000元和800元,有被告亲笔出具的借条二张为证。双方之间所签定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双方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被告应返还借款及借款利息。

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648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于2009年10月22日在借款合同中规定:自2010年10月22日起,刘玉文尽快为杨玉霞解决本金。2010年8月10日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都说没钱。

此外,被告于2010年10月26日、2011年1月2日向原告借款4000元和800元,没有规定还款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而被告却不返还,所以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的损失应予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并盼望予以采纳。谢谢!

尊敬的审判长:

浙江永上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的相关证据,询问了有关当事人,了解了本案的具体情况,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明确,事实清楚

被告于2005年6月1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陈某人民币拾万元整,利息为每月1000元,阴历年2005年年底还清,如没有归还,利息每个月5000元”。该借条载明的出借人“陈某”系本案原告“陈某某”的平时工作生活用名,系同一人。该事实有借条一份和三份证人证言以及购货单佐证,明确清楚。

二、被告不按期还款,应承担合同约定违约责任

原告向被告给付100000元借款后,至双方约定还款日期2005年农历年底(2006年1月27日),被告未归还借款及利息,已经构成了违约,应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共计人民币223800元。具体计算方式为:

1、本金100000元;

2、约定借款期间利息:约定借款期间2005年6月17日———2006年1月27日(2005年阴历年底),共7个月零10天,约定借款期间利息标准为1000元/月,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里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同时结合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2004年10月29日起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年期的为5.58%,借款约定100元/月,换算成年利率为12%,未超过四倍,该利息约定应受法律保护。其数额为:约定借款期间*约定借款期间利息=1000*7.3=7300元。

3、逾期还款的违约金:逾期还款期间:2006年1月28日——2008年3月8日,共25.3个月,500*25.3共126500元

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实际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与借款期间利息属于不同性质,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通知若干意见中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约束。故被告应按照合同法第207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之规定,给付原告违约金计:126500元。

综上所述,被告应向原告给付本金100000元、借款期间利息730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 126500 元,合计233800元。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参考,依法做出判决!

代理人: 2008年 月 日

第12篇:民间借贷协议

民间借贷协议

贷款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借款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乙方向甲方申请借款,甲方经审查同意向乙方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将用于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贷款用途。

第二条 贷款金额与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 贷款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分期划款的,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实际放款时间分别计算起止日期。

第三条 贷款利率

本贷款按月计息,实行固定利率,为月息百分之 ,贷款期间内不作变动调整。

第四条 贷款发放

甲、乙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

乙方授权甲方将贷款划入以下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第五条 还款

1、按月结息,乙方收到贷款后5日内为每月结息支付时间,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本金,并结清剩余利息:

2、支付利息或者归还本金时,应支付至甲方授权的以下账户: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3、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任何还款,甲方均有权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而由甲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偿还。

4、乙方提前还款,应提前一周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甲方同意。提前还款申请不可撤销,一经提出即对乙方产生约束力:甲方有权收取提前还款部分一个月的利息作为补偿金。另有约定的遵从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5、按月结息的,贷款结息的每月30日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 担保措施

第七条 承诺与保证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承诺与保证:

1、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提供与贷款有关的证明材料,真实披露收入来源、收入状况、资产以及负债情况等甲方需要的信息,并保证所作的陈述和提供的材料是真实、完整、合法并且有效;

2、截止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当真实披露任何未了结的仲裁、诉讼或对其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争议;真实披露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其承担本合同债务的情祝;

3、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 拾 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事业单位为收入支出表)并于年度末提供当年现金流量表等甲方所需的乙方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

4、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及乙方资产、经营或收入状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并保证给予充分协助和配合;

5、乙方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乙方为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向金融机构、其他单位、个人借款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6、当发生经营亏损、财务状况恶化、遭受行政处罚、涉及重大法律纠纷、涉及刑事犯罪、被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等可能影响借款人、担保人偿债能力的情况时,乙方或担保人应当按甲方要求提前清偿贷款或落实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能够全额清偿的保障措施;

7、保证人履约能力下降,或抵押、质押财产价值减少、毁损、灭失的,乙方应立即将该情况书面通知甲方,共同协商解决方案或由乙方或担保人及时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8、乙方或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发生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歇业、解散、清算、注销以及其他改制行为,乙方应当提前30 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由乙方或担保人按甲方要求提前清偿贷款或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9、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章程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乙方为自然人的,工作单位、职务调整等事项发生变更的,亦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10、乙方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资信调查、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违约情形

1、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足以影响甲方放贷决策的重要信息;2、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3、乙方未清偿甲方及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

4、乙方拒绝或不配合甲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及资产、经营或收入状况的监督检查;

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移资产或抽逃资金;

6、乙方经营或财务状况恶化,甲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乙方偿债能力的;

7、乙方或担保人未按第七条第5 至8 项约定履行义务,甲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贷款安全的;

8、抵押物、质押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抵押人或质押人未按担保合同约定处置损害赔偿金或保险金的;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抵押人或质押人赠与、转让、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的;

10、虽经甲方书面同意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但抵押人、质押人未按担保合同约定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处置价款的;

11、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

12、保证合同、抵押权、质权未生效、无效、被撤销,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提供其他担保的。

13、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乙方或担保人未按甲方要求提供其他有效担保的;

14、借款人、担保人出现其他甲方认为可能损害贷款安全的事实或行为。

(二)违约救济措施

如出现第八条第一款所列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行使以下一项或多项权利:

1、停止发放贷款并解除合同,宣布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到期,要求立即清偿并行使担保权利;

2、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对挪用部分应按贷款利率上浮100%计收罚息,自违约使用之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实际天数计算;

3、乙方迟延偿还本合同项下任何到期贷款利息或本金的,应按贷款利率上浮100%计收罚息,自延迟偿还之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实际天数计算。

4、乙方为签订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信息与资料有任何一项虚假的或故意隐瞒足以影响甲方放贷决策的重要信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贷款金额的_10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如乙方未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中所做承诺和保证或其他义务,乙方应对其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贷款金额 10% 的违约金。

第九条 争议解决与费用承担

1、本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当借款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乙方逾期偿还贷款本息,乙方应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执行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等费用。

第十条 文本份数及生效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及所涉债务完全清偿时终止。本合同一式 贰 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涉及的资产、股权复印件及其他合同、协议均为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送达

l、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以本合同首页载明的通讯方式及联系地址为准,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到达。乙方承诺在通讯方式及联系地址变更时,以书面形式于变更后__10__日内通知甲方。如因一方通讯方式或联系地址变更未按约告知对方,导致未收到对方有关通知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2、获得乙方授权与申方接洽的人员,除乙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甲方该人员无权签收往来资料、法律文书或有关通知的以外,该人员对往来资料、法律文书或有关通知的签收均视为已到达乙方。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让予第三人。

2、乙方承诺,乙方对甲方贷款的清偿顺序优先于乙方对乙方股东所负的债务,并且不亚于其他债权人的同类债务。

3、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甲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帐务记载,甲方制作或保留的乙方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甲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乙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甲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4、其它约定:

第12条 声明条款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第13篇:合同法民间借贷

2016合同法民间借贷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本条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

关于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而现实生活中,公民之间的借款往往没有约定得如此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双方最终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归还。 合同法中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第14篇:民间借贷讲稿

讲课稿

大家好,很荣幸公司能为我提供这样一个和大家一起交流和学习民间借贷法律知识的机会。在我看来民间借贷并没有太多的法律规定可以讲,下面我就本人在代理案件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以便我们今后更好的开展业务。

一、出借前审查借款人的资产状况、信誉程度。我要讲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出借前审查。如何能做到我们借出去的钱能按时收回来,我想这并不是法律能完全解决的问题,这主要是借款人的诚信问题,谁也不敢保证我们借出去的钱能按时收回来。所以我们在出借前要尽可能的审查了解借款人的资产状况,信誉程度,这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我们的损失。了解借款人的资产状况,比较有利的一点还在于,一旦我们起诉了,进入执行阶段,我们可以及时的向法院执行人员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二、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书写过程中注意的问题。

1、让别人写借据,要用自己的笔和纸。

这是上周我遇到的一个真实的案例,有个人过来咨询,拿着一张空白的纸,说这个借条有效吗。当时有点愣,在灯光下才看见纸上有写过字的痕迹。也就是借条是用某种特殊的笔写的,写完后自动消失了。这种情况能鉴定的可能性不大。

2、署名要正确。现实中有很多这样的案例,借款人在借条上写的名字是张三,但实际身份证上的名字不是张三。我们拿着借条来起诉张三,到法院后张三拿出自己的身份证说你起诉错了,你起诉的是张三而不是我。这样从程序上讲,我们只有撤诉再重新起诉。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

3、除了借款人签名要正确,我们要尽可能掌握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详细信息,并尽量的落实在书面上。这样确保了借条合法有效的同时,也为以后一旦起诉或者申请执行提供方便。

4、建议借款人夫妻双方都作为借款人签字。这样做可以避免借款人用假离婚的方式转移财产来规避执行。

5、落款时间要明确。有这样一个案例,甲乙两个人之间有长期的业务往来,2014年5月1日经结算乙共欠甲10万元,于是甲要求乙当天(20

14、

5、1)给甲书写一份欠条,乙欣然同意,但是在写完欠条落款的时间并不是2014年5月1日,而是2013年12月1日,甲当时没在意,但是到后来钱要不来起诉的时候,乙在庭审中拿出来许多2013年12月1日之后的银行打款凭证或者收到条,来证明这笔钱已经还完了。其实乙就是打了一个时间差,我们之间存在多次业务往来,我这里有你的好多收到条或者银行的打款回执。有人就说了,本来是2014年5月1日写的欠条,落款落的是2013年12月1日,这种可以做鉴定的。实际上做鉴定是非常非常麻烦的,成本也是非常高的。在全国范围内也只有几家能够做这样的鉴定的单位。这个案子到现在都没有处理完。

5、要不要在借据中约定还款时间。

有些严格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是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这种情况下我们只有在借款到期后才能向借款人催要或者起诉,而且只能在借款到期日之后的两年内起诉,否则会超出诉讼时效。所以明确约定借款期限的坏处在于,第一,我们只能在借款到期后才能起诉,有些情况我们眼睁睁的看着对方在转移财产,但是因还款的时间还不到而没法采取措施。第二,约定了还款期限,就意味着诉讼时效在还款期限那一天开始算,但现实中有很多人都因为不懂或者因为平时忙而超了诉讼时效,带来不利后果。 有些借条写的很简单,“今借某某某多少钱”,没有约定什么时候还款。反而这种不用担心上述两个问题,因为法律规定像这种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债权人随时可以要,随时可以去法院起诉。我们就不用担心还款时间没到,我们不能起诉的问题。

所以约定和不约定还款时间都是可以的,两种情况下需要注意的事项不一样。

三、借条与欠条是有区别的

应该说借款肯定属于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借条是基于借贷关系而形成的债权凭证,关键在于一个借字。而欠条是基于某种原因形成的债权凭证,比如因为别人借我钱,所以才欠我钱,比如别人买我东西所以才欠我钱。 所以在书写借据或者借款合同时,要注意借和欠的区别。如果是欠条,一旦打起官司,我们不仅要拿出欠条,还得向法官解释清楚,到底是因为什么欠的,是因为买卖,还是因为出借等等,这就增加了我们的举证责任。

最终要的一点,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是不一样的。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对借条而言,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对欠条而言,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四、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就是说,权利受到侵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诉讼。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自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再借条上约定,借款人必须于某年某月某日还清借款,到了这一天后借款人没还,我们就知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了,我们必须在这天起两年内起诉。

如果自应当还款的日期已经马上满两年我们又不想起诉,我们只能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

另外,法律虽然规定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但是并不是绝对的。法律同时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例如我们有证据证明在这两年内我们向借款人催要过,诉讼时效就从我们向借款人催要的那一天重新计算两年。例如我们有证据证明借款人在这两年期间向我们承诺过还款,诉讼时效就从借款人向我们承诺的那一天重新计算两年。但是这都要求我们在催要过程中保留相关证据,比如我们催要借款人

没钱还,那也可以,给我们签个字,证明我们来要过。

如果借条没写还款时间,我们就不知道我们的权利何时收到侵害,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像这种情况一般都适用最长诉讼时效,也就是20年。从借款之日起,不管你知道还是不知道你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过了20年后就不再受法律保护。

五、利息问题。

1、如果借条中有约定的利率,就按照约定计算利息,但是利息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如果借条中没约定利率,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率:9月1日之前,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支持和保护。2015年9月1日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了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也就是年息24%以下是受法律保护的。

2、利息的起算时间:

如果借条中对利息的起算时间有约定,就按照约定的时间起算。如果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那么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所以现实中很多人来咨询,说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我是不是没有起诉的必要了。其实不然,起诉一方面会给借款人施加压力督促他尽快还款,另一方面我们进入了司法程序,不用担心诉讼时效的问题,法院执行的力度远比我们的力度大,再一方面就是即便没有约定利息,起诉后便开始有利息了,而且判决生效后还开始计算迟延履行金。

3、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是否可以同时主张。

本人认为,违约金和滞纳金的性质应该是一样的,都是因对方违约或者逾期还款而对对方进行的惩罚。但是利息不一样,利息是法律规定的和保护的,基于本金产生的孳息。所以我认为利息和违约金是可以同时支持的。

但是现实中,利息和违约金往往都不能一并得到支持。往往利息和违约金的总和不能超过法律保护的最高利息。

六、担保的问题:

现在民间借贷纠纷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就是执行难。第一是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第二即便有可供执行的财

产,要通过评估、拍卖等等一系列司法程序,时间和经济成本都非常高。担保分为人保和物保。

人保:担保人,我们要求的担保人最好是具有稳定工资收入的企事业工作人员,否则担保人担保的意义不大。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如果没有约定担保人的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是借款到期日后的6个月。举个例子,如果还款时间是2015年1月1日,如果没有约定担保期限,2015年7月1日之后担保人就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了。

物保:现在最常见的物保就是房屋和汽车。但是这两种担保也并不好执行。首先,在用房屋和汽车作为担保时,一定要去房管局或者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虽然借条上可能写的很明白,该笔借款以某某房屋作为抵押,但是如果不办抵押登记,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完全不影响房子或车子的其他抵押、转让等行为。其次,对房子而言,虽然是个不动产,但是执行过程中往往也存在许多麻烦。例如我也有这么一个案子,被告借了我们原告20余万,到现在加上利息、迟延履行金已经到了三十多万。中间我们查封了被告的一位房子,后来经过评估、一次拍卖、二次拍卖、三次拍卖最后流拍了,按照法律规定流拍后只能以物抵债,也就是流拍后房子给原告,但是房子不止30多万,原告还得补齐差额。被告一共欠原告30来万,最好原告还得再掏30来万来买一个自己并不想买的房子。光走程序就接近两年的时间。所以房子执行起来也很困难。

车就能难执行了,因为现在如果我们申请法院查封车辆,法院只给封户但不给扣车。导致在执行中找不到车,无法执行。

不管是我们查封担保人的工资账户,还是查封房子、车辆,都要记住查封是有有效期的,查封房子的有效期是两年,银行账户和车辆的有效期是一年。在到期之前我们必须都要提前申请续封。

第15篇:民间借贷合同范本

甲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住址):

乙方(放款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住址):

甲乙双方因借款事宜,按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及其它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于年 月 日向乙方借款合计人民币元整(大写为)已于年 月 日全部还清,互不拖欠。双方于年 月 日所立《借款协议》(no:)作废。

二、甲方因事由再次向乙方借款合计人民币元整(大写为)。鉴于甲方之前借款均守信用,乙方按上述借款金额借给甲方。每日利息为本金的 %。上述欠款及利息双方约定甲方必须于年 月 日付清给乙方。

三、甲方应按约定及时还清欠款。逾期未还清的,每逾期一天,按欠款金额的 %计算罚息;逾期每超一个月,在上一个月罚息基础上加收 %的罚息,直至还清为止。

四、上述借款在甲乙双方订立本协议之同时,已由乙方给付甲方,不另立据。

五、根据本协议的需要及双方发出的通知、往来联系的便利,双方在本协议确定的联络方式为双方有效的联系方式。一方变更联络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六、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的任何纠纷,均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法院裁决。

七、因解决本协议纠纷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借款日期:年 月 日

附: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注:

1、说明:本协议内容经甲乙双方达成合意后打印成文,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即行生效。

2、上述协议双方已各执一份。签收人:签收日期:年 月 日

第16篇:民间借贷上诉状

民间借贷上诉状范文3篇

民间借贷古已有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民间借贷不再仅仅局限于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也逐渐增多,特别是中小企业向自然人借贷的比例逐年上升。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间借贷上诉状范文,仅供参考。

民间借贷上诉状范文篇1:

上诉人(原审被告): 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街道xxx村人,住xx市xx区xxxx路xx公寓x号楼xx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街道xxx村人,住xxx村xx街xx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第

一、二项;

2、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第一,一审判决中称\"自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间上诉人先后分五次向被上诉人借款xxxxx元\",但是其中发生在20xx年xx月xx日借款金额为xx万元的借条,其借款用途是用于上诉人赌博,这点被上诉人以及中间人xxx知情,由于被上诉人知道用于非法活动产生的债务是不受保护的,从而要求上诉人在借条中违背事实写出了该借款用于工程周转,并且在一审开庭时上诉人也多次强调该借款实为赌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之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一审法院在明知xx万为赌资的事实后置若罔闻,仍判令上诉人归还该笔借款是错误的。

第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五张借条,其中仅就20xx年xx月xx日的欠条中约定了利息,因此其余四张借条中除去赌资借款外的后三张借条均不应当支付利息。

20xx年xx月xx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在一份关于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的承诺书中签字,该承诺书正文并非上诉人所书写,上诉人仅仅在承诺人处签字,未对承诺书正文进行细看及核实。因为当时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两个月内将现住房进行抵押贷款,以贷款偿还被上诉人。碍于双方多年朋友情谊,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提议,在匆忙之中未考虑其他便在承诺书中签字,因此承诺书中对欠款利息的约定,上诉人并不认可。

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作出上诉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的判决,纯属理解和适用法律错

误。《意见》第六条只说明民间借贷中双方明确约定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四倍,各地法院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不超过银行利率四倍的范围内具体掌握。并且《意见》的规定应是在双方明确约定利息多少的情形下针对约定利率是否过高由法院来进行评判,而不是像一审法院这样在未约定的情形下直接判令上诉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这显然是一审法院曲解司法解释本意,滥用法官自由载量权的结果。

同时,一审法院判决中对利息计算数额有误,计算方式极不严谨,被上诉人诉称的xxxxxx元借款产生于不同日期,其中有两笔借款产生在20xx年x月x日和20xx年x月xx日,一审判决中计算利息时将该两笔借款利息计算时间从20xx年xx月xx日起算是明显有误的。

上诉人曾向被上诉人借款是客观事实,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责无旁贷,但上诉人不该承担他不应当承担的还款义务。同时被上诉人在还款过程中态度积极,还一度将现住房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但是由于被上诉人极力阻止致使贷款未能成功。从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出发,上诉人理应向被上诉人偿还34万元借款本金,但除第一张借条外的其他借款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利息,至于逾期利息也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不当判决,支持被上

上诉人:

年 月 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20xx年x月x日

民间借贷上诉状范文篇2:

上诉人(原审被告): ***,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现住辽宁省***小长山乡英杰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人,住辽宁省***广鹿乡沙尖村。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辽宁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2、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原告的儿子***原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现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领导,也是本案的实际控制人(20xx年6月8日的借条也是***亲笔书写),与原审法官原为同事关系,从而影响了本案的公正审理。原审法官依法应当回避,却在被告申请的情况下依然没有回避,并作出了错误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4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5条第2项之规定。原审判决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现上诉人再次申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回避本上诉案件,将该案移送大连市以外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移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2、该案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甚至主体关系都不明确,争议也较大,不应适用独任审判,根据《独任审判员工作细则》规定,该案件不适用独任审判制度。

因此,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使上诉人的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均受到不公正侵害。

二、原审判决中所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

1、原审判决认定的\"20xx年6月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与原告***达成借款协议,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错误,上诉人***并不是因资金周转需要资金,而是因为20xx年2月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儿子***(借款协议上为***签名)有借款行为,此后,***向上诉人索要欠款,在上诉人暂时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手书借条一份,逼迫上诉人签字。因此,20xx年6月8日的借条,并不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也不是因资金周转需要,更不是由上诉人出具。

2、\"此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4次向原告偿还了借款140万元\"错误,上诉人共分五次向***偿还借款150万元。

3、原判决遗漏案件重要事实,即上诉人实际仅收到借款180万元,在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有资金交付行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径行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270万元,明显违反证据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因此,原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错误,其认定内容错误。

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根据《合同法》第2条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的主体系发生在上诉人与案外人***之间,与被上诉人***没有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错误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具有借贷关系,于法无据。

2、根据《合同法》第210条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另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本金的认定应以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款项计算,本案中,上诉人实际只收到借款180万元。

3、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第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证据认定的要求,对形式有瑕疵的\"借条\",出借人应对款项给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另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6条之规定。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有款项支付行为的情况下,让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承担270万借款责任,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原判决程序违法,且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判决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全面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上诉状范文篇3: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汉族,19xxx年7月14日出生,住xxx市xxx区xxx东路47号院3号楼230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汉族,19xx年10月6日出生,住xxx市xxx区xxx路16号院1号楼22号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xx区人民法院(20xx)xxx初字第xxxx号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区人民法院(20xx)xxxx字第xxx号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属于项目合作关系,而非民间借贷。

xxx对上诉人的项目很感兴趣,希望参与上诉人的项目,由于xxx系医生,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去投资,所以xxx以她母亲的名义与上诉人签订了一份名为借款实为项目合作的协议,被上诉人分三次支付给上诉人项目合作款,共计30万元整,约定若有盈利,分红参照按照月息三分分红,上诉人立有收据,根据上诉人与xxx的项目合作,前四个月合作愉快,按时分红,后期由于市场不景气,合作项目发生了亏损,上诉人连续三月没有盈利,故此没有分红,项目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导致上诉人无法返还xxx投资款,故发生纠纷,针对一审判决,上诉人不服,上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予以支持诉请。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x

年 月 日

第17篇:民间借贷流程

民间借贷咨询流程

一、土地抵押类:

1、提交证件:

 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证必须是交完土地出让金的)

 所有权是公司的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代码证,法人身份证,股东决议等相关证件。

  所有权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

若所有权人未婚须提供未婚证明;如所有权人离异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再婚证明

 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

2、业务部:调查、审核客户递交材料的真实性

3、评估事物所:评估抵押物价值

4、风控部:起草详细的风控方案、还款计划

5、到土地交易中心做抵押登记

6、签定借款合同、全权委托协议、抵押物清单、还款计划书

7、公证处公证委托:

8、放款

9、借款人交付利息及咨询费

二、房产抵押类:

1、提交证件: o o o 房产证、土地证(土地证必须是交完土地出让金的) 所有权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

若所有权人未婚须提供未婚证明;如所有权人离异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再婚证明

o 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

2、业务部:调查、审核客户递交材料的真实性

3、评估事物所:评估抵押物价值

4、风控部:起草详细的风控方案、还款计划

5、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做抵押登记

6、签定借款合同、全权委托协议、抵押物清单、还款计划书

7、公证处公证委托:

8、放款

9、借款人交付利息及咨询费

三、车辆抵押类:

1、提交证件:

       机动车登记证 机动车行驶证 购置附加税本 购车原始发票 车辆保险单

车辆关税证明(进口车辆) 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车辆价值评估

3、签署车辆抵押借款合同、还款计划书、全权委托协议

4、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抵押登记

5、放款

6、借款人交付利息及咨询费 无抵押借款

 借款人提交材料

o o o o 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工作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提供稳定的住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水电缴纳单,物业管理等相关证明; 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证明,银行流水单,劳动合同;

需找到一位有固定职业或有稳定收入的贷款担保人(企业法人或在职公务员)

   核实借款人和担保人真实身份 签定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 放款

理财顾问业务流程

1、签订协议;

理财客户填写《理财意向登记表》,签订《理财顾问协议书》。

2、考察借款企业;

理财客户由我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到借款企业考察,与企业负责人面谈了解企业情况。

3、签订借款合同;理财客户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

4、抵押登记、合同公证;

三方共同到公证处办理相关的公证手续,并到交易中心做抵押登记手续。

5、放款;

公证及抵押登记办理成功后,理财客户将理财资金放贷给借款企业,借款企业支付利息及咨询费等

第18篇:民间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

贷款方:

借款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用途:(需合法用途)

第二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多少元整)

第三条

借款利息:(最高为银行同期利息的四倍)

第四条

借款期限:年月日 还款期限:年月日

第五条

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汽车(牌号:,发动机号:,大架号:)做质押(需要交付质押物啊!!);同时,乙方应提供汽车相关文件:行驶证正副本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汽车钥匙1把。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质押品物。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质押物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和利息,贷款方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

2、经双方协商一致,违约金为借款标的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七条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某某某法院管辖。(选择一个对你有利的基层法院,最好在里面认识人)

第八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贷款方、借款方各执一份。 贷款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地址:

电话号码:合同签订地:签订时间:年月日(管辖的基层法院所管辖的辖区)

第19篇:民间借贷合同范本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一、借款用途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

款期内,年利为---%。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

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__________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

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

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乙方还款保证人____________,为确保本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

的责任。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提交_______区人民法院(选择性条款不得违反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可选择原告、被告、标的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

七、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第20篇:民间借贷FAQ

民间借贷常见问题解答(FAQ)

一、产品问题

1、什么是民间借贷?

答:民间借贷是指中小企业或个人在急需要贷款或临时资金周转时,由于银行借贷期限比较漫长,而转向民间借贷的一种金融经济活动,该种借贷期限短、利息高、金额小。

2、民间借贷与银行借款有什么区别?

答: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1)条件限制多(大部分银行要求房屋面积60平方以上,房龄在90年以后,放款额度在100万以下)

2)放款慢——(十五到三十个工作日)

3)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需要通过8级审计来审批)

4)资金利用率低——本息同步还清

5)利率:6%——8%

民间借贷:

1)房龄、面积、要求适当放宽,借贷额度可由借贷双方约定。

2)下款快——5至7个工作日

3)手续简便

4)资金利用率高——分期分付

5)利率:12%——20%左右

3、民间借贷的优势?

答:对于借款方来说:

1)下款快速——5-7个工作日取得资金。

2)手续简便——符合抵押条件既可申办。

3)利率适中——介于银行与典当行之间。

4)期限灵活——1-12个月(甚至几天),到期还可提前申请延期。

5)抵押适度——借款额最高为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0%—60%。

6)还款自由——可分月、季、年分期还款。

对于放款人来说:

1)利息高——年利息不低于12%,高额收益。

2)门槛地——最低5万元起步,低准入门槛。

3)方式活——期限1-12个月,借贷合作方式灵活。

4)收益稳——无须经营,稳保按期收益。

5)风险少——以房产抵押、担保,安全万无一失。

6)保密好——严格为客户资金、资信、借贷业务保密。

4、民间借贷特点是是什么?

答:及时,简便,灵活,对银行信贷起着遗失补缺的作用。

5、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有何条件?

答:1)年满十八周岁,不超过65周岁,能独立表达自我真实意愿的合法公民。

2)抵押物为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住宅、网点、办公楼)。

6、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所需证件?

答:1)自然人: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抵押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抵押人为单身的提供个人未

婚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明及未再婚证明。第二住所提供人要提供身份证明、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

7、办理抵押登记之前须注意哪些细节?

答:1)应注意所需证件是否齐全、所需人员是否能够到场、所提交的证件材料是否符合抵押登记的要求。

2)法人: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委托证明、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明、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等。

8、借款担保的形式主要有那些?

答:保证、抵押、质押、定金。

9、民间借贷借款人利息怎么支付?

答:民间借贷利息支付方式灵活,可按季或半年或者一次性付息等方式。具体付息方式或利率多少等,由借贷双方协商而定。

10、民间借贷借款的基本流程?

答:提交证件——看房评估——签署协议——签署合同——办理抵押——领取他项权利证——放款

11、民间借贷常见的利率问题?

答: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合同法》做出了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司法解释则具体规定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内协商。如目前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85%,则一年期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3.4%。由此可归纳为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4倍的,属于高利贷,而高利贷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12、民间借贷常见的利息问题?

答:1)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如当事人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贷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做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

2)即使是无息借贷,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讨不还,贷款人要求偿付催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3、民间借贷最高利率限度是多少?

答:民间借贷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超过部分无效,法律不予保护和支持;低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属于合法的借贷利率,法律予以保护和支持。

14、\"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在何时确定?

答:\"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应当在借贷发生时确定,即以订立合同时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来确定是否超过\"四倍\",因为银行利率在民间借贷使用期间内可能调低利率,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较高的利率就有可能超出\"四倍\",而当事人一般不知道事后银行调低利率,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当时主观上无高利故意,故不应以借贷到期时的银行利率计算是否超过\"四倍\"

15、民间借贷有什么法律特征?

答: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16、民间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哪些法律后果?

答:贷款人与借款人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如果给对方或社会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使之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因民间借贷是以金钱为内容的,故其法律责任主要适用以下两种方式:

1)返还借款,因民间借贷只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而不存在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借款问题,故返还借款的责任只能由借款人承担,不存在贷款人向借款人返还借款的问题。

2)赔偿损失,无效民间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给当事人带来损失,如果贷款人已经提供借款,采取返还借款措施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借款人还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未提供借款,但合同无效是借款人过错造成的,则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如果合同无效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过错造成的,则由当事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17、国家可以追缴违法借贷的本息吗?

答: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实施借贷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追缴本金和利息。在实践中,收缴民间借贷当事人的本息归于国库还应当注意这个问题:国家机关单位或者集体单位的资金由于当事人恶意串通被挪用出借,使国有资金或者集体资金受到损失的,应当采取行政手段或者按照民事法律程序追回资金归还原单位,而不能对挪用出借的国家,集体资金采取追缴措施,将本息收缴上交国库。

18、民间借贷中\"约定不明确\"是否支付利息?

答:在民间借贷中,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利息是很自由的,只要不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最高限度即可。借款人支付利息也比较简单,只要按照约定的期限、利率或者数额计付利息即可。借款人即使迟延支付利息,或者少于约定支付利息,只要贷款人接受的,没有条件限制就视为变更,双方如无其他纠纷就相安无事。实践中,民间借贷合同出现约定利息不明确而贷款人要求支付利息,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的规定,约定利息不明确的,对约定期限内的借款,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但是在约定借款期限外的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法定利率支付利息。

19、贷款人行使代位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贷款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借款人的债权,要求次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债权债务存在,合法且已到期。这是贷款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它包括:一是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确有借贷债权债务关

系的存在;二是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必须合法;三是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已经到期。

2)借款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合法到期的金钱债权。这是贷款人行使代位权的又一前提条件,它包括:一是借款人对其债务存在金钱债权;二是借款人对其债务人享有金钱债券已经到期;三是借款人对其债务人到期金钱债权必须是合法债权。

3)借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且借款人的这种行为造成了贷款人的损失。

4)借款人的债权必须不是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

20、一般借贷合同应具备哪些基本内容?

借款合同(借条)要写明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用大写)、利率(月利率或年利率)、借款期限和还款方式,还款日期,借款人,借款日期,有保证人的保证人还应签名。

二、客服问题

1、民间借款人可否提前还款?

答:可以,但需按合同约定交付一定的违约金

2、对借款人的借款额度有何要求?

答:一般情况下,借款额为抵押房物评估总值的50%——60%。

3、如借款期满,借方想要再进行续借,如何办理?

答:借方在合同到期如希望延长贷款期限,应提前通知公司,并与贷方沟通协商,在取得贷方同意后,签订借贷合同的展期补充合同。

4、到期还不上款,如果展期需收哪些费用?

答:合同到期,如需展期,通过协商解决。如是短期,可通过签订借贷合同附件明确展期的相关内容。收费通过协商解决。

如展期时间较长,则重新签定借贷抵押合同。从新办理公证、评估、抵押登记手续。服务费用为借款额度的2%。

5、民间借贷中合同无效后如何处理?

答:无效借贷合同如系由借出人引起的,借入者只须返还本金;由借入人引起的,借入人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如果是非法所得,还将被收缴。

6、民间借贷对抵押物有什么要求?

答:抵押人对抵押房产拥有支配权和独立产权,并且房屋产权清晰、无纠纷。

7、借款人转移债务是否需要债权人同意?

答: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债务转移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把债务转移协议是否生效的决定权交给债权人。如果债权人已经同意,且意思表示真实,那么,债权能否实现的风险就由债权人自己承担。在借权人还有能力而第三人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贷款人通常不会同意债权转移的,如果同意转移,到时不能实现债权不能主张债务转移合同无效,不得在向借款人主张债权。

8、怎样促进民间借贷更好的发展?

答:加强民间借贷服务体系建设,增强诚信意识,树立良好的形象。

民间借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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