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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模板(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3-13 12:07:58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民间借贷合同

抵押借款合同

民贷字第

借款人:

放款人:

合同种类:民间借贷

提示:本合同涉及合同各方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请仔细审阅后签署。

贷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青岛市房地产抵押条例》的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贷

第一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大小写

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二条 借款用途:借款人保证本合同下贷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第三条 借款种类:本借贷行为是借款人与贷款人自愿的民间借贷行为。

第四条 借款期限:借款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

月。实际借款日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实际还款日,按借贷双方约定相

应顺延。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在办妥抵押登记后,于取得他项权证当日向借款人发放

贷款。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借款利率的和计息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内的年利率(提前还款由本合同第七条另行规定)

为百分之,即%(如遇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或利息税,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利息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按期偿还,共分期,每期还息金额为元,第一

期还息日为年月日,第二期还息日为年日。

逾期利息每天按贷款本金的百分之一计算。在法院支付令或强制执行通知书规定的还款期限

后,逾期利息双倍计算。担保方式由本合同中相应的抵押条款确定。

第六条 违约金: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人应承担借款本金30%的

违约金。

第七条 提前还款(指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金):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

取得贷款人的同意,提前归还贷款的,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还要另支付30天的利息(利

息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计收)。

第八条 贷款人在收到抵押人的抵押物他项权证当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双方

在本合同签定后,如贷款人无故拒绝或不能按约定发放贷款,贷款人承担借款人由此支出的全

部费用,并向借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的10%的违约金。

第九条 借款人承诺:

1、保证抵押物产权清晰,无任何纠纷;

2、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3、保证本合同项下贷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4、借款人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或变更住址、通讯方式时,借款人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

起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借款本息的偿还;

5、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其他资料,并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查与借款有关的个人资信、

借款用途及个人还款能力等情况;

6、借款人保证不因任何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条 贷款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对借款人姓名、职业及其他有关资料均给予保密;

3、保证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提前收回贷款及抵押物处置: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贷款人的原因要求提前收回贷款的,应提前30日书

面告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但发生下列事项或抵押条款规定的影响

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或处置贷款物,

并向借款人发出提前还款通知,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

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借款条款中的任何承诺;

3、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承担债务;

4、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贷人偿还贷款本息;

5、借款人连续两期末按时偿还贷款利息的。

第十二条 订立、执行本合同所需服务费、评估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支付。

第十三条 如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应对抵押房产办理财产保险。投保期限应等于双方约定的贷款期限。

若借款展期,借款人须办理延长投保的手续;如被保险房产因意外造成损坏,贷款人有权从保

险赔偿中优先收回抵押贷款。

第二部分抵押

第十四条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所有并拥有处分权的位于青岛

市区路号栋单元户,建筑面积平方

米的合法房地产(房产证号:)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

第十五条 抵押价值:本合同项下抵押房地产共作价人民币(大写):元整。实际抵

押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第十六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第十七条本合同签订后的当日,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

登记;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饰重要事实导致登记不能、抵押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撤销

的,贷款人和抵押人承担额两倍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随时接受贷款人

的监督。

第十九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30日内向贷款人

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二十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出租、出售、

转让、馈赠、再抵押、抵偿债务等。如由此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抵押人承担全部责任;经贷

款人书面同意出租后转让的,抵押人可以将抵押物出租后转让,但租金和转让所得应提前足额

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

价后,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

第二十二条 因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条所述情况,贷款人宣布提前收回贷款而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提前

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第二十三条 处置抵押物和因订立、执行本合同以及为实现债权所可能产生的抵押物的估价费、鉴定费、

过户费、执行费、诉讼费、拍卖费、贷款人律师费等由借款人、抵押人共同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中“借款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无效或变更,不影响“借贷条款”其他部

分效力,也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当日协助抵押人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抵押

他项权注销登记。

贷款人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抵押人到期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的,应向抵押人

支付全部贷款本金5%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抵押人造成的损失:

1、拒绝办理他项权证注销手续

2、因抵押他项权证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损坏、难以办理抵押注销的;

3、未向抵押人出具书面通知将上述他项权证转让、转借的;

4、因贷款人变更地址、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的;

5、其他足以影响抵押注销的原因。

第三部分 其他约定

第二十六条 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自缔约人签字、抵押登记受理之日起生效,与贷款人

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如

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有本合同各方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合同各条款仍然

有效。如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应有本合同各方共同办理。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需要缔约

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七条 债权债务的转让: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

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十八条 合同项下所有附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借款人、贷款人、房产抵押登记机构、咨询服务商各执一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注:借款人预抵押人不是同一人时,抵押人与借款人共执一份,由借款人领取并保管)。

第三十条缔约人对本合同的以上条款均予完全认可,对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明晰,无异议,无疑义,

确保遵守。

借款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抵押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贷款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本合同签定日期:年月日

鉴定地:青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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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

贷款方:

借款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用途:(需合法用途)

第二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多少元整)

第三条

借款利息:(最高为银行同期利息的四倍)

第四条

借款期限:年月日 还款期限:年月日

第五条

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汽车(牌号:,发动机号:,大架号:)做质押(需要交付质押物啊!!);同时,乙方应提供汽车相关文件:行驶证正副本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汽车钥匙1把。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质押品物。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质押物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和利息,贷款方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

2、经双方协商一致,违约金为借款标的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七条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某某某法院管辖。(选择一个对你有利的基层法院,最好在里面认识人)

第八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贷款方、借款方各执一份。 贷款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地址:

电话号码:合同签订地:签订时间:年月日(管辖的基层法院所管辖的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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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

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

借款人因其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向贷款人提出借款要求,现经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人提供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元)的借款给借款人

用于做生意。借款期限为_____月(年),自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止。利息按月息_______分计算(即月利息为_______元),利息每个月结一次,在每个月的_____日付清,以贷款人收据为凭。本金在贷款期限届满时归还。

第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归还本金。若借款人不按约定还款的,贷款人

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不受借款期限的约束。若逾期还款的,逾期期间的利息按约定的借款期限的利率计算,直至还清为止;贷款人并有权根据逾期时间以______元/日的标准向贷款人计收违约金。

第三条 贷款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即将借款人所借款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借

款人。

第四条 贷款人不按约定偿还本金或利息的,贷款人为上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

包括公证费、鉴定费、登记费、诉讼费以及贷款人聘请律师处理诉讼事务而支出的律师服务费用等在内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来承担。

第五条 保证人为了借款人的贷款提供连责任的担保,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二

年内履行清借款人的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是:主债权(本金)和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为了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公证费、鉴定费、登记费、诉讼费以及贷款人聘请律师处理诉讼事务而支出的律师服务费用等在内的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之日

起生效。

借款人:贷款人

住址:住址:

身份证:身份证:

电话:电话:

收条

保证人:本人已收到贷款方交来现金___________元整

(小写元整)。此条。住址:

收款人签名:

身份证:

电话:201年月日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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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抵押人(甲方):身份证号:住址:家庭固话:工作单位:职业及职务:单位电话:手机:借款人(乙方):身份证号:住址:电话:工作单位:职业及职务:单位电话:手机:抵押权人(甲方):身份证号:住址:电话:工作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抵押人、抵押权人、借款人三方现就抵押人为借款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等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抵押人担保的主债权合同为借款人与抵押权人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民间借款协议》。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抵押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抵押权人处办理的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提供担保。

第三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期限

借款人的借款期限为个月(大写),预计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

第二章 抵押物

第四条 抵押物内容

(一)抵押物为房产时的状况为:

1、路区号楼单元室。

2、房屋用途:

3、建筑面积:

4、房屋价值人民币(大写):

5、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6、备注:

(二)其他抵押物状况:

第五条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人应偿还给抵押权人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担保物保管费、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查询费、登记费、公证费、保险费、提存费、过户手续费、税费等)。

第六条 抵押权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抵押权与本合同第五条所示的“抵押担保范围”的债权同时存在。

第七条 抵押物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应按抵押权人的要求进行抵押登记,抵押登记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抵押人在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必须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交抵押权人执管。

第八条 抵押物的相关情况

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经设定租赁关系的,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租赁的事实告知抵押权人,本合同签订时抵押人应当将抵押物已经抵押的事实告知承租人。

抵押人承诺,在抵押登记前,该抵押物不存在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或地役权登记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第九条 抵押物的占有和保管

抵押期间,由抵押人妥善保管抵押物。抵押物发生毁损或贬值的,抵押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抵押物毁损或贬值后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和抵押人重新提供(增加)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抵押物,以弥补原抵押物价值的不足部分。

抵押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拆迁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有权选择提前优先受偿或者选择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十条 抵押物的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人拟出售、交换、赠与抵押物或者通过以抵押物抵债、作价出资等方式转移或处置抵押物的,应当事先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转让。 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抵押权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的情形。

第十二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的顺序

若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抵押权人依法或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时,所得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

(二)清偿所欠抵押权人的贷款利息;

(三)清偿所欠抵押人的贷款本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查询费、登记费、公证费、保险费、提存费、过户手续

费、税费等);

(四)多余部分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则向借款人追偿。

第十三条 抵押物共有人

本合同抵押物共有人(包括基于婚姻法规定享有财产共有权人)同意将本抵押物用于抵押,当出现主合同及本合同约定事项而导致处分抵押物时,愿意协商处理或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

第三章 主要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抵押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抵押人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可以将抵押物转让或作其他处分;

(二)准许抵押权人及其授权人通过合理方式检查该抵押物;

(三)如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抵押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拆迁事宜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四)抵押人与第三人就该抵押物发生任何纠纷的应在十日内告知抵押权人;

(五)因发生主合同及本合同约定事项而导致处分抵押物时,愿意协商处分或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

(六)抵押人及抵押物共有人已经认真查阅并知悉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内容及条款,并同意受其约束,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抵押权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抵押权人执管他项权利证书后,抵押权人方可按主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发放贷款;

(二)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人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三)抵押权人及其授权代理人有权对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物进行查询和认证;

(四)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处分,并获得优先受偿;

(五)抵押物发生毁损或贬值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和抵押人重新提供(增加)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抵押物,以弥补原抵押物价值的不足部分;

(六)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存在保证或其他物的担保的情形下,抵押权人有权选择先行实现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权。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及违约救济措施

抵押期间内,抵押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构成抵押人违约:

(一)未经抵押权书面同意,抵押人赠与、转让、重复抵押、迁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

(二)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处分抵押物,但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未按约定进行处理的;

(三)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未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四)抵押人隐瞒抵押物存在异议登记或地役登记或查封、抵押等权利受限的情形,或者抵押物在抵押登记生效后,出现申请异议登记或地役登记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五)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拆迁或者被征收等,抵押人拒绝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向抵押权人提前优先清偿;

(六)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如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抵押权人的权利实现的事项时,抵押人和借款人应按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总额的30%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同时,抵押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提前清偿、提前承担担保责任;

(三)以法律手段追偿贷款。抵押人对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查询费、登记费等)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各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应当向抵押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一)本合同自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对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变更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变更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合同文本份数

本合同一式三份,抵押人、抵押权人、借款人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 补充条款

抵押人(签字):

抵押物共有人一(签字):

抵押物共有人二(签字):

抵押物共有人三(签字):

借款人(签字):

抵押权人(签字):

签字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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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担保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 份证 号:

地址:

电话:

乙方因,特请求甲方作为保证人为其向(以下简称“贷款人”) 提供保证担保。鉴于乙方保证全面、严格遵守合同各项义务,甲方经研究决定同意为其提供贷款担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充分协商,并本着最大诚信原则,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所称贷款担保是指甲方向贷款人保证,当乙方不能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由甲方代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第二条 担保的主债务、保证范围、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及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2.1 甲方担保的主债务为:依据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确定的数额。

2.2 甲方保证的范围及保证期间为:以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包函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为准。

2.3 甲方保证的方式为:一般保证。

2.4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为:以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包函等法律文书确定的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为准。

第三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3.1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3.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为

3.3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此项费用自贷款人向乙方发放贷款后不予退还。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4.1 为保证本合同及借款合同条款的全面完整履行,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

4.2 履约保证金待乙方依约全面、严格、完整地履行本合同及借款合同的各项约定后予以退还。

第五条 关于办理抵押的约定

5.1 乙方应在与贷款人签署借款合同为抵押物、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相关权利凭证交由甲方或通过甲方交贷款人执管。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2 乙方申明并保证:乙方对抵押物享有合法并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抵押物之上没

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乙方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乙方承诺在签署借款合同前将书面许可交由甲方或通过甲方交贷款人保存。

5.3 乙方申明并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设定抵押或其他担保、虚假交易、虚增交易价格等情况。

5.4 乙方应妥善保管、维护好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维修,乙方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同意随时接受并有效配合甲方及其委托的机构和个人对抵押物进行检查。

5.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出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处分抵押物;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5.6 在借款合同及本合同项下乙方义务未获得完全履行前,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行为。任何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或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灭失或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并为甲方及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乙方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债务,乙方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要求贷款人行使抵押权。

5.7 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或价值减少的,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通知甲方。

第六条 反担保

7.1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动产质押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7.2 乙方同时指定为甲方提供反担保,由甲方与反担保人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甲方的追偿权

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或因其他原因代乙方偿还贷款后,即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归还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乙方另外应支付甲方代偿资金占用费,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第八条 个人信息授权

乙方不可撤销地保证并授权:在本合同及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前,甲方有权对乙方经济状况、家庭状况、资信情况及抵押物的状况等进行跟踪调查。乙方保证配合甲方,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证明资料。

第九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9.1 乙方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9.2 乙方保证将甲方指定的手续材料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由甲方转交给贷款人。

9.3 乙方保证自己为抵押物的实际占有人,在本合同及借款合同履行终结前不得对抵押物进行任何形式的权利处置和设定,包括赠与、转让、再次抵押、出租、质押等。向甲方进行权利处置和设定除外。

9.4 乙方保证积极、按时履行偿还贷款义务,不拖欠、不逾期。

9.5 乙方保证:当乙方及反担保人住所、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婚姻关系等发生变化,以及发生可能影响乙方及反担保人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承担重大负债等,乙方应及时(在1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且乙方有义务提供新的反担保。

9.6 乙方保证若与其他人就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和借款合同项下约定的义务。

9.7 乙方保证并承诺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履行本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当发生违约时,乙方保证积极、主动承担本合同及借款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

9.8 本担保合同项下乙方义务是连续性责任和义务,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论、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乙方保证不因此而中止、中断履行清偿义务。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 甲方配合乙方及时从贷款人贷款,协助乙方办理抵押、公证等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0.2 甲方有权随时了解乙方经济状况、家庭状况、资信情况等,有权对抵押物状况进行跟踪监督。

10.3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债务;乙方经营状况、经济状况严重恶化;乙方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未履行本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且足以影响乙方履行债务的意愿或能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乙方履行债务能力和履行意愿的其他情形。

10.4 乙方逾期超过个月(包括个月),甲方有权直接向贷款人申请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后,甲方享有抵押物的处置权。

第十一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一) 当乙方出现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本合同项下违约,甲方有权将乙方交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对待处理,予以扣收不予返还:

11.1 乙方违反第十条第9.2款陈述与保证的约定,不向甲方提交手续材料或提交的手续材料缺失、不全、不及时等。

11.2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9.3款陈述与保证的约定,对抵押物进行权利设置或者设定的。

11.5乙方违反第九条第9.5款陈述与保证的约定,未履行关于乙方及反担保人资信状况、经济状况、联系信息及其它信息告知义务。

11.6乙方违反第九条第9.5款的陈述与保证的约定,未按甲方要求提供新的反担保。11.7 乙方因与他人就抵押物的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并以此为由不履行本合同及借款合同项下义务的。

11.8 乙方违反第九条第9.8款陈述与保证的约定而中止、中断履行清偿义务的。

(二)乙方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每出现逾期一期,除应及时向贷款人偿还拖欠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外,另应向甲方支付累计拖欠额10% 的违约金。

(三)因乙方未按时偿还贷款导致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支付拖欠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条的约定分别支付违约金。乙方并应按七条的约定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

(四)乙方除因违约支付甲方违约金、代偿资金占用费等外,乙方还应支付甲方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差旅费、邮寄送达费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12.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12.2 贷款人将对乙方的债权(包括抵押权)转让给甲方时,甲方或贷款人按照乙方提供的地址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即使出现无法送达、无人接收的情形,也视为已经送达,乙方不得以未接到通知为由对债权转让效力进行抗辩。

12.3 乙方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包括视为送达),应在15日内积极筹措资金进行还款、承担违约责任;如到期未履行或部分履行,乙方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

可委托中介机构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而无须另行办理委托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12.4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因本合同引起纠纷,须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4.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4.2 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相关材料均应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凭证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14.4 本合同自乙方履行完毕借款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之日起终止。

第十五条 特点提示

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已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

甲方已提请乙方特别注意有关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甲方已经应乙方要求对上述条款作出相应的说明和解释。

第十七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

法定代表人:乙方配偶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二0年月日

推荐第6篇:民间借贷合同(定稿)

出借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以下简称乙方)

现乙方欲向甲方借部分资金使用,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由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 元整 。年利率按百分之二十计算。如提前还款月利率按百分之二计算。

第二条 乙方还款计划如下: 年 月 日一次性归还本息共计 元整 。如提前还款月利率按百分之二计算。

第三条 乙方如不按规定时间、数额还款,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天加借款数额的1%计算。

第四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第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借出借方: (签字)

借款方: (签字)

签约日期: 。

签约地点: 。

推荐第7篇:民间借贷担保合同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姓名籍贯身份证号:借贷人(以下简称乙方):姓名籍贯身份证号: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姓名籍贯身份证号: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上列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依据《合同法》第201条;《担保法》第2章2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精神,经方充分协商共同达成如下民间借贷担保合同诸条款,供方保证遵守履行,终不反悔。

一、甲方将权属归已的人民币(大写)元整(¥元整)借贷给乙方作使用,利率为‰,于年 月 日准时一次性以人民币结清本息金。

二、乙方若在还贷日不能全部归还贷款者,甲方有权向丙方如数追偿乙方的上述贷款,丙方无条件的有义务按《担保法》第2章21条规定,向甲方还贷。

三、丙方在本合同中的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担保,适应《担保法》第26条规定。

四、乙方或者丙方在担保期内,若不能如期偿还借款时,可将权属归己的实物作抵押物,甲方可以将抵押物折价清偿乙方的借款,不足部分,可另行向()方追偿。

五、违约金支付方式:方不按合同诸条款约定偿还贷款者,若超过一天者,每日除按本金的2℅承担违约金外,还必须承担如下责任:

1、损害赔偿金。即:追款误工费、交通费。

2、实现债权的起诉费,交通食宿费,聘请律师费及其他鉴定等费用,由违者承担。

六、上述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产生约束力,至甲方收清贷款日止失效。

七、该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平等协商,协商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若合同发生争执无法协商处理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出借人:借贷人 :担保人:

推荐第8篇:民间借贷合同样本

甲方(借款人): 韩二顶 乙方(贷款人): 乌苏日乐图 丙方(担保人):

甲乙双方因借款事宜,按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及其它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 ____10万___元整(¥100000),于合同订立时,由乙方付与甲方,并由甲方向乙方书写规范借条。

第二条 借贷期限为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 贷款年利率为 %,即每万元年息 元,甲方以每三个月为单位给乙方支付利息一次,以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不得拖欠,逾期拖欠利息的,乙方按应付利息的 %收取日滞纳金。

第四条

甲方可以提前还清贷款,利息按整月计算。 第五条 甲方应按约定及时还清贷款,逾期未还清贷款本金的,乙方按贷款金额的 %收取日滞纳金。

第六条 丙方为甲方还贷担保人,如甲方偿还贷款及利息存在问题时,丙方应付无限连带责任,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

第七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的任何纠纷,均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所属辖区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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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民间借贷展期合同

展期合同

合同号:。

甲方:(出借人)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电话:

身份证号码:

丙方:(担保人)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电话:

(担保人)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电话:

乙方因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如期偿还三方于年月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合同号为,协议书编号为,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乙方申请展期,甲方同意乙方的展期申请,担保人同意继续为其提供担保,三方当事人就上述借款展期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原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展期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展期借款期限:现甲方同意展期期限为个月,自2013年月日至2013年月日。

第三条:展期期限内丙方自愿为本笔贷款形成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四条:本协议与借款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借款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期间、三方权利义务、争议处理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按借款合同履行。本协议是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担保人(担保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月日 月日 月日 2

推荐第10篇:简易民间借贷合同

简易民间借贷合同范本

出借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借款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现乙方欲向甲方借部分资金使用,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由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 元整 。年利率按百分之二十计算。如提前还款月利率按百分之二计算。

第二条 乙方还款计划如下: 年 月 日一次性归还本息共计 元整 。如提前还款月利率按百分之二计算。

第三条 乙方如不按规定时间、数额还款,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天加借款数额的1%计算。

第四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第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借方: (签字)

借款方: (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简单借款合同范本

立合同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因借款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甲方愿贷与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于订立本约之同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不另立据。

二、借贷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利息每万元月息________元,乙应于每月____日给付甲方,不得拖欠。

四、届期未能返还,乙方除照付利息外,并按利率一倍加计的违约金给付甲方。

五、本契约书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

六、乙方应觅保证人一名,确保本契约的履行。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本利的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1篇:民间借贷

■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

邹挺骞

博客地址:fourcourt.blog.wzdsb.net 温州金融**发生后,坊间关于民间借贷的疑问很多,也产生一些不同看法。故将主要问题梳理解答如下:

1、利率以何为限?

银行贷款利率由国家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约定,但利率以何为限?国家法律与行政法规对此都未作规定。只有司法解释对此有作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如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年6.56%,则民间借贷不能超过6.65的四倍,即26.24%,换算为温州民间的通俗算法,也就月息2分2厘左右。因此,从法院审判的角度考察,借贷双方可以约定高利率,但法律保护的仅仅是四倍利率以内,超过部分不予保护。有人认为,四倍的“红线”是民间借贷和高利贷之间的“分水岭”。虽然这个提法仍有待商榷,但在没有更好的区分方法之前,可以采用这一标准。

2、无约定利率的借贷怎样计息?

公民个人之间的借贷,往往由于多种原因,没有约定利率。对此,应严格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处理,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在实践中,一些人提出,在《合同法》施行前,无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法院是按照银行贷款利息判决的,现在变成了对利息不予支持,是否不公平?我们认为,法院以前的做法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即“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这一规定属于司法解释,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相抵触,故该条款自然归于无效,不再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在出借人催讨利息或起诉后仍不付息的,可予支持此后的利息。依据是上述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息计息。”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当事人对是否催告发生争议,不好确定,故法院将起诉日作为催告日,从此日开始计息。这一做法,虽不一定科学,但仍不失为一种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好的办法,体现了司法审判中的利益平衡原则。

3、利息预先扣除,本金怎么算? 在民间借贷中,利息预先扣除的做法比较常见,尤其是在一些担保公司发放贷款中较为普遍。如借款人向出借人借入500万元,出借人在出借时就先行扣除第一期利息50万元,而借款人实际只得到45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计算借款本金应该是多少呢?出借人主张的是500万元,应否得到法院支持?在《合同法》出台前,该问题多具争议,《合同法》出台解决了这一问题,该法第二百条明文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年立法的这一规定,有力地保护了借款人的正当权益,且符合公平正义精神,在实践中执行效果较好。

4、对复利的计算有何规定?

复利是指将利息计入本金,再产生利息。《合同法》没有对复利应否支持作出规定。在人民法院传统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大多对复利也是不予支持的。由于银行的信贷合同可以按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计算复利。因此,也有观点要求放宽民间借贷复利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吸收了这一观点,其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见,我国法院的态度是,在民间借贷方面,原则上限制复利计息,但在四倍利率之内,出借人计息入本,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对超出限额部分不予保护。

5、利率和利息有什么区别?

利率和利息是两个既有关联又有不同的概念,在实务中,一些人两者不分,造成混淆。通俗地说,利率是指利息和本金的比率,而利息是指因存款、放款而得到本金以外的钱。由此可知,利率是一个具体的数字,利息是指具体的金钱,两者并不相同。而在温州民间,两者有时会混用,比如“月息三分”的说法,实际上是指一元钱的借款一个月产生3分钱的利息,换成利率则为每月3%或每年36%。科学地区分利息和利率,可以对一些民间借款上的借条进行科学甄别,从而作出合理判断。如在一起民间互助会式的借款中,借据上写着息3分,又写着月利率为30%,那么这很可能是30‟的笔误。又如在正常范围内,既约定利率又约定具体利息数额的,两者冲突时,应当认真予以查清,探究双方借款时的实际意图和真实约定。

6、典当行如发放贷款,能按月综合费率计算吗?

按照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当行不能从事存、贷款业务,也不能经营民间借贷。对于一些名为典当实为高利贷的行为,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些名为典当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的案件,对于典当行收取的月综合费,则不能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动产质押月综合费率不能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月综合费率不能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月综合费率不能超过当金24‟),只能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执行,即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以内。

7、民间借贷的生效时间怎样界定?

金融机构的信贷合同可以约定生效时间,可以是签字时、成立时、批准时、放贷时等时间,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只有一个时间,即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合同法》在第二百一十条中作出这一规定,其意义在于针对民间借贷的复杂性和无序性,出台一个统一的生效时间有利于对权利人的保护。如合同签订后至贷款提供前,贷款人的资金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再出借,故其可以合同未生效而不借。又如口头约定借款则合同成立,贷款人后了解到借款人资信极差出借有重大风险,也可重新磋商借款事宜。法律设定提供借款时生效这个节点,就是针对民间借款的随意性而设立的,允许借贷双方有一个反悔和重新协商的过程,是法律应对纷繁复杂社会生活而作出的一项灵活性的制度安排。当然,这种反悔也不是随意的,如果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因一方过错导致他方受损,仍可以请求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

8、诉讼时效“两年过期”吗?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诉讼时效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民间广泛流传着债权“两年过期”的不准确的说法。《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适用这一条文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如果没有提出,人民法院就不应该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另一个问题是,许多民间借贷的借条上并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债权人也没有进行催讨,债权人提出适用二十年的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也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从近年来审判实践看,在债权人债务人就时效利益产生对抗时,法院一般侧重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这不仅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精神,也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对现代司法审判的影响。

温州都市报 2011-10-26

第12篇:民间借贷合同制作注意事项

借款合同制作注意事项

1、基本要求:

合同的基本要素必须清晰、无误!合同的基本要素为:借贷主体信息(包括借贷双方及担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常住地址、手机,固定电话、紧急联系电话),抵押物(应包括名称,地址,现行使用状态),借款金额,借款利息率,借款期限,借出方式,归还方式,借出还入的银行账号等信息绝不允许有任何错误,制作合同者必须核对确认无误后连同相关资料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签订。

2、利息的操作原则:

使用的任何合同版本制作的《借款合同》或《借据》,其合同约定利息只能定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现行利率状态可定为月息2.1分左右),超过部份定性为合同外利息,对合同外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3、6-12个月的合同如何处理。

对于借款人借款时间较长,不可控性较大的借款业务,制作借贷合同时可将借期拆分,例如一年的借款合同,可制作成借期为六个月的借款合同,合同期满,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没有太大变化及利息支付准时时出借人同意延期至一年.4、合同里的送达条款、费用约定、管辖范围及申诉部门的约定均为必要的补充约定,不可删除。否则,主张债权时会有较多不便之处.

第13篇:民间借贷反担保质押合同

民间借贷反担保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出质人:(以下称乙方)

身 份证 号:

地址:

电话: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 (下称担保合同)和甲方与(下称贷款人)签订的(下称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作为担保人为乙方向贷款人借款万元( 大写:)(下称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质押反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金额

即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并由甲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贷款,数额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第二条 质押担保期间

至甲方向贷款人承担或解除全部担保责任后两年为限。

第三条 反担保质押财产

乙方自愿以向甲方提供质押反担保。

第四条 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4.1 甲方代为乙方清偿的全部债务(贷款本金、利息、乙方违约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4.2 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代偿资金占用费等。

4.3 甲方为实现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债权及本合同约定的质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执行费、保全费、邮寄送达费等。

第五条 质押财产转移占有时间、方式及费用承担

5.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按甲方要求将质押物移交由甲方保管或由甲方委托保管。

5.2 质押物的保管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其他特约事项

6.1 乙方不得因质物的转移占有而中止、中断清偿债务,乙方应及时按约履行清偿义务。

6.2 质物转移占有后,乙方应在日内将相关产权证书和全部法律文件交由甲方保管。

6.3 质物在质押期间涉及的费用如保养、保管、鉴定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6.4 质物在质押期间,若发生质物投保范围内的损失,乙方同意甲方将取得的保险赔偿金按以下原则处理:

(a)由甲方存入指定的帐户

(b)如乙方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甲方将保险赔偿金全部归还乙方

(c)如乙方未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甲方承担代偿责任后,保险赔偿金用于乙方向甲方清偿债务。

若甲方认为所取得的保险赔偿金不足以担保其债权,乙方应在日内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6.5质物移交甲方保管后,若非因甲方保管不善出现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形,乙方应于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日内提供相应的担保。

6.6 甲方承诺妥善保管质物,若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在本合同终止后日内由甲方按市价赔偿乙方。

6.7 乙方不得隐瞒质物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质押权、存在安全隐患等)。

6.8 质押财产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由甲方收取。

第七条 质权的实现

乙方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当债务到期甲方未受清偿的,甲方可委托中介机构折价或拍卖、变卖质物,而无须另行办理委托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质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应当首先清偿甲方(实际价款为拍卖、变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如不足以清偿的,甲方依法就不足部分另行向乙方追偿;质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清偿甲方后的余款属乙方所有,清偿后15内交付乙方。

第八条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在15日内将质物及其物权凭证交还乙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如乙方不按本合同的约定移交质物或质物存在未书面告知的瑕疵,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按上述担保贷款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2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上述担保贷款金额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发生纠纷,须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

法定代表人:乙方配偶: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二0一0年月日

第14篇:民间借贷房地产抵押合同

民间借贷房地产抵押合同

借款人、抵押人(甲方)法定代表人:

住址:负责人:

联系电话:

贷款人、抵押权人(乙方):

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就甲方以其拥有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土地证号:)作抵押向乙方借款事宜;根据有关法规、法律和规章,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借款金额大写:

约定利率及计息方式:

借款期限:自本合同抵押登记之日起至于年月日。

借款用途:

以上为借款约定。

第二条:甲方以上述房地产为本借款设定抵押。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甲方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抵押等情况。

第三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约定的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抵押物存续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如果抵押物发生毁坏、灭失或其它使抵押物明显减少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十日内向乙方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它担保。

第六条:抵押物的处分

一、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出租、重复抵押、迁移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本合同向下的抵押。

二、抵押存续期间,甲方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

(二) 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合同约定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第七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依法拍卖、协议折价、变卖抵押物:

(一)

(二) 借款合同约定项下全部或部分债权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受清偿的。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三)

(四)

(五) 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而其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第八条: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的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第九条:本合同所涉及房地产抵押应进行登记手续;甲乙双方应于

本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力证书交乙方持有。

借款合同约定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方应及时与甲方办理抵押登记注销。

第十条: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评估、保险、登记等费用均有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以下种方式解决。

(一)

(二)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本合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一) 本合同经甲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抵押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二)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公章。

(三)本合同所涉及依法登记的已办妥登记。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登记机关份。

第十四条:双方其它约定:

甲方(公章或合同公用章):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

年月日

乙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第15篇:民间借贷合同四大注意事项

民间借贷合同四大注意事项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为了在发生借贷纠纷时及时保护自身权益,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免费贷款助手——淘钱宝在这里为您整理如下:

一、还款期限需注意:

合同中应写明还款期限,便于资金收回和维护自身权利。另外,在诉讼时效方面需要注意是: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为延长诉讼时效可以用邮政“特快专递”不断寄送追款函,邮件回执单必须明确注明寄送的内容,如“要求还款1万元的函”、“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函”等)

二、书面证据需保留:

原告主张债权必须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借条在债务人之手时一般将被推定为该债务已经清偿。

三、借款利率需写明: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在借贷合同中利率一定要明确约定,没有约定利息的,将视为无息借款。约定超出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四、借款用途需查清:

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典型的例子是赌债,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本文地址:http://cd.taoqian123.com/news/

第16篇:民间借贷融资服务合同

融资服务合同

甲方(融资方):

乙方(服务方):

丙方(投资方):

鉴于甲方通过乙方推荐的投资丙方获得债权融资元,经甲、乙、丙三方商定一致,就融资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推荐丙方为甲方融资的投资方。

二、甲与丙方签订《借款合同》后日内,甲方按照借款合同融资额的 %(合计服务费,每逾期一日应按照融资费总额的0.5%(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甲方违反与丙方的借款合同延期偿还借款或甲丙双方协商延展借款期限,甲方应按债权融资总金额每月%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融资服务费,按月或按甲丙双方商定的延展期限计算一次性先予支付。如甲方逾期支付融资服务费,每逾期一日应按照融资费总额的0.5%(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四、因甲方与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终止、不能履行等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及融资服务费的支付。

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六、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应通过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双方一致同意,若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应向 起诉讼;

2、双方一致同意,若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适用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第17篇:民间借贷抵押合同空

合同号:

借 款 抵 押 合 同

出借款人:借 款 人:抵 押 人:担 保 人:二○一○年月日

提示: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认真仔细阅审后签署。

借 款 抵 押 合 同

出借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担保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青岛市房地产抵押条例》的规定,

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 款

第一条借款种类:本借款行为为民间借贷。

第二条借款用途: 借款人保证合同项下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第三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圆整,(小写)¥元(大

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借款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止,共计 六个月。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借款利率和计息方式:本合同下借款期限内年利率为百分之即%,

利息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按期付息,每个月为一期,共分期,

每期人民币(大写)圆整,小写:元具体付息时间:第一期

于年月日前付清;借款到期,还清本息。

第六条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出借款人;提前还

款,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应就提前还款额另行支付三十天的利息。

第七条借款人承诺:

1、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如逾期付息、还本,每日按借款金

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率支付违约滞纳金。在法院发出支付令或强制执行通知规定的还款

期限后,逾期利息和借款违约滞纳金按双倍计付,即每天按千分之六支付。

2、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资料,在出借款人审查其资信材料、还款能力、

借款用途、借款使用情况时应积极配合。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如因借款人提供的资料等

无法办理抵押,自愿向出借款人支付全部借款本金百分之伍的违约赔偿金。

3、当其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出

借款人,并提前偿还借款本息。

4、变更住所、联系1方法等情况时,应及时在三日内通知出借款人,保守出借款

人的一切资料,未经同意不得告知他人。

5、订立、执行本合同所需费用(包括:抵押、登记、公正、评估、服务费等一切

费用),由借款人负责支付。

第八条出借款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保守借款人的一切资料。

2、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取出房屋他项权证)后,当日发放

约定的借款,如不能如期发放借款,出借款人应当支付借款金额百分之伍的违约赔偿金。

第九条提前收回借款:

借款人无不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借款,如因生存和经营之必需确要提前收回借款

的,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借款人,利息双方协商解决。如因下列影响借款安全的,出

借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偿还部分或全

部借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滞纳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

损失负责。

1、借款人将本借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或违反本合同借款中的任何承诺。

2、借款人、抵押人或担保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

赠人不能承担本合同债务的。

3、借款人、继承人或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

4、借款人未按时支付借款利息,或到期未全额偿还借款本金。

5、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恶化,危及借款资金安全的。

6、抵押物损失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抵押人和担保人

不能提供出借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第二部分抵押与担保

第十条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为借款人以其有

权处分并拥有所有权的位于青岛市区_路号栋单元户 ,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 青权市字第)的合法房地

产抵押给出借款人,作为履行本合同债务的担保,抵押财产供有人和同住人一致同意抵

押。

第十一条抵押值:本合同项下抵押房地产评估价为人民币(大写)圆

整,(小写)¥元。实际抵押额为人民币(大写)圆整,

(小写)¥元。

第十二条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他有关证

件协同出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为个月。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

掩盖重要事实导致抵押无效或抵押登记涂改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出借款人承担缔约

过失责任,抵押人应对出借款人支付借款金额百分之拾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本

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逾期借款利息、违约滞纳金、损害赔偿金、出借款人实现债权的

律师费等所有索款的一切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未清还借款前,担保人、抵押人

无条件承担连带偿还债务及发生的一切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抵押保险:抵押人应根据借款人要求对抵押物进行保险,应以出借款人

为第一受益人,并将保单交给出借款人,如保险物发生意外出借款人有权从保单保险赔

偿金中优先收回出借款金额。

第十五条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

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随时接受出借款人的监督。

第十六条补充担保:无论何原因使抵押物价值减少,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五日内向出借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提供第二住所的担保,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率,担保人视为本合同缔约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权力限制:抵押期间,未经出借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设定其他负担。经出借款人书面同意出租和转让的,租金和转让所得应先用于偿还借款本息。

第十八条抵押物评估:抵押物抵押期间,若出借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需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

第十九条抵押物的处置:如借款人不能正当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出借款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途径处分该抵押物,并就其变现款优先受偿。处置抵押物的评估费、鉴定费、执行费、拍卖费、过户费、出借款人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共同负担。

第二十条抵押人、担保人承诺:如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出借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抵押人、担保人自愿放弃抵押房产的居住权,十日内自行落实住所或接受第二住所担保人提供的住所,并将抵押房内户口迁至他处,为出借款人处置抵押房产,实现债权提供便利。在无法自行解决抵押房内人员住处或第二住所担保人提供的住所无法落实的情况下,抵押人应无条件授权或接受出借款人在青岛市辖区内租赁小面积房屋替换已抵押房屋,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抵押注销:出借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全部款项三日内协助抵押人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因出借款人过错无法撤押,出借款人应向借款人支付全部借款本金百分之伍的违约赔偿金。

第三部分其他约定

第二十二条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成立,办理完抵押登记出借款人拿到借款借据之日生效,借款人在本合同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如合同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合同各款仍然有效。如需办理变更登记,应由本合同签约各方共同办理。本合同的变更,不影响签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的解除,也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债权债务的转让: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出借款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必需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未经出借款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缔约人同意: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时,出借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自愿放弃抗辩权,自愿接受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即视为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即视为违反本合同。

本合同中各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部分无效,不影响《借款抵押合同》其它部分的效力,也不影响本合同的整体效力,缔约人都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借款到期按时还款,未经出借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还款,如果逾期拾日仍未还款 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一致承诺自愿将抵押物交给出借款人拍卖偿还债务,并承担违约引起的一切费用。抵押人、担保人承诺:自愿将自己的所有动产和不动产为出借款人折抵全部债务。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提交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承担出借款人在诉讼中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八条缔约人已对本合同以上条款完全认可,对上述条款已经充分了解并完全同意,对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明晰,无异议,无疑义。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借款人出示的身份及地址是借款人真实常住地址,在履行本合同时出现争议后,人民法院发诉时,邮寄到此地址视为借款人收到并应诉。

第三十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缔约人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借款人(签字):联系电话:

身份号码:通讯地址:

借款人(签字):联系电话:

身份号码: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抵押人(签字):联系电话:

公民身份号码: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担保人(签字):联系电话:

公民身份号码: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本合同签订日期:2010年月日于青岛

第18篇:什么情况下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好贷网 (中国专业的企业及个人贷款智能搜索引擎)

什么情况下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办理民间借贷时,借贷双方需要签订借款合同,并会在合同中约定好贷款金额、利息、还款方式以及一些保证条款等。但是,您知道民间借贷合同在以下几种情形下无效的吗?

1、如果借贷双方中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借款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该合同是无效的。需要提醒的是,合同是否有效要看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构成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5、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第19篇:民间借贷合同的注意问题

民间借贷合同的注意问题

推荐合同法律师: 根据借款合同出借人的不同,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和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相比,具有下列特点:(1)民间借贷合同多属于实践合同,只有在贷款方将款项

根据借款合同出借人的不同,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和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相比,具有下列特点:(1)民间借贷合同多属于实践合同,只有在贷款方将款项实际交付给借款方,合同才生效。《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民间借贷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而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均为有偿合同。

延伸阅读:合同法全文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自然人与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效力

对于自然人与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效力以及利率应否予以保护问题,历来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合同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为无效,对双方约定的利率不予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双方约定的合理利率应予保护。对此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2月13日作出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审判实践中对于民间借款合同的处理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第二,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一予保护。”第三,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5条的规定:“公民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第四,根据《民法通则若十问题的意见》第123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第五,对于民间借贷,有利息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该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第七,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2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第八,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4条的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另外还应当注意:(1)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2)自然人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判决债务人支付同等数量的外币,但在执行中可以参照执行当时的外汇牌价进行折算。(3)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贷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并可以对双方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第20篇:民间借贷合同的范本(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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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的范本(2017最新)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种类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第三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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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第六条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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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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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

借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保证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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