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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员 助理统计师 统计师 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定条件标准

发布时间:2020-03-02 13:41: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统计员/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定条件标准

统计员职称评定条件标准

一、高级统计职称评审条件

为了更加客观、公正、科学地评定我区统计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根据《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区统计专业队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申报条件:

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努力钻研本职业务,具备统计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积极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资格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资格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统计师资格五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统计师资格七年以上,并且在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本科主要课程,取得结业证书;

5、获国家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获自治区级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或

二、三等奖各一项的主要完成者;

6、国家或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或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人要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内的理论和业务知识,并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有系统的统计、经济理论知识和比较丰富的统计业务知识,掌握国内外、省内外和本地区、本部门统计发展的现状和趋势;

2、熟悉最新的统计理论、统计制度、统计方法,并且能够对此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实践经验与业务能力 :

申报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组织指导和直接从事统计制度方法设计,统计报表编制,统计资料整理和统计分析研究等全面工作的经验和 能力;

(二)具有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能够运用现代的统计方法、管理方法,解决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或本单位统计不作中的重大问题的经验和能力;

(三)能够指导统计师的学习和工作;

(四)具备完成下列两项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1、主持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专业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普查工作,或该项的主要承担者。

2、主持或参与编写盟(市)级以上部门出版发行的统计、经济书刊;

3、负责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某一方面的统计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并经同行专家认定,达到区内先进水平;

4、有较强的统计分析研究能力,所写论文或调查分析告在盟市获奖的.

业绩成果 :

(一)申报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统计工作方面取得较大成绩,并在某一方面成绩显著,获得盟(市)级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奖或科技进步奖;

2、撰写的统计论文、统计分析报告、调查报告获国家统计局三等、自治区统计局二等、盟(市)一等奖;

3、制定的统计制度方法被国家或自治区主管部门选用,并在全系统实施,取得较好的效果;

4、统计工作成绩突出,获得盟(市)级以上模范统计工作者或先进统计工作者称号或主持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获自治区级、部级先进单位称号。

(二)申报人须撰写下列论文、著作之一:

1、在盟(市)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不少于三篇有价值的论文;

2、在自治区级以上统计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不少于二篇学术论文;

3、被盟(市)级以上统计(含相近专业)学术团体评为优秀论文或被收入论文集二篇以上;

4、正式出版的专(译)著;

5、出版内部准印发行的书籍或部分章节(三万字以上);

6、经同行专家认定的有独创见解的专题报告三篇以上。

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要求:

1、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2、能够运用计算机进行统计数据的采集、加工、整理,并能进行统计分析研究。企事业单位中,凡符合以上规定的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具备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并持有《统计证》者,经统计专业技术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推荐,可向自治区统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申报晋升高级统计师职务。具体履行程序:

一、申报高级统计师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1、评审材料清单一份(贴在材料袋封面上);

2、申报者所在单位送审报告及市地或省级主管部门评审委托书一份,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需说明带有专业技术职务指标;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四份,不得使用复印件、打印件,表式统一按人事部制发的表样(贴上近期免冠照片);

4、《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式二十一份,须打印并加盖填表单位公章;

5、任期考核材料一套;

6、学历证书、现任职务资格证书和聘书等并各复印二份(证书原件审核完即退回);

7、外语(古汉语、医古文)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自治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如属免试人员,需填报《外语(古汉语、医古文)免试审核表》、《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一式两份;年龄超过45周岁的计算机应用免试人员应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8、任现职以来的有关著作、论文、工作总结、奖励证书等原件或复印件各一式两份。复印件要求同时复印论文、著作的封面及目录;

9、破格晋升人员,须附经审批同意的《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一式两份;

10、二寸免冠证件照片一张。

二、注意事项:

1、各级各单位在推荐时,必须对送审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凡不符合评审范围和条件的,不应推荐上报;

2、送审材料要求真实规范、书写清晰、手续齐全,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高评委办公室有权不予受理;

3、送审材料应于高评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左右送达自治区统计局职改办。

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统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充分发挥统计人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深化职称改革、建立和推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资格考试坚持客观、公正、规范的原则,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用书、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资格考试暂设置两个级别:统计专业初级资格、统计专业中级资格。

本规定执行后不再进行统计专业初、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为评定相应统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而组织的考试也不再进行。

第三条按本规定通过全国考试获得统计专业初、中级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获得统计专业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勾。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决定获得统计专业资格人员的职务和待遇。

第四条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分甲、乙两种。甲种为统计师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考试合格者,获得统计师资格。乙种考试为统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考试。不具备甲种考试规定学历的人员,必须取得乙种考试合格证书后,再参加甲种考试科目中《统计工作实务》的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统计师资格。

第五条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只设一种,为该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

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

1、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

2、专业知识和实务(新的国家统计报表制度)。

统计专业中级资格甲种科目为:

1、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

2、统计工作实务。统计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科目为:

1、统计学原理;

2、经济学;

3、会计基础知识;

4、国民经济核算基础知识;

5、统计分析;

6、计算机基础知识与应用。

第六条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二、热爱统计工作,能够履行岗位职责,本职工作任务,遵守职业道德。

第七条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报名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统计专业初级资格(含本规定实施前通过国家考试获得的统计员、助理统计师资格或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的初级统计专业职务),并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合格。

二、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三、获第二学士学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四、获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获博士学位。

第九条统计专业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的甲种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全部考试科目 合格者,授予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统计局用印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条统计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的开考计划,以两年为一周期循环安排。考 试成绩采用单科累积的方式,每门科目考试合格,由省(区、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颁发单科合格证明。规定的科目全部合格后,由国家统计局颁发统计专业中级 资格乙种考试合格证书。乙种考试各单科合格证只在四年内申办合格证书有效,逾期 该科目必须重考。第十一条对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骗取资格证书和乙种考试合格证书的 人员,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

第十二条统计专业资格考试由人事部和国家统计局共同负责。人事部负责审定 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试题和确定合格标准,会同国家统计局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国家统计局负责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的编写、出版、发行,组织命题、建立题 库和实施考试工作。

第十三条各省、区、市的考务工作由人事厅(局)和统计局共同负责,具体分 工按"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确定。副省级市是否单独组织考试由所在省人事厅会同省统计局确定。

第十四条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工作遵守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和人事部、国家保密局关于《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秘密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第十五条统计专业中级资格其外语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团体单位在统计岗位工作的人员。

本规定按第十二条的分工,分别由人事部和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 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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