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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21:05: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

第1条 为加强公司运输车辆管理,规范日常业务操作,节约开支,明确责任,确保安全行车,结合实际工作的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车辆购置的管理

第2条 车辆购置、更新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按照适用、经济、配套的原则选择车种、车型。

第3条 车辆购置必须按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4条 新车购置必须按合同规定及有关文件,如车辆清单或装箱单以及原厂说明书进行验收,并清点附件、随车工具,如有不符应拒绝接收。

第5条 验收车辆时应组织固定资产分管负责人、采购员、使用部门负责人及驾驶员同时验收,并学习使用注意事项和各种调整数据。

第6条 新车购进后必须及时登记,建立登记卡,将车辆型号、牌号、车况等各项各项数据逐一登记。

第7条 购置旧车必须经总经理批准,按上述购车程序办理。

第8条 车辆内部调拨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并填写车辆调拨清单,由交换双方负责人签字,连同车辆登记本及相应的随车技术档案一并调拨。

第三章 车辆使用的管理

第9条 新车投入使用,在磨合期内应做到减载、限速行驶。

第10条 对车辆管理实行驾驶员负责制,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驾驶员之间不准擅自调换车辆。

第11条 严谨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练习驾车,严禁公车私用。

第12条 经批准在外停放的车辆,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13条 公司各部门因工作用车驶离指定区域时,必须提前向物流部报告,并与车辆调度员保持联系,以便车辆调度员掌握车辆动向。车辆在外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件,应及时报告车辆调度员,并妥善处理。

第14条 公司所有员工因私需要使用货车时,必须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车辆调度员安排车辆及司机。

第15条 严禁将公司车辆交由外单位人员驾驶,特殊情况必须经物流部部长书面同意。

第16条 公司应根据所辖车辆的数量、业务生产情况合理调度车辆,车辆的日常调度由指定车辆调度员负责。

第四章 车辆技术档案的管理

第17条 为利于掌握车辆的使用性能及改装、改型和主要总成、机件变更后使用性能的变化,为车辆保养、修理和对车辆进行技术鉴定提供依据,必须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第18条 车辆技术档案主要是记载车辆的来源、投产日期、车辆原值、基本装备、技术性能、年行驶里程、修理次数和间隔里程、车辆调动、改装、改造、停驶、复驶、封存、机损、报废、燃料、轮胎、季度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年度利润完成数量等。

第19条 技术档案资料登记办法如下:凡车辆调动、牌照变更、停驶、封存、改造、车损、及驾驶员调动等,三日内由车辆调度员负责登记。

第20条 车损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填写报修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存档。

第21条 对由车辆调度员在每季度头3天登记上一季度的车辆运行情况,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公布,同时由公司综合保障部保存。

第22条 保修情况记录由车辆调度员负责填记在保修技术卡片上,重点写清保养类别、日期、间隔里程、重大技术情况等。

第5章 车辆保养管理

第23条 为保证车辆在任何条件下使用的可靠性,减少燃料和材料的消耗,延长车辆大修间隔里程,必须及时地进行车辆的修理和保养,车辆的技术保养分为一级保养、二级保养、三级保养。

第24条 一级保养是检查车辆外漏部位的螺栓

螺母,检查各总成内润滑油平面,加添润滑油,排除发现的故障,每周由正班司机负责。

第25条 二级保养除执行一级保养的作业项目外,还要清洗各个空气滤清器,检查、调整发动机、底盘及电器设备的工作状况,并完成一些附加小修项目。

第26条 三级保养是以总成解体、清洗、检查、调整、清除隐患为中心,以改善其技术状态,可与车辆季审同时进行。

第27条 每年的5月、11月须进行一次换季保养,检查蓄电池、冷却系统的变化,夏季蓄电池电液容易蒸发,每日收车后必须检查液面高度并及时补充。

第六章 车辆维修管理

第28条 零件修理,为节约原材料,降低保修费用,应对磨损、变形或损伤而不能继续使用的零件进行及时修理更换。

第29条 汽车小修,主要是消除汽车在运行中发生的临时故障和局部损伤,对自然磨损或总成的外部征象能预先估计的小修项目,应集中组织计划性的小修作业并结合

一、

二、三级保养进行。

第30条 总成大修,指车辆行驶一定里程后,车辆的基础件和主要零件破裂、磨损、变形,需要拆散进行彻底修理,以恢复其技术性能的修理作业。

第31条 汽车大修,车辆行驶12—15万公里后机件严重磨损,技术性能下降并经过技术鉴定,对总成大修进行一次恢复性的修理。大修必须严格按计划进行,并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32条 车辆维修由各正班司机写好维修项目,按公司汽修申报流程报批后,在定点厂家维修。

第33条 对于进厂维修的车辆,司机应监督维修厂家按报修项目维修,如发现报修项目与维修项目不符,额外部分由报修人自负。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第七章 车辆用油管理

第34条 运输车辆用油统一由公司按车号加油的方式管理。

第35条 严禁司机携带另外容器加油。

第36条 对汽车用油确定定额指标,以单车核算,按月统计行车统计行车公里数和汽油消耗情况,在定额之内的按实际节约数提取10%作为司机节约奖金。

第37条 公司车辆调度为车辆用油的管理责任人,对各汽车的油耗标准应随时掌握,确定每百公里的耗油定额指标,节约有奖,超额受罚,以调动驾驶员节油降耗的积极性。

第八章 司机管理

第38条公司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及当地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安全驾驶,并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39条司机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按时完成规定的保养作业,经常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工具附件无丢失损坏;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第40条 出车前认真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正确地启动和预热发动机,低档起步,平稳加速,逐渐增加发动机负荷,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

第41条 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第42条 遵守驾驶员操作规程,根据气候、道路、交通量,掌握适当的车距和车速,避免不必要的紧急制动。

第43条 行驶中注意各仪表指示情况,随时掌握车辆性能状况,途中发生故障应及时检查排除,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车队长,不带故障行车。

第44条 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时,一定要注意选取适当的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

第45条 司机离开车辆时,必须锁好门窗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保证证件齐全有效。

第46条 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注意休息。严禁开疲劳车、“英雄车”、“赌气车”;严禁酒后驾车;行驶中要做到礼让“三先”(先让、先慢、先停)。

第47条 司机随身必须带通讯工具(如:手机),保持通讯畅通。

第48条 司机的业务学习、考评和日常工作由车队统一安排,随车司机做好行车记录。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49条 车辆是公司的主要运营设备,也是公司的贵重固定资产,任何交通事故和其他事故,都会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失,会给受害者、施害者及其家庭均造成不幸和痛苦。因此,车队的安全管理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在实际工作中采取强有力措施,防范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50条 物流部要把安全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制定具体的安全措施,定期检查。

第51条加强思想教育工作,每月召开一次司机安全学习分析会,运用正反两方面的事例,反复讲明事故的危害性和防止事故的重要性。

第52条定期组织学习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交通规则,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知识考核。

第53条定期总结安全工作,每月一小结,每季度一大结,年终全面总结。

第54条车辆以防机械事故为主,要求手脚制动器灵敏,后视镜齐备,各种仪表健全,并配备干粉灭火器。

第55条车辆应坚持出车前、行驶中、返回后的“三查”工作。出车前主要检查油水电系统是否畅通、有无跑漏,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制动机件是否灵敏;行驶中检查指长途刑事100公里即应停车检查主机,各零配件情况,及时排除故障;返回后检查车辆的完好情况,及时进行保养维修。

第56条司机应做到“五不出车”:油/水/电系统有故障不出车、制动设备性能不良不出车、安全设备不齐不出车、装卸设备及附件不齐不出车、司机身体状况不好不出车。

第57条 车辆调度员应组织经验丰富的司机和维修人员,对短途车辆进行定期的安全技术检查,对长途车辆进行出车前检查,及时排除故障,保证安全行驶。对每次安全技术检查

结果,应建立档案。

第58条 鉴于汽车驾驶作业分散、单人操作、上下班不正常、生活不够规律等特点,应给以司机充足的休息时间;特别对于出远途的司机生活,应予以关照,解除其后顾之忧。

第十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59条 凡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立即保护现场和抢救伤者,并及时报告交警部门和车辆调度员及本单位领导。并按保险单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报险。

第60条 发生交通事故,司机逃离现场或者伪造现场,没有保护好现场或私下解决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61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必须在12小时内如实写出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分别送综保部和车辆调度员备案,当事人必须积极协助处理事故。

第十一章 赔偿责任

第62条 发生车辆被盗的,除向保险公司索赔外,其余部分由当事人分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 因司机个人原因,不能提供车辆证件,导致公安机关及保险公司拒绝受理,或被扣除绝对免赔,其经济责任由司机承担。

2. 司机擅自将车借给他人使用或私自用车,赔偿车辆全部的实际损失。

3. 经批准的私事用车,赔偿车辆实际损失的80%。

4. 第66条 因公外出办事或班后不按规定地点停放,赔偿车辆实际损失的50%。

第63条 各种情况发生车辆损坏,除象保险公司索赔外,其余部分当事人分情况承担不同的赔偿责任。

1.班后不按照规定地点停放车辆,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2.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或私自用车,由司机全部承担。

3.车辆因公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地或在公司内停车场地,发生相互碰撞损坏,由当事人或肇事者赔偿10%。

第64条 发生各类事故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除向保险公司索赔外,其余部分由当事人根据不同原因承担责任。

1. 因公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我方负次要、同等、主要、全部责任者,分别承担10%、20%、30%、40%的赔偿款。

2.经批准的私事用车,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3.司机擅自将车借给他人使用或私自用车,由司机全部承担。

4.凡交通事故私下解决者,由司机全部承担。

5.司机不严格执行车辆例行保养检查,违反车辆驾驶操作规程,导致车辆发生机械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司机全部承担。

6. 司机心怀不满,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司机全部承担。并由综保部提交司法部门审查处理。

第十二章 奖惩细则

第65条 因工作需要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司机有过错的,扣发司机当月安全奖及年终安全奖,写书面检讨书。

第66条 私自出车、公车私用或未经批准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及年终安全奖,写书面检讨,并做行政处罚。发生责任事故的,司机应负全部责任,产生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差额部分由司机赔偿。

第67条 未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防盗措施不力,责任心不强或保管不当造成车辆丢失,除按第4条第一款规定标准赔偿外,扣除全年安全奖,写书面检讨,并做行政处罚。

第68条 司机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借给他人学开车的,扣发司机3个月的安全奖及年终安全奖,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司机负责,情节严重发生交通事故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69条 车辆离开指定区域未向车辆调度员报告的,扣发司机3个月安全奖;如发生责任事故由车队队长与司机各负50%责任。

第70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视情况由司机所在车队与车辆调度员共同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物流部审核,再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71条 工作时间,所有外出司机未经批准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睡觉、办私事、兜风等),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降级,直至开除处理。

第72条 所有司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违规造成的闯红灯、超速、酒后驾车等各类罚款及责任,由驾驶人自负。

第73条 司机在一个季度内未发生任何交通事故且遵守本规定和公司制度,公司发给安全奖300元。

第74条 司机全年安全行车未发生交通事故的,给予年终安全奖励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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