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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预算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03 01:18: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事业单位:

实施部门预算改革以来,我区在改进和加强预算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政府预算编制程序还不尽完善,编制项目准确性不高;部门单位预算意识比较淡薄,预算约束力不强;部分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较粗,支出结构不尽合理,使用分散,形不成合力;综合预算制度尚未完全建立;预算监督体系尚不健全。为进一步推动依法理财和科学理财的工作进程,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改革预算管理制度推进依法科学理财的决定》(内党发〔2000〕5号)精神,从我区政府预算管理现状出发,现就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政府预算管理的任务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政府预算管理制度建设,规范预算编制程序,硬化预算约束;优化支出结构,管好用活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行综合预算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财政资金运行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通过强化管理,努力构建范围清晰、分配科学、支出高效、管理规范、监督有力的公共预算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二、进一步改进预算编制工作,提高科学理财水平

(一)完善预算编制程序。自治区本级预算编制继续实行“两上两下”的程序。

“一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财政预算编制的要求,财政部门具体布置预算编制工作。各主管部门要从每年4月份开始对本部门的项目安排进行研究,提前做好预算编制的准备工作,并按要求于每年7月底前编报本部门预算基础信息、非税收入计划和项目资金排序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

“一下”:财政部门商税务及有关部门提出收入建议计划,测算可用财力,审核部门上报建议计划,提出预算安排初步意见,与各部门充分沟通,并征求各分管主席意见,由分管财政的主席审定后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指标。

“二上”:主管部门按照预算控制指标编制部门预算草案,经分管主席同意后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上旬提出本级预算安排意见,11月中下旬分别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审定,并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意见,形成自治区本级预算草案;自治区本级预算草案于次年1月上旬正式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二下”:预算草案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法定时限1个月内批复部门;各部门在自治区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后15日内下达所属预算单位。

预算的编制程序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从基层单位编起,逐级审核汇总。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工作的前期政策指导,确保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限有序运行,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的权威性。

(二)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部门预算支出项目编制的准确性。各部门、各单位要提前拟订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做好预算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以保证编制的预算与本单位工作任务相衔接。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要以翔实、准确的基础资料为依据。在优先保证人员经费的前提下,结合本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任务,将基本支出预算细化到目级科目,

项目支出预算细化到用款单位,并确保每个支出项目编制的准确性。在执行中部门单位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根据有关政策确需调整的,需报经自治区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强化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管理,逐步建立综合财政预算制度。继续加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力度,规范非税收入收缴程序。研究建立相应的财政激励机制,推进非税收入收支脱钩管理改革工作,扩大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的范围;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其支出与执收的非税收入不再挂钩,统一由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预算。

(四)完善事业单位财政补助政策,支持和配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财政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的部署,逐步改进和完善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方式,在事业单位分类的基础上,试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的财政补助政策,从制度上明确事业单位财政补助机制,积极支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编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推动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整体推进。在事业单位改革全面铺开之前,除实行机构改革试点的单位外,其它事业单位按照不增加机构、不增加编制、不增加人员的“三不”政策,继续冻结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

(五)完善预算决策机制,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年度预算安排要实行集中决策制度,预算安排的政策重点和重大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财政部门执行。逐步建立预算编制决策咨询制度,在预算编制过程中,聘请纪检、监察、审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等部门的相关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财政专家,就预算编制政策、支持重点和改革措施等征求意见,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三、规范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约束

(一)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程序办事,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努力维护预算的权威。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要为自觉维护预算权威做出表率。年初预算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非重特大事项,一律不准随意追加预算;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初部门预算时,对各部门必需的基本支出,要结合财力状况尽可能给予安排,把预算做实做细;各部门因工作任务增加或调整而产生的新增支出,由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业务费、公用经费及预留的专款中自行调剂解决;没有预留或预留不足确需追加预算的要严格按程序报批。当年追加预算仅限于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性调整,应对突发事件,自治区党委、政府议定的临时必办事项,以及其它经自治区主席或自治区主席办公会议决定的确需解决的项目。其余申请追加预算的项目一律转到下一年预算安排时统筹考虑。

(二)严格规范预算调整程序。在预算安排之外,确需由财政部门追加支出预算的事项,所需资金从预备费、预算超收和上年净结余等项资金中解决。动用预备费必须由自治区主席审定。用自治区本级预算超收和净结余增加当年预算支出的,对申请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律由自治区主席办公会议或自治区主席决定;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查,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分管主席备案。除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临时急办事项外,其它预算调整须集中办理。同时,财政部门要定期将预算超收的使用情况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通报。

(三)严格财政预算供给范围。对未列入编制范围的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所需经费,个人或单位自行出书、制作音像制品所需经费,自治区成立的各类非常设机构的经费,一律不列入预算;凡不属于预算管理范畴的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得拨款。对确需列入预算和特殊事项需追加经费的,由自治区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审定或自治区主席决定。

(四)加强会议费等公用经费管理。会议费管理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一、二类会议费由

会议管理部门集中管理,按标准核定,节余留用,超支不补;三类会议经费列入当年部门预算包干使用。自治区会议审批部门要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凡应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三类会议一律不得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各单位必须在核定的车辆编制和标准范围内配车,不得超标准配备车辆。研究制定自治区本级接待费管理办法,严格接待费开支标准和范围,控制超标准、超范围接待。

(五)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表彰活动。人事部门要研究制定自治区表彰奖励管理制度,规范各部门的奖励表彰活动,严格自治区级表彰奖励的范围和次数;合理控制表彰奖励的单位、地区和个人数量;按照重精神鼓励、轻物质奖励的原则,制定分层次的奖金标准。今后,凡是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举办的表彰奖励活动,必须由自治区人事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自治区主席办公会议审定。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意见,安排表彰奖励经费。未经批准的,财政部门一律不得安排表彰奖励经费。

(六)规范对盟市旗县的财政补助。自治区对盟市旗县的财政补助主要以体制性补助、税收返还、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支持等形式实现。除此之外,一律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谁办事谁拿钱。对极特殊需自治区支持的事项,由自治区主席办公会议审定后,财政部门执行。

四、完善项目支出预算,规范项目预算管理

(一)加强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做好项目预算基础工作。自治区本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由财政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由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各类专项资金项目都要纳入项目库管理,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安排也应当从项目库中选取。各部门项目管理必须坚持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与本部门职责无关的事项,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不予安排项目预算。

(二)优化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部门在安排预算时,要逐步研究和解决自治区专项资金安排涉及领域过宽、项目过于分散的问题,适当清理和整合自治区本级专项资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将专项资金用于解决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关键问题。专项资金安排实行完全的“零基预算”制度,不再考虑历年基数。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也要着力解决专项资金分配过于分散、形不成合力的问题,专项资金的安排要向自治区确定的重点领域集中,能够一年完成的项目,资金要一次安排,确保投入一个,建成一个。

(三)规范专项资金分配,细化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各部门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可按不超过20%的比例预留机动资金。机动资金的分配使用必须报分管主席审定,重点用于配套、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其它不可预见支出。其余部分在上报预算草案时一并细化到项目,落实到部门、地区和具体用款单位。

(四)建立科学的专项资金分配制度,提高专项资金分配的透明度。专项资金项目分配过程中,要逐步引入专家评审、公示和听证制度,对申请财政专项资金的重点项目要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对准备安排的重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对社会广泛关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听证制度。不宜落实到项目的大额、经常性专项资金要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同时,逐步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体系,试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效益进行全方位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强化预算监督,健全监督机制

(一)自觉接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审查和监督。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内

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自治区本级预算办法》。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自治区本级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的审查和监督,按要求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预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并报送有关资料。各部门要认真听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二)强化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积极探索“预算、执行、监督”三位一体的管理制衡机制。财政部门要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跟踪问效,建立财政监督长效机制。财政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部门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监督;财政、审计部门要对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对本级预算收入的征管情况进行监督,对各部门、各单位执行财税政策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三)加强预算单位财务监督。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单位预算公开、财务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的民主理财办法。要改进管理手段,加快财务信息化建设,提高资金和财务管理的质量与效率。各部门要强化内部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对部门机关及下属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日常财务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要进一步完善包括政府预决算报告在内的财政信息披露制度,适时公布政府预算及面向社会公众的预算解释性文件,充分反映政府工作,提高预算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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