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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 快递 检查措施建议

发布时间:2020-03-03 17:22: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物流 快递 调研报告

鄢陵县工商局专业工商所

物流指的是大宗物品的传递,快递指的是小件或者文件类的快速运送,相对来说,物流比快递要慢,如果说利润我觉得要靠个人的努力。比方说要运送一个包裹,快递比物流要快,价格也要高的多。 特快专递业务的含义及主要形式 : 特快专递业务:是指从事快件运输的专业速递公司与航空公司合作,以最快速度在发件人→机场→收件人之间递送的急件。

由此可见,特快专递业务性质和运输方式与普通航空货运基本上是一致的。可以视为航空货运的延续。实际上,大多数航空货运代理公司都经营快递业务,即我们所谓的:空运普货门到门服务。许多专门从事快递业务的公司也是从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派生出来的。以前从事航空货运机场自提。现在,委托当地同行代理互为派送。这是市场的需求,也是货运发展的必然趋势。到目前出现的第三方物流,直至最领先的所谓第四方物流概念,都说明了这一点。 特快专递或航空快运的主要运作形式是门到门或称桌到桌服务。即由速递公司派人上门取件,送至机场委托航空公司空运,货到目的港机场后,由当地速递公司(或代理)提货,派送到收件人手中。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新兴网络商品交易带动下,物流快递行业也越来越繁荣,但随之而来的由格式合同引起的纠纷和投诉也越来越多。结合物流行业格式合同专项整治工作,鄢陵县工商局专业工商所进行了探讨研究。专业工商所的同志们积极参与网络交易,体会网络实践。

现状

从目前情况来看,物流快递行业的格式条款主要以约定事项、注意事项、备注等形式,直接印制在货物托运单或发货单上,而作为承运方的物流快递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和排除消费者的权利的现象非常严重,其中有许多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物流快递行业出现货物在托运中损毁、丢失等情况十分普遍,为避免或减轻对消费者赔偿额度,减少经济损失,经营者经常在格式合同中加入赔偿限制类条款,常见的形式有约定最高赔偿金、特定条件下的免除赔偿等,此类格式条款也几乎成为所有物流快递委托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成为行业内最典型、最主要的违法表现形式。

违法格式条款内容

比较有典型代表性的违法格式条款在物流快递行业主要表现在侵犯消费者依法索赔权和财产安全权两个方面。 侵犯消费者依法获得赔偿权利的格式条款

一、“货物保价必须按货物的实际投保,严禁虚报货物价值,保价货物按5?收取保价费,货物丢失、损坏按保价的全额赔偿。货物如不保价,发生损坏、丢失按平均单件货物运费的10倍赔偿,最高限额不超过300元。”这是在实践中发现的具有代表性的条款,同时约定了必须保价、十倍托运费用、最高限额三种霸王条款。此条款里的三种约定形式均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侵犯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它权利。”。

二、“先签字后验货”。收货人签字后,承运方就视为货物已经完好无损交付给托运方,出现问题托运方不能再要求索赔。部分快递物流公司利用自己的经营优势地位,单方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将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转嫁给消费者,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三、“托运人如有索赔或其它事宜,应在货品到达之日起30天内提出,过期视为托运人主动放弃权利。”明显与《民法通则》关于普通诉讼时效为二年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经营者自行设置索赔期限,限制消费者的索赔权利,属无效的格式条款。

四、“对于超出本公司控制范围的原因而导致的损失或者损坏,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上述条款任意扩大“不可抗力”的免责范围,未经平等协商,任意扩大免责事由。法律对“不可抗力”有严格的界定,即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上述条款界定的范围,并非都属于不可抗力,即使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也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并非一概“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承运方提供的这些格式条款,超出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承运方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还发现大量的此类条款,形式各异,比如免费承运不赔、无托运人签字不赔等等,均是围绕限制消费者的要求赔偿的权利,成为物流快递行业的主要霸王条款。

侵犯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的条款 例

一、“自提的货物必须在三天内提走,超期后每天每件加收相应的保管费,超过30天,按无主货物处理”。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取货物,是收货人的权利,经营者单方限制收货人的提货期限,没有法律依据,且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对收费标准做出规定,违背了协商一致的商业准则。上述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和《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的规定。另依据《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附录A.4受理索赔期限快递服务组织受理索赔期限应为收寄快件之日起1年内;《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上述条款给消费者设置了权利行使的条件限制,一旦逾期就视为放弃或剥夺此权利,明显与现行法律规定和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相抵触,属于无效条款。托运货物的权利归属,不是由经营者认定的,而应当依法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

二、“外包装完好,内部货物出现问题,由托运人负责”。经营者如此规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可见,经营者应当按约、准时、完好地将物品送达收件人。经营者通过单方订立的格式条款,免除了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这种不公平的条款是无效的。

其它违法条款

在实践中还发现,个别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其它合法权益。比如“货物已承运,无论发货人签字与否,本合同即为生效”,此条款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上述合同格式条款,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避了经营者的经营风险,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建议 规范物流快递行业应该采取的措施 加强监管人员的学习培训。组织学习《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素质,对违法格式条款能及时甄别,准确定性,为合同格式条款整治打好基础。

对新进入物流行业的业户进行管前培训。变事后监管为事前指导,在经营业户办理执照和初次监管时,就由片区监管人员提前介入,利用格式化文书进行管前培训。

对现有的物流快递格式合同进行统一规范。对使用不规范合同的经营者,责令其限期整改,规范物流运输合同,避免产生纠纷,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加大处罚力度。对无照经营以及使用“霸王条款”、“模糊条款”物流经营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加大宣传力度。印制《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一系列格式化文书发放给消费者和经营者,使经营者尽快了解合同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督促经营者自觉维护合同格式条款严肃性,并要求提供格式合同的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格式合同条款进行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合同格式条款及时予以清理、纠正。

设立行政指导站。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府公共管理事务,在辖区内物流快递行业比较集中的市场内设立行政指导站。行政指导站以合作或委托形式,聘用行政指导联络员,明确职责,对责任区域内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普法宣传、咨询服务、协助处理消费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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