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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副本

发布时间:2020-03-03 00:24: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枣 庄 市 财 政 局关于印发《枣庄市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的通知

枣庄市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彩票公益金(以下称“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1〕35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2〕34号)和《山东省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鲁财综〔2004〕10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金是指按照国家和省彩票发行收入分配政策规定,从彩票销售收入中提取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公益金包括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公益金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公益金包括:

(一)按规定比例从彩票销售收入中分成的公益金;

(二)公益金财政专户利息收入;

(三)上级财政拨入的公益金项目资金。

第五条

彩票公益金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一般预算。

公益金使用部门根据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划,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本部门下一年度公益金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年度结束后,公益金使用部门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公益金使用情况。公益金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但须在下年度预算中体现。

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彩票销售收入预计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公益金年度收支预算;年度终了,编制公益金年度收支决算。

第六条

按照彩票销售收入情况和省对市的分成比例,市财政于每季度次月的20日前,按规定的分成比例,通过财政专户系统,将省返还的上季度的公益金分别缴入本级财政国库和下拨区(市)财政专户。各区(市)财政部门应将收到的分成公益金,从财政专户及时缴入本级财政国库。

第七条

公益金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八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要严格贯彻和充分体现“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宗旨。主要用于:

(一)资助为老年人、孤儿、困难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福利院建设等社会福利事业;

(二)资助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服务的各类社会福利事业;

(三)支持社区服务,资助社会公益事业单位的福利设施维修和更新改造;

(四)优先资助农村社会公益事业,贫困地区和灾区的社会公益事业;

(五)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与维护;

(六)对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和有特殊困难的人给予适当资助;

(七)国家规定的其它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条

体育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支出范围包括:

(一)资助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主要用于群众性体育活动、国民体制监测和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等项开支;

(二)弥补大型体育运动会经费不足,主要用于国际、国家和地方最高级别的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及重大国际单项体育比赛;

(三)修整和增建体育设施,主要用于弥补维修和新建大众体育设施及专业体育比赛、训练场馆的经费不足;

(四)体育扶贫工程,主要用于支持贫困地区体育事业发展支出;

(五)国家规定的其它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条

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平衡财政预算;

(二)补充行政事业单位经费;

(三)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

(四)对外投资、出借、参与股票和期货交易,以及为经济合同提供担保;

(五)国家规定的社会公益事业之外的用途。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挪用公益金。

第十一条

公益金的使用细化到具体的社会公益项目,不得切块分配使用。

第三章 公益金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公益金使用单位,要依据本部门年度公益金事业发展计划,每年第四季度申报下一年度公益金项目。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公益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同级公益金,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使用上级公益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文,向上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使用公益金,一般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报依据及主要内容,基本建设类项目应具有完整的基建审批手续;

(二)项目总体目标及分段实施计划;

(三)项目组织实施条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项目支出预算;

(六)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申请使用公益金项目进行立项审查,包括专业审查、实地考察、项目答辩、专家评审(评估)论证等,并提出立项意见。

重大项目立项可采取招标方式。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依据立项意见,根据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公益金预算和项目实际需要,审定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

公益金资助的投资项目,分配资金前财政部门应进行投资评审。

第十七条

市级对所有公益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区(市)具备条件的,也应对公益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四章 公益金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公益金资助项目确定后,项目主管部门要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实施责任人,建设项目要健全并落实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等制度,确保项目进度质量和资金安全高效。

第十九条

公益金资助数额较大的建设项目,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资金预算、财政投资评审(评估)结果和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启动时,财政部门可按不高于公益金资助数额30%的比例拨付启动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合同、进度、质量以及批准的项目预算,提出拨款申请,财政部门根据分阶段验收情况或投资评审意见,按进度拨付资金;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财政投资评审或中介机构审计前,资金按进度拨付,最高可拨付至公益金资助数额的8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投资评审或审计后,按投资评审或审计结果全额拨付资金。用公益金购置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或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公益金项目资金,由市财政直接管理或下达区(市)财政按上述办法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公益金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分帐管理,不得与其它资金混合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

第二十一条

公益金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向批准立项的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公益金使用情况和相关验收材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执行情况;

(二)专项公益金支出和结余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项目审计报告或绩效评估报告;

(五)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对公益金重点资助的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告。

公益金项目完成后,资金有剩余的,按原资金拨付渠道缴回。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公益金资助项目中止、撤销、变更或改变用途用于盈利性活动的,必须报批准立项的部门审批。使用部门将原资助公益金按原资金拨付渠道缴回。

第二十三条

用公益金建设和购置的公益设施、设备、器材等,要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公益金资助项目改变产权关系而不改变用途和公益性质的,应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益金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公益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相应扣减公益金、停拨公益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公益金资格等处罚,并建议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违反公益金规定的使用范围;

(二)擅自改变公益金使用项目、资金用途和使用计划;

(三)挤占、挪用、截留公益金;

(四)营私舞弊,贪污私分公益金;

(五)项目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

(六)拒绝接受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其它违反专项公益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区(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枣庄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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