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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申请调解和仲裁

发布时间:2020-03-03 08:08: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哪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申请调解和仲裁?这是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关心的问题。2003年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六种情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申请调解和仲裁。这六种情形是: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针对因征地补偿而引发的纠纷是否属于仲裁范围的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土地纠纷当事人可自行和解 也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流转规模扩大、速度加快,农民的土地权利意识增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呈多发趋势。为了便利、快捷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法律明确调解和仲裁是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法定渠道,进一步明确了基层政府和农业等相关部门的责任。法律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法律还针对农民文化水平不高的现实,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到纠纷所在地仲裁委申请仲裁 可自己申请仲裁也可委托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有很强的时效性和季节性。为方便群众就地、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并衔接好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法律对仲裁申请和受理的程序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仲裁委在当地政府指导下设立 开庭地点应当尊重当事人意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复杂,专业性和政策性较强。为了确保仲裁的公正性、及时性和权威性,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正常进行,法律对仲裁机构的设立、组成、职责和开庭所在地等作了明确规定。

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仲裁庭依法独立地履行职责 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为保证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法律从制度上保证仲裁机构独立和公正,明确建立仲裁员制度,并详细规定了仲裁机构聘任仲裁员的标准、仲裁工作经费来源等。

法律规定,仲裁庭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法律针对我国农民收入水平总体不高的实际,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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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

仲裁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总结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裁决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条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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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协议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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