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及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各项目经理部要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法律及强制性标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条 鼓励项目经理部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科技示范,“QC小组”等活动,推广科技成果,促进科技创新,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第四条 项目经理部要按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用户评价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认真贯彻实施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使工程质量管理的全过程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要坚持“计划、执行、检查、处理”PDCA循环工作方法,满足工程施工技术标准和发包人的要求。
第二章 项目经理部职能机构和岗位质量管理责任
第六条 项目经理部职能机构和岗位质量管理责任参见《管理文件汇编》(质量管理分册)中各级职能机构及岗位质量责任制。
第三章工程质量控制管理
第七条 项目经理部应完成《工程项目集体责任承包管理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质量目标。
第八条 项目经理部应实现与发包方合同中的相关质量承诺。
第九条 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工程项目集体责任承包管理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质量目标以及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质量计划,用以指导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质量计划报分公司批准后实施。编制质量计划必须由项目经理亲自主持。
1、编制质量计划的指导思想始终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2、要有对关键质量问题的控制,以及工序质量控制的具体要求;
3、质量计划要随工程进度做必要的调整和完善。
第十条 质量计划的实施
质量计划一旦批准生效,必须严格按计划实施。在质量计划实施过程中应进行监控,及时了解计划执行的情况、偏离的程度,纠偏措施并以确保计划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
1、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
(1) 技术资料、文件准备的质量控制;
(2) 设计交底和图纸审核的质量控制;
(3) 采购质量控制;
(4) 质量教育与培训
2、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1) 技术交底;
(2) 测量控制;
(3) 材料控制;
(4) 机械设备控制;
(5) 环境控制;
(6) 计量控制;
(7) 工序控制;
(8) 特殊过程控制;
(9) 工程变更控制;
(10) 成品保护等方面的质量控制;
重点是工序质量控制。
3、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
(1) 最终质量检验和试验;
(2) 技术资料的整理;
(3) 施工质量缺陷的处理;
(4) 产品保护
第四章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及记录
第十二条 开工前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
1、施工承包合同已签订,有关开工许可证已办理;
2、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能满足开工需要;
3、施工调查及复测已完成;
4、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作已按规定执行,并有记录;
5、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审批;
6、采用“四新”技术之前,已对相关人员进行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
1、施工测量放线精度满足规范要求;
2、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施工规范、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合同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要求;
3、变更设计履行审批程序;
4、工程日志等施工原始记录填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签认齐全;
5、有关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得到落实;
6、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等按规定检验、试验合格,设备有产品合格证,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
7、严格执行班组“三检制”(即自检、互检、交接检),并留有发现问题和处理情况的相关记录。
第十四条 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制度
1、工程在隐蔽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查。经技术负责人自检合格后,报质检工程师检查签证,并按规定时间报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未经检查签证不得隐蔽作业;
2、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应按行业规定或发包方要求由技术负责人填写,签认齐全,作为竣工文件保存;
3、隐蔽工程检查手续应及时办理,不得后补;
4、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经长期停工,在复工前应重新按规定进行检查签证。 第十五条 质量的持续改进
项目经理部要有工程质量持续改进及创新措施,质量持续改进应按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进行。
第五章 工程质量验收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验收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合同的特殊条款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按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中相关程序处置。
第六章 工程质量创优活动
第十八条 质量创优是集团公司实施名牌战略的必由之路。集团公司坚持“质量兴业”方针,加强全员创优意识教育,提高全员的创优积极性。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经理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创优规划,在施工过程中应努力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和科技手段开展科技攻关,以确保创优目标的实现。工程创优应追求质量成本,不提倡提高标准搞创优。
第七章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凡因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或使用不合格材料等责任过失,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安位置偏差等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第二十一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后应采用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封闭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好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记录下来。
第二十二条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执行《中铁建工集团质量管理奖惩办法》、《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工程质量暨科技奖励基金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时,除按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外,还应按照国家和相关行业劳动安全有关规定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要按“四不放过”原则,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应于15天内报分公司安质部。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论处:
1、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而擅自处理者;
2、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以及提供伪证者;
3、事故发生后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
4、有意缩小事故返工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第八章 考核办法及奖惩
第二十六条 分公司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对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十七条 考核奖惩依据《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工程质量暨科技奖励基金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分公司采取月检季考季兑的考核方式。
第二十九条 考核依据。
1、分公司月度联合检查;
2、集团公司联合检查;
3、深圳市(区)建筑施工的各种质量检查也作为考核依据;
4、分公司不定期组织的抽查、巡查、例查。
第三十条 月度考核程序及评分办法
1、《深圳分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联合检查评比办法》。
2、每月联合大检查后,是否能够及时整改以及整改的结果(占15分)。
3、每月的质量报表以及重点工程的周报表是否及时(占5分)。
第三十一条 季度考核由季度得分和附加得分两部分组成。
季度得分为该工程项目月度检查得分的季度平均值。
附加得分按照附加得分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附加得分标准
季度考核时,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况应予加分: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例行检查中质量较好的工程项目,每次可加0.5分,但每季度不超过2分。
2、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大检查中,质量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上(或通报表扬)的工程项目加2分。
3、在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中,质量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上(或通报表扬)的工程项目加4分。
4、获市级质量管理奖(包括QC成果奖)的加2分,获省、部级质量管理奖(包括
QC成果奖)或列为省新技术示范工程的工程项目加4分。
5、获市优质工程奖的工程项目加4分;市金牛奖的工程项目加5分;广东省优质奖的工程项目加6分;鲁班奖(或国家级质量奖)的工程项目加10分。
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况的应予以扣分:
1、凡重点质量保证工程项目未落实,每项扣0.5分。
2、在质量监督站进行的日常监督巡查中,发现存在影响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且整改不力的工程项目扣4分。
3、在市级质量检查中被评定为不合格(或下发整改通知)的工程项目扣4分。
4、在部、省级质量检查中被评定为不合格(或下发整改通知)的工程项目扣8分。
5、在各类质量检查中有严重结构安全隐患的工程项目扣10分。
6、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项目扣10分。
在同一季度内获得多项荣誉的,按同类奖项中最高荣誉加分,不作累计加分。加分和扣分分别计算,不能冲抵。不同季度加分或扣分分值不累计计算。
第三十四条 根据《工程项目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管理考核评价表》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进行季考季兑,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作为兑现30%基本期薪的依据。
中铁建工经管〔〕183号印发《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