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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及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2 05:05: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3]124号

各证券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为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银证合作定向业务),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银证合作定向业务,是指合作银行作为委托人,将委托资产委托证券公司进行定向资产管理,向证券公司发出明确交易指令,由证券公司执行,并将受托资产投资于合作银行指定标的资产的业务。禁止通过证券公司向委托人发送投资征询函或投资建议书,委托人回复对投资事项无异议的形式开展本通知规定的银证合作定向业务。

二、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定向业务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 分公司、营业部独立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分公司除外;

(二) 开展资金池业务;

(三) 将委托资金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

(四) 进行利益输送或商业贿赂;

(五)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定向业务,应当建立合作银行遴选机制,明确遴选标准和程序。证券公司应当对合作银行的资质、信用状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银行。

合作银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一) 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有效;

(二) 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三) 最近一年未因经营管理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四) 最近一年财务状况未出现显著恶化、丧失清偿能力;

(五) 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审查标准、流程,对银证合作定向业务的合作方式、交易结构、投资运作等方面进行审查。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审查标准、流程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并及时调整。

五、证券公司应当与符合条件的银行或经其合法授权的分支机构、相关部门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应当明确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并承诺资产来源和用途合法,不得将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混同操作。

(二)明确约定投资指令、委托资产追加及提取指令的格式、发送及接收的方式和执行流程,确保投资指令的金额、用途等清晰、明确。

(三)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届满、提前终止或合作银行提取委托资产时,证券公司有权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委托人返还。

(四)证券公司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委托资产的本金安全或保证委托资产的收益,不得以承诺回购、提供担保等方式,变相向委托人保本保收益。

(五)委托人应当承诺对证券公司根据投资指令从事的投资行为承担完全后果,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处理相关纠纷。

(六)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委托人、交易对手方或其他第三方的口头承诺或与委托人、交易对手方或其他第三方私下签订补充协议。

(七)充分揭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具体投资标的特定风险及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

六、证券公司应当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人员管理,防范操作风险,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允许工作人员携带公章外出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二)履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或执行委托人的投资指令时,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签订相关协议,但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或投资指令中明确由证券公司代表委托人签订的除外;

(三)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核实相关经办人身份及印章印鉴;

(四)未对合作银行的投资指令进行验证核实,违反授权擅自投资;

(五)未遵守审批流程,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对外划拨资金;

(六)违规在不同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资产管理账户与自营账户之间发生交易;

(七)向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无关的第三方机构支付服务费用。

七、证券公司应当要求托管机构对定向资产管理账户进行专户托管,不得将多个账户混同操作;督促托管机构切实履行投资监督、估值、对账与清算职责。托管机构不履行相应托

管义务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将依法报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议其依法采取暂停或取消其托管资格等行政监管措施。

八、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定向业务,除应当向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提交《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和《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 合作银行遴选制度;

(二) 定向合同相关的补充协议;

(三) 定向业务运营情况的定期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受托资金金额、资金实际投向、费用收取标准及方式等内容,具体格式及要求由市场监测中心另行规定。

九、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市场监测中心将按照本通知要求对银证合作定向业务实施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如出现重大问题未及时报告的情况,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按照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对证券公司进行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处理。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与不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合作银行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到期后应立即终止。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3年7月1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中证协发〔2014〕33号

各证券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2013年,证券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发展迅速,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潜在风险,个别证券公司在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风险意识淡薄,合规风控措施不到位。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24号文,以下简称《银证合作通知》)对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规范。为进一步防范银证合作业务中合作银行选择不慎的风险,现将《银证合作通知》中合作银行的范围进行明确,对合作银行资产规模要求进行调整:

(一)合作银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与合作银行签订银证合作定向合同的,合作银行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

不低于500亿元。

二、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策略、研究咨询和投资建议等专业服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关于规范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04号)的要求。同时,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证券公司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团队成员无证券行业不良诚信记录,至少有5人通过证券、期货或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且个人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

2、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有规范的运营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应切实履行管理人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落实对第三方机构资质条件、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相关资料应妥善保存备查。

(三)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进行合规风控监测,要求第三方机构承诺不从事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勤勉、审慎地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承诺文件应妥善保存备查。

三、证券公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设计应遵循杠杆设计与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权益类产品初始杠杆倍数应不超过5倍;其他产品初始杠杆倍数应不超过10倍。初始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证券公司应在产品合同中约定相关风险控制条款,设定产品运作期限内的杠杆倍数上限,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运作,如触及合同中约定的杠杆倍数上限,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投资者提示风险。

(二)在产品合同中明确披露份额类型、份额配比、杠杆水平、各份额不同收益率计算方法等事项,充分揭示不同份额的风险特征及与之对应的收益分配方式,并充分披露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三)劣后级份额由本公司员工或关联方认购的,应在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合同中充分披露。

四、证券公司应当切实履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职责,不得通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通道业务。

五、证券公司在开展主动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循勤勉尽责、审慎投资的原则,对非标投资品种进行尽职调查,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尽职调查相关材料应妥善保存备查。尽职调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项目融资方的尽职调查,证券公司应关注融资方的资质条件、资产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诚信记录等内容。

(二)对项目本身的尽职调查,证券公司应关注项目基本情况、盈利状况、所属行业发展情况等内容,审慎投资国家宏观调控限制行业。

六、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关注利率波动等因素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合理配置资产,并结合市场状况和自身管理能力制定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切实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针对特殊情况下可能发生的巨额赎回,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明确约定流动性安排及相关应对措施。

七、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合规风控监测机制,明确内部投资管理流程,完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和合规风险。证券公司在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

程中,应当加强人员管理,防范道德风险,杜绝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将按照本通知要求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现场检查。

本通知自2014年2月17日起实施。在本通知实施之日前,证券公司已存续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已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到期后应立即终止,不得展期。

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2月12日

7月19日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证监会:《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

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及补充通知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及补充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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