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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国际标榜职业学院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2 16:08: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四川国际标榜职业学院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四川国际标榜职业学院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决定将四川国际标榜职业学院园林景观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承发包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施工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四川国际标榜职业学院园林景观工程 1.2 工程地点:四川国际标榜职业学院飞燕楼外小广场 第二条

承包范围及内容

2.1市场国际标榜职业学院施工范围:园林景观建筑工程,园林水、电系统与设备设施配套工程,园林景观小品与公共艺术配套设施工程、绿化工程(详见施工图纸)。

2.2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可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需要,对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进行变更或增减,乙方应予以配合并接受,其工程费用及工期按实际增减工程量作相应调整。

第三条 承包方式

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文明施工、包运输及二次运输、包施工水电费、包苗木成活率、包税金、包维护等方式承包。园林景观建筑工程部分包保修12个月、绿化包养护24个月的承包方式,苗木由甲方提供(必须是检验合格的苗木),乙方负责进行种植与养护。

第四条 合同工期

本工程开工日期以甲方的开工通知单并经乙方确认为准,工期为30个工作日,竣工日期为2011年4月5日。

第五条 质量标准 5.1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及经甲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依照园林、装饰、安装、景观等相关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保证本工程达到国家及地方现行施工验收及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乙方保证本工程除必须达到前款规定外,还须达到甲方的下列技术要求:

5.1.1草坪和色块苗木种植自通过验收后的成活率达到98%,其它苗木成活率必须达到100%(其中甲供植物进场须通过乙方验收同意后方可种植,并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及正常养护);

5.1.2 树坑各向需比植物土球规格大15cm,且深度需比土球底深20cm,加底肥种植;

5.1.3 较大乔木种植完毕需加三向木棒支扶。

5.1.4 经过验收合格的工程,交工后的未成活植物、苗木、草皮,乙方必须及时进行补栽和养护,直到成活,养护期为24个月。

5.2 质量标准为合格标准。 第六条 工程结算

6.1工程结算按照实际工程量计取,工程结算计价按《2004年四川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年四川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年四川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年四川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年四川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计算费用,套用二类工程取费,并按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计算工程量。按实结算。

6.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具体内容以龙泉驿区地方文件规定为准。

6.4本合同计价方式计取的工程总价款包含了乙方自身完成工程建设从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绿化养护及保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

6.5.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项税费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由乙方自行向管理部门缴纳

6.6.现场签证

6.6.1 工程签证用于证明签证的事实并作为日后结算的依据。工程签证的结算应严格按照本合同规定办理。 6.6.2 对签证单完整性的要求: 签证单应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1)签证事实发生的时间和终止时间;

(2)发生签证事实的依据(如设计变更、公司书面指令文件等); (3)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简述; (4)涉及经济或工期索赔的数量及天数; (5)附相关施工图;

(6)任何签证单一式六份,经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项目部印章后生效(该项目部印章应提交对方备案)。

第七条 支付方式

7.1乙方工程完成全部工程量,在乙方提供已完成工程实际工程量报甲方审核无误,经检查合格后,10天内甲方支付到已完工程总量的总价款的 80 %;

7.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半年后,工程结算完毕,甲方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0%,工程验收合格15个月后,甲方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3%,剩余7%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和保养期满(质包期两年),经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确认无质量问题后30个日历天内无息返还给乙方。

7.3 施工用水费、电费由甲方指定人员安装水电表,由甲方按实际耗用数代收代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交付,否则,每逾期一天,按欠付款的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由甲方在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时予以扣除。

第八条 施工图纸及其变更

8.1乙方应根据本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并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在进场施工的3天内向甲方提供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8.2 施工中甲方需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时,进行重大变更的,应提前3个日历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一般变更应在施工前提前1个日历天通知乙方。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8.3 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甲方责任

9.1.1 派驻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负责监督乙方施工进度和质量,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办理工程量的核验、工程签证、隐蔽工程验收、中间工程验收、材料设备验收、工程初步验收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等事宜,协调现场各有关单位的相互配合)。

9.1.2 甲方必须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提供施工图纸及相关文件一式三份,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2)开工前为乙方提供进场施工所需的道路及材料堆放的场地。 (3)向乙方提供不超过施工红线100米的施工临时水电接驳口各一个。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负责协调乙方同土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纠纷。 9.1.3审核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总计划及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并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总计划、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后5个日历天内提出审核意见。逾期未提出审核意见即视为同意乙方的计划。

9.1.4 甲方必须及时提供由甲方供应的设备到达施工现场。需甲方定价的材料,甲方必须在收到乙方提出价格确认申请后4个日历天内确定材料价格,若有延误造成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时,工期顺延,责任由甲方承担。

9.1.5 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验收和支付工程款。 9.1.6 甲方必须做到“三通一平”。 9.2 乙方责任: 9.2.1选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并书面通知甲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根据本合同约定处理现场有关承包工程施工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施工、检查验收、洽商签证等事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换该代表,如甲方认为该代表不称职,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予以更换。

9.2.2 自行出资安装施工及生活用水电表及从联结点起的水电管线。 9.2.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设置现场看守、保卫等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如未履行该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其发生的费用。

9.2.4 严格按施工图、施工规范及甲方的指令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竣工和交付使用。 第十条 成品保护

10.1现场已经完成的配套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等,乙方施工时必须加以保护,如果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对其造成损坏,应负责修复,所需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10.2如果因乙方施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的罚款5000-10000元。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工程移交及资料管理 11.1 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1.1.1 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 11.1.2 有乙方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1.1.3 提交了工程竣工图;(四套)。 11.2 竣工验收

甲方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必须在14个日历天内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勘察等单位进行正式竣工验收。

11.3 工程验收竣工日期的界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签字的日期为工程的竣工日期。竣工验收通过后的第二天开始进入到工程质量的保养保修期。

11.4 竣工验收的管理

11.4.1 甲方在竣工验收后7个日历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竣工合格的工程移交给甲方使用后,甲方承担工程的保管责任,乙方承担合同规定期限与物业接管时间前的保养保修责任。竣工验收不合格(甲分包实体工程除外)需要修改缺陷的部分和完善的资料,乙方必须在10天内按要求进行修改和补充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保修

12.1 承包工程保修期按照国家保修方面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保养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绿化工程保养期为24个月,园建工程保修期为12个月。 12.2 保修期内因材料、设备质量、工程质量造成的工程的任何部位出现质量问题,均属乙方的保修范围(甲供材料、设备的除外)。凡因甲方不合理使用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保修范围内。

12.3 保修期内发生保修事项,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否则,甲方有权雇用第三方处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保修金不足以补偿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如确属质量问题应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书》上记录。

12.4乙方在养护期内的养护内容为:每天浇水充足;按时施肥(每周一次);杀虫;植物倒伏后立即扶正。养护期内,乙方必须派出足够养护人员负责养护工作,认真履行养护义务,否则,甲方有权委托他人代为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养护期内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不能在甲方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全部内容,每延迟一天罚款5000元。

第十四条 奖罚

14.1 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工期内提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并且达到合格标准,甲方予以两万元奖励。

14.2 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工期内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甲方将对乙方进行罚款,至合同约定竣工工期起每延迟一天罚款1000元。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以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方可直接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特殊条款

本合同条款如对特殊情况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特殊条款。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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