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聘用合同书
用工〔
〕
号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学历:
,籍贯:
省
县,出生地:
专业技术资格或工人技术等级: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现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经双方平等协商,甲方聘用乙方为工作人员,并订立本劳动用工合同。
第一章 聘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有限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章 聘用岗位
第二条
甲方聘用乙方从事
岗位的工种。
第三条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工作需要,乙方须根据甲方规定的工作岗位要求履行职责,完成任务。
第三章
工作条件和纪律
第四条
甲乙双方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规定。
第五条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甲方制定的各项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必须合法。
第六条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要求履行义务,服从甲方的管理,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章 工作报酬
第七条
甲方每月
日发放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拖欠工资。
第八条
甲方应每月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具体标准为:每月工资报酬
元人民币。
第五章
劳动保障
第九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由甲方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公(工)伤、疾病、因公(工)死亡等待遇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第六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一条 本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聘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经批评教育无效,旷工时间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3、严重失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渎职或违法乱纪,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四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被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五条
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1、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2、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七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第七章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
。
(二)
。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实行一年一聘制,依法订立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经甲乙双方自行协商或上级主管部门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