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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梦婚庆公司擅用新人照片侵权案件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02 15:52: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侵权责任法

圆梦婚庆公司擅用新人照片侵权案件分析

案件简介:当事人张XX(以下称为张先生)与圆梦婚庆公司签订婚庆服务合同,由圆梦公司承办张先生与王XX(以下称为王小姐)的婚礼,承办费用为8万元。婚庆服务合同采用了格式条款。格式条款中有一条规定“承办方有权无偿获得承办过程中客户相关信息的使用权。”但这条并未做出特殊标记。合同签订后,圆梦婚庆公司策划并承办了张先生与王小姐的婚礼。婚礼结束后,圆梦婚庆公司将婚礼过程中拍摄的王小姐的照片以及张先生与王小姐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了《时尚》杂志社,并出具了双方签订的合同,以证明婚庆公司取得了照片与其信息的使用权。该杂志社于其杂志中刊载了圆梦公司向其提供的以上内容。后张先生以侵犯肖像权以及隐私权为由,将圆梦婚庆公司及《时尚》杂志社起诉至法庭,要求以上两家单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精神及财产损失。圆梦婚庆公司以合同中有相关规定进行抗辩,而《时尚》杂志社同样以婚庆公司曾向其出具了婚庆公司与张先生签订的合同中的相关规定为由进行抗辩。

分析:我认为圆梦婚庆公司构成侵权,而《时尚》杂志社并未构成侵权,理由有下:

1、圆梦婚庆公司与张先生签订的合同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签订的书面合同,该合同中有一项规定:“承办方有权无偿获得承办过程中客户相关信息的使用权”,但这条并未做出特殊标记。根据格式条款中关于免责形式的条款应该做出特殊标记,所以此处的这一取得信息权利的条款应当视为无效的免责或者避责条款,也就是说圆梦婚庆公司

侵权责任法

无权无偿获得承办过程中客户相关信息的使用权,使用该信息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同意,经授权方可使用。但是其并没有征求当事人的同意,而私自将婚礼过程中拍摄的王小姐的照片以及张先生与王小姐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了《时尚》杂志社,属于侵权行为,而其抗辩事由,也就是上边说的那一条,该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所以不能作为抗辩事由,所以圆梦婚庆公司的行为是属于侵权。

2、《时尚》杂志社刊载了圆梦公司向其提供张先生和王女士的照片等私人信息,是因为圆梦婚庆公司出具了双方(圆梦婚庆公司和张先生)签订的合同,根据该合同的条款《时尚》杂志社将其信息刊登,是属于有理由相信该合同是有效的,而其中的对于圆梦公司取得张先生和王女士的承办过程信息的规定,也应当是属于有理由相信该条款的有效性。所以我认为《时尚》杂志社应当是属于善意的第三方,所以不构成侵权。

3、根据归责原则,这个案例中的归责应当是过错责任,圆梦婚庆公司在这个案件中是有过错的,所以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张先生赔礼道歉,停止侵害并予以赔偿。但对于张先生对《时尚》杂志社做出的控诉,应该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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