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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会保险日常补缴

发布时间:2020-03-02 19:32: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社会保险日常补缴、还欠业务操作

一、文件依据

根据《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单位办理四险及医疗保险补缴业务时,从办理时单位提交的材料到业务受理时间、交费的时间及交费方式均有所调整;办理补缴2011年6月份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四险及医疗保险的月报欠费仍使用原办法。

滞纳金计算规则及方法:

⑴滞纳金计算规则:“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欠缴天数×万分之五=滞纳金(四舍五入到两位小数)”。

⑵滞纳金天数计算方法:滞纳金计算止日期-滞纳金计算起日期+1。

⑶滞纳金计算起日期:取结算日期的第二个月1日开始计算。

⑷滞纳金计算止日期:取生成申报表补缴生成日期的前一天。

例如:某用人单位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报补缴当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正常的收款月应为当年8月份,则欠缴的起始之日为当年9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除补缴7月份欠缴金额外,还应缴纳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滞纳金。

二、日常补缴业务

(一)单位申报个人补缴业务

1、办理日常补缴时需准备并提交的材料:

⑴补缴近三个月保险费: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中断社会保险关系需补缴近三个月社会保险费时,单位可直接通过企业版报盘,并打印相关补缴明细表进行申报。

⑵补缴当年保险费:

①本单位成立、存续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开办文件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②补缴期间单位与参保人存在劳动(聘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③补缴期间参保人的工资收入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⑶补缴历年保险费:

参保单位补缴历年(历年是指办理日期在每年公布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后办理补缴上一自然年度及之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先到行政事务受理中心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携带以下材料进行补缴。

①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审批盖章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确认表》原件;

②本单位成立、存续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开办文件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③补缴2000年以前年份的需同时提供户口簿复印件(首页及本人页)。

⑷补缴基数差额:

①经主管部长审核签字后的《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补差确认表》

②参保人上一年度的工资收入凭证复印件,如没有则提供参保人在本单位的首月原始工资凭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补缴时需要的表格:

其中需通过企业版软件打印的表格:

(1)《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式二份(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涂改无效)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一式二份(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涂改无效)

需填写的表格:

(3)《北京市补缴社会保险费申办单》一式一份(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涂改无效)

需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打印的表格:

(4)《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一式二份

(5)《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情况汇总表》(财务)一式二份

3、企业版申报个人补缴操作步骤:

申报个人补缴具体操作步骤:

①进入企业版“数据采集”页面,点击个人补缴→个人补缴申请,进入“个人补缴申请” 模块录入补缴明细。

在“查询条件”区选择确定单位名称并录入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分别录入补缴年月起、止日期→选择补缴原因(用人单位申报个人补缴和基数差补缴的,共有四类补缴原因,分别为:单位申报个人补缴、稽核补缴、专项审计补缴、监察补缴,单位申报时需按照补缴原因进行选择。)→核对各项保险缴费基数→录入工伤浮动比例(根据本单位当年工伤浮动比例录入,可在社保中心二层或上地、万寿路工作部查询或下载本单位工伤浮动比例表)→保存。

②补缴录入完毕后,在“补缴申请查询(四险)”和“补缴申请查询(医疗)”模块分别导出补缴报盘文件。

在“补缴申请查询(四险)” 模块的“查询条件”区选择确定单位名称及补缴原因→查询→选择需报盘信息→报盘(生成的文件名为社保号_日期及编号)。

在“补缴申请查询(医疗)”模块的“查询条件”区选择确定单位名称及补缴原因→查询→选择需报盘信息→报盘(生成的文件名为YLBJ_SJBP_社保号_日期及编号)。

③打印报表:

在导出补缴报盘文件的同时,四险应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明细表》(表四)、医疗保险应打印《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情况表》(表十)各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

4、注意事项

(1)录入补缴明细前,用人单位注意核实人员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四险、医疗)中的基本信息与缴费情况。

(2)补缴起始时间不能早于社保系统中个人参加工作时间和单位发照日期。

(3)同一单位下,同一社保缴费年度内不允许变更缴费工资。

(4)补缴产生的滞纳金以申报时计算的数据为准。

(5)由于单位原因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须提交以上补缴手续(补缴历年的养老保险须经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审批)方可为职工进行补缴。

★养老保险放大系数计算方法:以被补缴职工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历年规定的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被补缴职工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乘以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差额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计入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与单位缴费部分,均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二)单位申报月报补缴业务

1、自2011年7月起后,对因财务退票形成的未到位月报以及生成月报未转财务收款的月报需进行月报补缴,补缴时单位可直接到社保经办机构前台进行办理申报月报补缴。由社保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月报补缴表》单位补缴明细,并自收缴月的次月1日开始按日加收滞纳金,滞纳金通过系统按照计算规则自动计算,与单位月报欠缴金额一并收缴。例如:7月份月报,8月进行月报收款,8月27日财务还未收款到位的形成月报欠缴,自9月1日起开始按日计算滞纳金。

补缴时按照最早欠缴月依次补缴。

2、单位申报月报补缴时必须从最早欠缴月依次进行补缴,并且五险须统一补缴,不能选择险种进行单独补缴。

3、自2011年7月起,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于每月27日(含27日,每年2月为25日)前进行月报补缴。超过上述日期进行上月月报补缴的,则生成当月月报但不发送财务进行银行托收。

4、自2011年7月起,每月23日单位可以开始申报上月的月报补缴。月报补缴时,须五险统一补缴,不能选择险种进行单独补缴。

5、2011年7月1日起,对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五险),自欠缴月的次月1日开始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计算规则及方法同上)

二、还欠业务

2011年6月前的欠费为历史欠费,按原流程操作。

(一)2011年6月前的四险单位还欠

应填写的表单: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欠缴单位还款表》(表十)一式三份

(二)2011年6月前的四险个人还欠

1、如单位已不存在(包括单位已注销、吊销或已找不到),个人如需还欠请先到行政执法中心进行投诉,经稽核部门查明情况后个人携带以下材料到社保中心四险还欠岗办理个人还欠手续:

⑴本人同意还欠申请。

⑵原单位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该职工在原单位工作的有效证明(如医疗蓝本复印件);

⑶现单位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单位在职证明,在职介、人才存档人员提供存档证或协议书复印件;

⑷身份证复印件;

2、应填写的表单: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单位归还欠款(个人)明细表》

(三)2011年6月前的医疗保险还欠

医疗保险欠费单位需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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